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丈夫争吵后在滇池跳缆车溺亡,家属索赔35万,该不该给?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经公安调查,宋女士生前因家庭内部矛盾,夫妻经常吵架,思想压力大,2018年10月18日早晨与丈夫再起争执,导致情绪失控,流露轻生念头,于是18日下午13时,宋女士独自前往昆明索道公司经营的索道站购买索道票,并要求独自一人乘坐缆车。

宋女士上缆车后,在载车厢门即将自动关闭前,她伸出右脚抵挡对向一侧厢门,致使厢门留有缝隙不能完全闭锁。

当缆车从下往上运行至西山方向第三号塔架与第四号塔架之间区域时,宋女士用手强行掰开缆车车厢门,跨出厢车从高空跳入滇池水中,导致溺水死亡。

宋女士死亡后,宋女士的丈夫程某及儿女认为,昆明索道公司经营的77号索道缆车轿厢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因此直接导致妻子宋女士的溺水死亡,并将昆明索道公司上诉至法院,同时要求昆明索道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35万元。

我想起一个案子,有个农妇有个小女儿,平时农妇在家也不看管女儿,天天在村里打麻将。

结果,小女孩自己在村里乱玩,跑到村口一个池塘,失足掉下去淹死了。

这当然是很悲惨的事情。

而大跌眼镜的来了,农妇去告池塘所有者管理不利,导致自己的女儿淹死。

但这个池塘并非哪个私人的池塘,而是村民公用的。

结果就告全村,要求每个村民都赔钱,一共索赔几十万。

夸张的是,她还竟然胜诉了,只是没有赔款那么多而已。

就是因为有这种和稀泥的判决,才会有死哪里讹哪里的社会现象。

这个女人是来自杀,刻意扒开缆车跳下去,这和缆车方面关系不大。

顶多是,缆车的门可以被扒开,设计上有一定缺陷。

但人真的想死,什么东西都挡不住的,门打不开也可以砸开。

虽然法院最终判缆车方面无责任,但昆明这么判不代表其他地方也会同样判决,还是有可能出现赔偿情况。

所以很多家属遇到这种事,就委托律师打官司。打官司就算失败,也就损失一些诉讼费而已,赢了就能搞十几万甚至几十万。

一些律师也专门去打这种官司,才出现这种社会现象。

女子与丈夫争吵后在滇池跳缆车溺亡,家属索赔35万,该不该给?

受害人的自杀行为,责任在受害人本人。其家属要求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赔偿。

事件大致经过:

2018年10月18日,宋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产生轻生的想法。在乘坐滇池索道缆车时,突然打开缆车门,跳入滇池中不幸溺亡。

其家属以索道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起诉索道公司要求赔偿35万元。后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索道公司不承担责任。

这件事情,无论事情的发生和结果,都是由宋女士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索道公司没有任何失误的地方,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案中的宋女士是与丈夫因为家庭不和而发生争吵,该女士想不开想自杀。这实际上是他她心理有问题,属于心胸狭窄,遇事不冷静。

夫妻之间发生争吵和矛盾,这也属于正常现象,应当以平常心来对待。即使长期争吵,感情不和,那么也没有必要以死相搏。大不了起诉离婚得了,婚姻可以不要,家庭可以分裂,但是生命应当存在,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的了。

宋女士因为与丈夫争吵就想自杀,这种心理是不足取的。她又采取到滇池乘索道跳河自杀的方式进行,这只有她自己一个人内心知道。其他人是无法防范的,包括她的丈夫。

因此对其自杀行为,主要责任在于宋女士本人,次要责任在于她的丈夫。

其次,索道公司无任何责任

缆车索道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只要按规定操作,就是尽到了相应的职责。

而宋女士坐索道要自杀,这是索道公司无法知道和无法预料的,更是无法事先防范的,因此索道公司对于宋女士的死亡是不应负责任的。

如果宋女士不是因为自杀,而是因为坐索道发生事故而死亡,那么索道公司因为管理或者操作不当,应当负责任,这还说得过去。但是宋女士关键是自杀,反怪索道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这就有点儿强人所难了。

