新房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新房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签购房合同时要注意的事:

1、合同中概念模糊

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不知道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2、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在签约前您较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

3、要求不那么具体明确

房屋的户型、朝向、装修要求、门窗规格、数量、使用材料、房屋交付时间,要尽可能约定详细,避免模糊约定,如“高档门窗”、“知名品牌电梯”等。购房者对房屋标准要求约定的越明确,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也就越少,对购房者也就越有利。

4、违约责任条款不公平

设定公平、切实可行的违约责任条款,是保证和促使双方顺利履行合同的有效方式.合同中关于买卖双方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所承担的责任要对等公平。

5、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6、房屋面积模糊

在合同中分别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的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法(通常不超过合同约定面积的3%)。

7、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写清楚。

8、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较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9、开发商出具普通的收款收据

应当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向你出具正式的,由税务部门印制的商品房销售发票,而不能用普通的收款收据代替。

10、价格条款不清晰

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应明确、准确,如缴纳定金、首付款及剩余房款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对于需要办理货款的购房者,应明确如果不能获得贷款银行审批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已支付的款项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避免因银行贷款原因而承担损失。

新房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现在网签合同,基本上都是国家的制式合同,几乎没有什么特殊要求,如果你跟开发商有特殊交易,可以另签补充协议

新房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知道购房合同会包含哪些合同,购房合同是一系列合同的统称,可能会包含认购合同,定金合同,正式合同,网签合同、物业合同、车位认购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介合同、以及各种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里有很多限制性的条款减轻责任,各种合同对购房的各方面都有约定。

了解了购房合同会包含哪些类型的合同内容,我们就要去识别和把握合同规定的内容哪些是有利于我们是否是哪些是不利于我们,但无论合同内容是什么,都应当要明确。特别是涉及的房屋类型、坐落、面积、价款、违约责任、首付和定金的比例数额、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数额、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以及诉讼费的分担等。此外还有可能涉及到交房时间,办证时间的约定。这些约定通常都是有法定标准的,很多开发商为了进行自己责任,会设定一个很长的时限,这些都有可能限制了购房者的权利。

对于房屋类型,购房者应当首先要注意。房屋类型可分为预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存量二手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军产房、小产权房以及农村的宅基地房等各种类型。不同的房屋有不同的政策,有些能够上市交易,有些就不能够上市交易,有些房屋是合规的,但有些房屋就可能是违章违建。

对于付款,应当要明确首付,定金,保证金,违约金的标准和数额,约定交付的时间以及交付的方式。所有的付款都应当有相应的收付款凭据,最好都是通过银行的转账进行。对于房贷办理的时间约定,以及签署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和办理贷款的时间约定,都是很重要的条款和内容。

对于交房和办证,注意交房验收时间,交房验收的质量标准,办证时间和未能按时交房,未能及时办证的违约责任。通常会约定未能及时交房,及时办证时双方可以采取的措施,一般是解决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个往往是不明确的,或者开发商有意的模糊处理。

对于物业,注意物业协议和物业管理的约定。缴纳物业费的时间,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说,应当是交房之后才缴纳物业费,有些合同会约定,在交房之前就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这个是违法的,购房时也要注意。

买房是老百姓的家庭大事,多花些时间去考察和比较,慎重考虑为好,特别是涉及到需要签订购房合同时,不要着急在现场签合同,拿回去慢慢看,可以就合同的内容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好之后再到现场去签合同,拿不准的话咨询或者委托律师帮助处理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新房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这个问题挺大的,签署购房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房屋的产权人的相关情况;

二、房屋的属性;

三、房屋所在的户口情况;

四、是否抵押情况;

五、租赁情况;

六、办理过户情况;

七、违约责任;

八、房屋周边的相关情况、比如物业等。

新房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买房的合同分为两个吧。

一手房

一、看开发商五证。

二、购买预售时一般要你付定金,注意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及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有保障。

三、注意建筑面积。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四、期房要约定条件以及时限。交房是有两层含义,一是使用权,就是实物交付,而是所有权即产权过户。

五、注意房屋质量。《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好好研究,把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内体现。

六、注意物业管理事项,这个在以后居住中很重要。要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管理范围,收费标准,要明确。

七、注意补充协议,有的开发商会在补充协议中取消示范合同中的公平交易的条款。

八、违约责任。包括:签约后退房、不按期付款责任,开发商换房,不按期交房的责任,面积变动的责任,质量不过关的责任,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规定约定等等啊(这个注意的比较多,望大家补充)

二手房

有的回答有讲了,我补充一下需要特别注意的,该房屋已经缴纳或者正在缴纳的一些款项,例如房屋维修金,在买的时候如果对方已经交完了或者交了一半,这些就要提前和对方协商清楚,是已经包含在购买的钱里面还是什么的,最好在合同中体现。

新房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前言:近期电视剧《卖房子的人》即将上映了,小编关注到了这个信息,一时技痒,想要阐述下自己对房屋买卖的相关知识,本节先讲讲农村的房屋买卖,之后争取更新城镇的房屋买卖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点帮助,码字不易,求您关注。图片来自本人微信公众号。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和法律确认私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可以转让其权利。

1.《宪法》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3.《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4.《物权法》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农村村民对其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合法拥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的处分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等方式。

对照该四条规定,我们认为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农村居民完全可以依法对其房屋行使所有权,当然包括其中能充分体现所有权权能的处分权。再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现状来看,到目前为止,并无禁止农村居民出售自己农村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转让。

