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为6个月的公司的人力部门都是什么心态?
从提问中,明显感觉到题主对“试用期为6个月的公司的人力部门”有很大的误解。首先,咱们来分析下,“试用期为6个月”是否合理。
一、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说,人力部门制定“试用期为6个月”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二、企业层面试用期为6个月,从企业角度来说,有以下考虑:
1、特殊工种需要
有的工作岗位,由于技术过于复杂,一个新员工很难在三个月内掌握,需要连续不断学习半年,方可上手。员工技能过硬,公司才放心把工作交给他。
这是根据实际情况,人力部门把试用期调为6个月。
2、最大限度降低成本
企业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会最大限度降低人力成本。相对于正式工,试用期员工工资会低得多,试用期越长,人力成本就降的越多,直到法律的边界。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企业底层人员流动性非常大,呆了两个月刚签订合同,员工就辞职。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企业会把试用期调到最大化。
由以上分析可知,“试用期为6个月”是比较合理的。
那么,题主为什么对人力部门有所误解呢?现针对这个问题分析如下:
一、人力部门职责人力资源部,是指对单位中各类人员形成的资源(即把人作为资源)进行管理的部门。在“用人方面”,它有以下职责:
1、根据岗位需求状况和人力资源规划,制定招聘计划,做好招聘前的准备、招聘实施和招聘后的手续完备等工作。
2、根据单位规划和员工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体系;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对员工进行的分类、分层次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素质。
3、办理员工录用、迁调、奖惩、离职、退休手续。
综上可知,制定“试用期为6个月”,既是人力部门的职责,也是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的一种用工方式。题主大可不必把“情绪”洒在人力部门上。
二、感觉试用期长,可以选择更好的公司一般来说,试用期越长,员工需要掌握的技能要求越高。当然,从公司方面来说,通过6个月的考察,足以对员工有个全面的了解,从而决定是否录用。
题主倘若自身很有水平,对试用期6个月不满意,那完全可以找一家试用期更短、发展更好的公司,以此来促进职业生涯发展。
希望以上对题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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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在企业里面还能长期实行试用期为6个月的单位不多见,除了国企及个别的大公司外,把试用期规定为6个月的企业几乎没有了。可以确切的说,目前的民营企业里面,99.9%的企业没有这么干,有也是非常非常少,反正我是没见过。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确实的,只要员工的头一次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企业确实可以依法要求员工的试用期有6个月。但在实际执行当中,像私营企业一类的,绝对不会采用最高6个月试用期,哪怕一次性签5、6年的合同,因为员工是不会这样干的,试用期越长,拿的工资就越少,把员工逼急了,大不了一走了之。但像国企、央企以及有编制的事业单位,只要是被正式录用的员工,统统都是试用期6个月,员工却没话说,必须按规定执行。
所以,在私企、民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里面,人力资源部门大多都是在替劳动者考虑的,尽可能地把员工的试用期降下去。因为实践证明,试用期越短,员工越喜欢,越容易留下来。现在不好招人,所以减少员工的试用期也是企业的一个优惠举措,这其实得益于大量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的努力,因为就是这些人力资源部门的人说动老板减少试用期期限的。
就拿我们公司来说,我们公司跟员工签订合同的策略是,第一次签合同,都一律签4年的期限,第二次签合同一律签5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公司也可以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但实际上我们公司对待新员工都是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因为我们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认为,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太长了,不利于员工发挥积极性,也不符合工作岗位实情(因为绝大多数岗位一两个月试用期就足够了,搞太长的试用期,明显是对员工不利且不公的)。我想,大多数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都是这个想法的。
所以,你说的那些实行6个月试用期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什么心态,我猜测大多也是因为公司领导的态度吧。说白了就是企业里面的人力资源部是没有权力决定合同试用期的,都是老板的意思,人力资源部仅仅是执行而已。如果老板说三年以上的合同期限必须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那么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就算心里不乐意,也必须执行。如果老板说三年以上合同期限的员工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那就是员工的福祉了,人力资源部门肯定乐于执行。必须按照领导和老板的意思执行试用期,这就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心态。
所以,企业试用期执行多长的时间,关键不在人力部门,在于老板。同时,人力资源部门有义务也有必要规劝企业老板实行更加宽松和灵活的试用期限。只要这样做了,人力资源部门就是好样的,心态自然是积极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当然不能概括所有的情况,但我是倾向于这么认为的。
试用期为6个月的公司的人力部门都是什么心态?
