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参加聚会,被男子灌醉后发生性关系,男子称自愿,能定罪吗?
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不违法的,但是涉及到以下8种情况是违法的。男人称是自愿,但是也是构成强奸罪的,强奸罪认定的条件有一个特殊情况,建议了解为妙!女子参加聚会,被男子灌醉,然后发生性关系,虽然男子称是自愿的,也是构成强奸罪的。
当时情况是该女子已经醉了,在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性关系的,这种也是违背女性的意愿。
如果该女子在清醒状态下,也许不会和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
男子使用灌醉这种手段和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属于采用其他手段和该女子发生性关系的。
《刑法》第236条规定: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比如我们生活中,经常看到新闻,在酒吧门口,有的女孩喝醉不省人事,被个别男人盯上,把她带到宾馆。在她们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关系的,这种也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其发生关系的,触犯法律。
使用暴 力、胁 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 行为的,构成强 jian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jian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不违法的,但是涉及到以下8种情况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的。1、深圳一位民警朋友,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对网络恋人。
有一个男人王明,他老婆张艳在武汉老家上班,而且还要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家中的老人,王明在深圳上班。
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张艳留在武汉,王明来到深圳上班,王明在公司表现比较好,几年之后升职主管。
王明在外租房,下班之后,比较无聊,经常上网,有一次碰到一个女网友,聊得比较开心,就这样联系了好几个月,后来还经常视频聊天,双方有好感觉,就约会见面,来解决相思之苦。
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处于恋爱期的热度,就经常到王明的租房约会,而且发生了关系。
就这样两个人经常约会,有一天,一对夫妻到派出所报案,是我朋友接的案件。
他们说女儿被一个网友给强J了,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找到这个男人,叫王明,抓到派出所进行审问,王明不承认强J,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可以找女朋友过来作证。
民警传来那个女孩,看年龄大约20岁左右,女孩家长也跟着过来了。
这个女孩承认是男女朋友,也承认是自愿和王明发生关系的。
民警感觉也没有什么,告诉这位家长,不同意女儿和这个男人交朋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诬告别人强J,这种方式也是犯法的。然后建议他们协商,以和为贵。
家长听到这种话,情绪非常激动,立即拿来女儿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看到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到14周岁,这才明白。
然后拿着女方的身份证给王明看,不满14周岁,这时王明才知道,他所谓的女友是一个未成年人,只不过长得比较成熟而已,外貌看着已成年。
男女朋友,假如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女孩,而且还与她发生 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 jian罪。
《刑法》的第236条内容:
强J妇女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
奸Y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一些女孩子普遍早熟,还有个别小女孩子看相貌是个成年人了,可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她们自愿,但是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法律措施。
因此,奉劝网恋的朋友,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有家室的男人,一旦违法,影响家庭其他成员。
2、男女为了吸D,经常约会,触犯法律。
一男一女在出宾馆内吸D,两人被“强戒”。
11月1日晚上大约22:00左右,洛阳市公安局的老城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宾馆例行检查,核查租房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还要查看宾馆的消防、治安等这些情况。
当派出所的民警排查到黄梅路的某个宾馆时,就发现该宾馆一个房间内的人员很可疑,两个人居住,但是只登记了其中一个人的信息。
民警找到宾馆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根据民警介绍,当时敲开门的时候,屋子里有两个人,一男和一女,看着表情有点反常。当时就觉得他们两人的情况很可疑,于是就对这个房间进行例行检查。
不到2分钟,其中一个民警在床头的一个柜子里面,发现了一个小包冰D,还有吸D使用的冰壶、锡纸等这些吸D工具,然后房间内的张某(女)、刘某(男)2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
根据这2人的供述,当民警检查他们房间的时候,而他们才吸食完D品,而剩下的这一小半包冰D就是他们吸食剩下的。
他们也是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吸D的时候认识的,男女相互有好感,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经常约会,其中这个男人已经结婚了,而这个女人由于吸D,老公和她离婚了。
每一次约会,他们轮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然后吸食D品。
目前,刘某、朱某已经被警方强制戒D,刘某的爱人也和他协议离婚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吸食毒品、打针成瘾的,除以上处罚外还要强制进行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的可以进行劳动教育,在劳动教育中进行强制戒除。