索道公司不可能派人24小时盯在每一个旅客身后,一刻不停的保护他们的。

因此要求索道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受害人家属要求赔偿,属于无理取闹

出了事情之后就应当报警,查清原因。如果确系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那么不应当要求别人承担责任;如果确系是由索道公司造成的,那么可以要求索道公司承担责任。

现在问题就是:已经知道该事故是由宋女士自杀行为造成的,那么宋女士的家属起诉还索道公司,这明显是讹人的表现,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且索要35万元,没有一点法律和事实依据。

因此被法院依法驳回,这也是正确的。

结束语:现在法律越来越严格了,那些想碰瓷讹人的投机者以后将没有机会打赢官司了,他们也该收场了。

女子与丈夫争吵后在滇池跳缆车溺亡,家属索赔35万,该不该给?

唐大嘟嘟有话说:

我认为滇池索道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不应该赔付。

事件经过2018年10月18日,宋女士在乘坐滇池索道缆车时,突然打开缆车门,跳入滇池中不幸溺亡。

发生原因】事发之前,当事人宋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合,情绪失控,她有了轻生的想法,就在当日,到昆明滇湖索道站买票坐上缆车。在车厢门自动关闭时,有脚挡住车门,在中途跳缆车身亡。

家属起诉】宋女士家属以索道公司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赔偿35万元。经审理,索道公司不承担责任。

唐大嘟嘟评说】当一个人主动寻死时,用一根小细绳都能将自己吊死,而死者家属不能以细绳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厂家、销售者告上法庭。

索道公司运营的缆车经过年检合格,在乘坐安全方面有保证。而且自动车厢门没有外力的作用,是不会主动打开的,宋女士挡住车门,扒开车门,跳入滇池是主观故意。

索道公司有责任的情况缆车在空中车门能够自动打开,起不到保护游客的作用;缆车因车厢质量问题,发生游客掉入滇池事故;缆车钢索发生断裂,整个车厢掉入水中,人员伤亡时,由索道公司负责。除此之外,以自杀为由向索道公司索赔就是无理要求

结语】现在的社会人们挺“善讼”,吃鱼卡嗓子能告;小偷偷东西摔伤了能告;自己在河里淹死了能告;狗跑河里去了,把主人拖进水里了能告;骑共享单车自己摔倒了能告;骑摩托车喝酒后摔死了能告等,总之,只有我们想不到的,没有他们告不到的。

坚决支持昆明法院的判决,驳回这种无理的要求。法律支持公理正义,不支持“无事搅三分”。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跟帖留言和关注。谢谢大家。

女子与丈夫争吵后在滇池跳缆车溺亡,家属索赔35万,该不该给?

法律是公正的,是正义的,她与丈夫吵架,主观意识轻生,自己主动跳下致死,与他人确实无关,永远相信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女子与丈夫争吵后在滇池跳缆车溺亡,家属索赔35万,该不该给?

如果真是自己跳的,就不该陪。

一个人,动不动就寻思拟活的!家长们就该自己好好的反思:都叫些什么!

这么自私自利的,别人不想,他们把父母放置何地!!!

女子与丈夫争吵后在滇池跳缆车溺亡,家属索赔35万,该不该给?

2018年10月18日,宋女士来到了滇池索道站购票乘坐缆车,她和其他游客不同,她来的目的是为了轻生。

宋女士和丈夫经常吵架,感情到了破裂的边缘,10月18日这天两人又发生了口角,她顿时对生活无望,于是坐上了滇池上的缆车。

在缆车快要关闭的时候,宋女士伸出脚将即将闭合的门卡住,等到缆车到了滇池上方,她徒手将电动门扒开,跳入滇池溺水而亡。

宋女士死后,她的家人向索道公司索赔35万元,索道公司觉得很憋屈,她自己要自杀却让别人来承担责任。最后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索道公司不需要赔偿。

从缆车跳下的女子属于自杀行为,并非意外事故,针对家属的索赔不应该给,否则会对社会起到负面作用。

我们通常默认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这样会让原本无责的一方承担责任,助长歪风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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