我是一名具有18年经验的HR总监,请关注我,非常高兴为你解答职场困惑。
1、作为一名人力资源管理者,首先声明HR不对此事背锅。6个月的试用期规定只要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期限,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签订6个月的试用期的公司大致分为两种:实力较强的优秀公司和不懂劳动合同法的小公司。签订较长的试用期是为了保持员工的稳定性,其次公司实行的项目周期比较长,需要优秀的员工。一般情况下,这样公司的薪资福利待遇非常不错,对新员工的吸引力非常大。新员工考虑到公司综合实力,愿意签订包含6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其次是一些小公司的老板或伪HR根本不懂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更不了解的是,试用期也需要缴纳社保,否则也是违法行为。结果造成公司招人难、留人难。
3、试用期都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无论应聘者还是公司,都需要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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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为6个月的公司的人力部门都是什么心态?
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的上限是6个月,不能再高了。续签劳动合同的,不能再次规定试用期,因为同一个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有两个主要特点:
1、从公司的角度来说,试用期员工比较容易“辞退”;
2、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是转正后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现实中,很多单位真的是卡点,劳动合同就签订3年,一天不多,一天不少,但是试用期却是顶格的,6个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有一种投机倒把的感觉。
不过,我也见过另一种处理方法,就是说合同3年,试用期也是6个月,但是三个月后,工资先转正。这么做的好处就是职工的工资能提前上来,但是单位仍旧保留着相对比较机动的“辞退权”。济南顺丰就是这么干的(针对职能部门员工)。
试用期越长,对单位越有利,一个是省钱,二个是一旦发现员工不合适,方便辞退。还有一点就是,试用期长一点,方便企业考察新员工是不是他们所需要的人,其实还是方便公司处理“不合适的员工”(未必是工作不合适,领导看不上眼也算)。
但是,试用期过长对单位有利,势必对员工不利。所以我比较欣赏前面提到的那种试用期6个月但是三个月工资提前转正的单位。他们的做法是在平衡公司和职工的利益而不是只关注公司利益。
如果说,有些单位认为3个月不足以考察出新员工是否符合工资录用标准(3个月考察不出来,可能有岗位的特殊原因,但也不排除公司考察能力存在问题),那么请你们把人家工资提前转正了,别签个3年合同就去约定个6个月试用期(我参加工作时,签订五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也就3个月),工资也不提前转正,拿半年80%的工资,换一般人是接受不了的。
试用期为6个月的公司的人力部门都是什么心态?