1.《土地管理法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条的规定,从上面法律规定精神来看,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那么,既然有卖就有买,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认为,农村房屋买卖,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有效。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是承认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效力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合同法》合同无效的情况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及其两个司法解释的调整。《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三种基本情况 1.本村村民购买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虽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等限制性规定,但均非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若买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可通过拆除、恢复耕种、收归集体所有等措施,来实现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上述国家有关规定为禁止性规定,符合《物权法》《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及合同效力的规定,该情形下合同无效。对此,理论界、实务界无争议。

3.非本村村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从目前的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来看,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禁止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但从法律、国家有关规定的内涵看,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应属无效。《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从上述法律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限于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对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来说,拥有宅基地与他是本村村民的特定身份相关联,是其住有所居的一种社会福利。从宏观上讲,一个村集体的宅基地是有限的,若村集体的宅基地被非本村村民拥有,必然造成该村集体宅基地的减少,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必然受损,成员的福利必然减少。现实中,农民购买非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情况是该村经济、交通等相对发达,生产、生活较为便利。若允许村民购买非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将引诱该村村民大量建造房屋出售谋利,势必扰乱住房市场秩序,破坏国家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制度。

(三)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和农村房屋买卖的关系

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房屋下土地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这个敏感的法律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住房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一种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这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就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按法律规定是受严格限制的。这些限制性规定,虽不是针对农村房屋能否出售作出的,但基于农村房屋与其所付着的土地紧密关联性和“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规则的认识,使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当成了左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宝,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却是分开规定的,他们是两种各自独立存在的权利,并无主从之分;而且目前我国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这两种权利在发生变更时必须同步进行。人们之所以有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说法,是由于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及相关学者理论的影响。这其实是对农村房屋买卖的一种误解。因为,房、地同时转让、房地一体原则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而专门规定的特有原则;其他可参照此规定执行的情形,也只有该法第71条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这种情况。从上面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原则所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都是特定的,其立足点为国有土地和城市房产,并非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而农村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不同于城市房产和国有土地的特殊性,自然决定了我们不能盲目地套用这种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也必须执行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同时转让原则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的规定并不必然决定农村房屋不能买卖。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审判要点。

(一)合同的形式及效力审查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双方当事人签约时和诉讼时的身份状态

农村房屋买卖的主体必须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余身份人员都不可以进行交易买卖。

(三)诉争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需要审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上的基本信息和房屋的建设审批手续,以期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合买卖。一般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手续和审批手续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除非有显著的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推翻事实。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核实案涉房屋是否真实的存在,因为历史原因或者相关机构的疏忽,一些案件出现没有房屋的买卖。

(四)房屋是否具有抵押、查封、拆迁或者已知的权属争议情况

案涉房屋如果具有上述情况,不可以对买方要求协助过户的请求予以支持。但不能予以过户并不影响确定合同的有效。即,合同的有效,并不能带来物权变更登记的效果,双方的合同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五)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及内容

此处需要审查合同签订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或者能够造成法律后果的条款是否经过合意。合同中对于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的规定是否明确,以此来判断合同的违约方。在此,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内容,依据《公证法》,一般直接予以认定。对于有村民自治组织见证的格式合同,一般予以认定。

(六)买受人对于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

虽然不动产登记是严格的登记主义。但是不动产的转移占有使用也是认定合同解除和继续履行的重要标准,也是判断具体哪方违约的重要依据。

(七)房屋租赁情况审查

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该对农村房屋未交付使用的租赁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其租赁协议早于买卖,应对其进行保护。但是租赁情况的存在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确定和所有权转移的判定。仅在房屋的交付使用上形成影响。

(八)出卖人的处分行为的合理性

农村房屋有一个普遍的特点,即申报手续时存在共有人,一般家庭成员都为共有人,但房屋登记往往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房屋买卖合同也是一人签订。此种情况,诉讼时一般需要将共有人均列为被告,并且将申报手续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如档案中仅列明共有人数,但没有具体共有人情况,则需调取当时的户籍情况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予以证实。不可以得过且过,因为隐瞒了共有人情况而导致判决生效,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也会不予办理,最终会导致胜诉的当事人主动要求以遗漏主体向法院申请再审。关于共有人,买受人需要举证证明其知道和认可买卖的事实。

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常见诉求及判决可能。

(一)确定合同有效,要求出卖人及共有人协助过户 主要裁判可能:

1.确认合同有效,协助过户。

2..确认合同无效,不能协助过户,但是发生返还款项、恢复原状等后果。

3.确认合同有效,但因为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不能进行协助过户。

4.追加共有人,再进行裁判。

(二)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腾退房屋,主要裁判可能:

1. 解除合同,买受人腾退房屋,买受人另行诉讼主张已交付的房款。

2. 解除合同,买受人腾退房屋,出卖人因为买受人的反诉返还已缴纳房款。

3. 解除合同,买受人腾退房屋,买受人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等损失。

4. 驳回诉讼请求。

(三)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缴纳房款和装修损失 主要裁判可能:

1. 解除合同,出卖人返还房款及占用期间利息。

2. 解除合同,出卖人返还房款及因违约形成的约定违约金。

3. 驳回诉讼请求。

(四)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主要裁判可能:

1. 支持违约金。

2. 支持诉讼时效范围内的违约金。

3. 驳回诉讼请求。

(五)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房款及违约金 主要裁判可能:

1. 支持给付房款及利息。

2. 支持给付房款及违约金。

3. 驳回诉讼请求。

结语: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案结事了”的解决,是涉及民生的课题,是必须严格和认真对待的课题,是“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实现保证。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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