一个公司新进员工的试用期从半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关于题主提到的问题,我们分几个方面来分析作答。
一、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法规。
1. 关于新员工进入新公司的试用期,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人力部门的守法与违规。
说实话,一个公司里的人力资源部有三种状态,一种是老板说什么就是什么,老板大于法;一种是劝阻老板,公司的有些做法是违规的,听不听就看老板的了;还有一种是老板或许对于劳动法规并不十分清楚,而人力资源部为了讨好老板,竭力告诉老板“这个风险很小”。当然还有一种,就是不与违规老板为伍,走了。所以:
1. 有些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由于公司的特殊性质,比如上司公司,不得不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六个月试用期的。
2. 有些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由于老板的要求,不得不与员工约定六个月的期限,尽管它是违规的,毕竟保住饭碗是最重要的。
3. 人力资源部讨好老板为上,获得老板的偏爱,想方设法与员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
为什么人力资源部会与员工竭力签订六个月的试用期?第一,六个月的试用期是国家规定的试用期的最高限,无法再延长了;第二,试用期越长,对于公司的风险越低,因为试用期内,如果公司觉得员工不合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让员工走人。员工一旦过了试用期转正,则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离职。但是对于员工来讲,提前三天就要走人,就意味着自己的风险加大,所以,试用期六个月等于公司把风险转嫁到了员工身上。
(备注:不排除有些公司的人力资源资源部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试用期的,六个月的试用期约定前提条件一定是与员工签订了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 人力资源部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招聘质量上。
尽管人是很难捉摸的,即便是一些名企面试的成功率也不会特别高,但这并不妨碍人力资源部在招人上把工作的中心放在招聘的质量上,在进人的源头就把好质量关,真正从根源上降低人力资源招聘的风险。毕竟,违规的事情一旦被投诉,也会给公司带来许多麻烦,与劳动相关部门周旋,弄不好还要付出补偿或赔偿的代价。
小结:说实话,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是非常难做的,上要对老板负责,下要对员工的权益负责。在老板和员工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又不得不站在老板一方。他们也要生活,他们也要吃饭,很对情况下只能违心做事。谁不愿意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呢?但愿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情况能够有所好转。那时候,才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光明之日,否则整日价违规、整日价去劳动局听令、整日价与员工闹矛盾,夜不能寐,饭吃不香,心思都耗在这些方面,哪里还有心思去琢磨专业的事情。难呐!
试用期为6个月的公司的人力部门都是什么心态?
试用期6个月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小气会算计,喜欢把员工当傻子,觉得自己是最聪明的。
试用期6个月犯法吗?从劳动法讲,只要是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试用期设定6个月是一个上限,也确实可以。但是,对劳动者而言,这样比较坑,长时间的试用期会存在很多变数,并且在福利方面会有影响。在笔者走过的几家公司里,同样是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从1月、3月、6月不等,1个月试用期的属于小公司,3个月、6个月试用期的都是一些大公司,而3个月试用期的居多,6个月试用期的相对较少。
同样是3年劳动合同的公司,试用期6个月的公司比试用期3个月的公司里的HR更“无情”怎么形容“无情”这个词呢?公司里的HR需要解决员工关系、薪酬福利的问题,谁都知道转正期过长不好,但是这些人偏偏选择走上限,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霸王条款的表现。从决策层面的这种无声的态度,大家就能感受到自己的弱势,“只要我不犯法”这样招工就没问题,就是这么苛刻你爱来不来!和不同的HR打交道的过程中,我也发现这些试用期设定半年,合同只签订3年的HR对员工的诉求态度更强硬。
站在工作职责的角度,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没有做错什么HR做错了吗?并没有!利用合理的规则,为公司争取最大的利益,只要合法对他们来说就是对的。控制人力成本,这也属于HR工作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HR设定的一些制度,都会经过老板审核查看,最起码也要到总经理那里,HR充其量是个背锅侠。
试用期6个月不见得全无好处,最起码想要换工作可以快速离职进入公司就是一个了解和熟悉的过程,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如果发现工作真的不适合,我们又要面临离职的选择。这时候6个月的试用期就有这样的好处,转正以后离职需要30天,试用期仅仅需要3天,这样的条款只要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你就能找得到。对HR来讲虽然说半年的试用期从人力成本和用人风险都得到了管控占了便宜,但是他们也需要承担起“人员流失”的风险,毕竟3天可以离职和一个月离职的周期还是有明显差异的。
【仅是路人观点】
职场中也没有谁笨谁傻的事情,只有立场跟合规的考量,只有风险与机遇的变化。HR借用规则走上限,我们是不能改变的,唯一能改变的就是我们的态度,拒绝还是接受,我们有选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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