3、男女同伙贩毒到酒店开房,发生关系。
贩毒是违法的,一旦被抓到,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与军人的配偶发生性行为。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且还是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某某的老婆在老家教育孩子,而且还要照顾老人,老公却在外娶“妻”生子。
看到一则新闻,广西省北海市的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这种案件是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重婚案。
周某某,北海市人,在1994年和同乡的温柔女子结婚,生育有一个儿子。
结婚以后,周某某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8年。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环境的改变,周某某开始嫌弃自己的妻子了,因为妻子比较持家,变老了。
在工作中,遇见了贵州一个年轻的女子,为了避人耳目,为了和该女子长相厮守厮守,他在公司申请提前退休,公司同意了,也就办理了提前退休。
然后告诉爱人妻子,想到广东去发展,也是为了挣更多的钱。爱人不知道真相,也就欣然同意了。
周某某也就和该女子来到广东,然后就明目张胆地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生活了,在这三年以内相继生下一儿一女,并且把一儿一女送到附近的幼儿园读书。
周的爱人对丈夫这种长期不想回家的态度,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了解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周某某在广东还有一个家庭,然后把周某某给有关部门告发,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该事件,出差到广东把周某某抓获归案。
8月28日,海城区检察院审查该事件,认为周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她人同居,而且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258条,构成重婚罪,决定批准逮捕周某某。
6、与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发生关系。
我国的法律有明文规定,男人明明知道该妇女有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状,还故意和她们发生关系的,无论她们是否自愿,都是按照强奸罪处罚的。
看新闻,一个男人把有精神病患者的流浪汉女子带到自己家里,多次和她发生关系,被该女子的家人找到,起诉该男子,按照强奸罪处罚的。
因为精神病患者没有正常的防卫能力,很容易被人欺骗而发生关系,没有能力进行保护自己,也没有能力报警处理。
7、我的一个女同事王晓月,由于心情不好,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心情低落的语言和图片。
有一天上班,公司来了一辆警车,几个民警找到晓月,在会议室谈论一会儿,等他们出来了,看到晓月眼睛红红的,似乎刚刚哭过。
第二天听办公室一个女同事说,晓月由于迷上网恋,被骗3万元人民币,而且还和对方发生关系了。
晓月和老公关系不是很好,尤其是在生了孩子以后,夫妻关系越来越冷淡了,后来老公去另外一个城市上班了,两地分居,这种关系维持了4年多,这期间经常吵架,在孩子6岁的时候,最终离婚了。
由于晓月经常在朋友圈发布一些心情低落的信息,有一些朋友在朋友圈动态劝导她,给她点赞鼓舞。
有一天晚上,一个陌生男人向阿伟申请添加好友,她由于心情不好,就同意了。
她在公司外一个人租房,下班之后,为了消磨无聊的时光,和网友阿伟经常聊天谈心。
刚刚聊天这是打发时间,随着时间的发展,他们越来越深,晓月心情不好的时候,阿伟经常劝导她。
去年晓月过生日,提前把这个消息告诉阿伟了,阿伟答应见面给她过生日。
到了生日这一天,阿伟订好生日蛋糕,订好饭店,点菜都是晓月喜欢吃的。
他们喝了一些红酒,晓月在吃饭期间抱怨生活太苦了,阿伟表现得很心疼晓月,阿伟告诉晓月他是单身状态,提出和晓月交朋友,并且答应取她做老婆。
晓月的心软了,吃完饭带阿伟到了她的出租屋,随后就发生了关系。
晓月感觉爱情来了,迷上阿伟了,就这样他们经常在出租屋约会,并且协商什么时间结婚。
有一次晓月在上班的时候,突然接到阿伟的电话,告诉她,继续一笔钱,是1万元,他哥哥出车祸了,是救命钱,并且答应她,过几天就给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她马上转1万给他了。
到了第二天,阿伟又打电话,告诉晓月,再借2万元,晓月有的担心,没有答应,但是阿伟写好欠条,拍照片发给晓月,承诺过几天就还给她,晓月才答应借给他。
晓月这笔钱计划给她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对她很重要。
当阿伟拿到3万元之后,再也没有主动联系晓月了,刚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干脆把晓月拉黑了,这个时候,晓月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晓月也没有办法,报警求助警察帮忙,警方经过半个月的时间,抓到阿伟了,幸运的是把3万元钱也拿回来了,经过警方调查,这个阿伟是已婚人士,经常在网上骗取女孩的钱。
经过这件事,对晓月很可怕的经历,本来以为找到真爱了,结果是一场骗局。
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到了最后,才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8、我一个朋友出差到东莞,喝点小酒,闲着无聊,回宾馆,刚刚打开门,有一个小卡片掉到地上。
他处于好奇,捡拉起来,喝点酒,感到寂寞无聊,想找乐子。
然后偷偷打小卡片的电话,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到半个小时,警察过来查房,抓到他们。
两个人被一起抓去派出所,受到了罚金拘留的处罚。
派出所打电话给他老婆,他老婆接到电话后很生气,为了惩罚他,老婆不愿意去交罚金领人。
他也没办法,只能打电话给一个好朋友。
老婆因为这件事闹到他爸妈那里,搞得家里不安宁。异性男女之间涉 及卖 yin和piao 娼,肯定是违法行为的。
异性男女同住宾馆,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构成违法,处罚就是拘留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
卖 yin和piao 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 piao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这8种情况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一个深圳派出所的民警朋友 ,碰到有人举报,就去查房,抓到两个人,首先问双方是什么关系。只要双方能熟悉姓名,没有金钱交易,就不是piao 娼,警察不会为难的。
假如有一方证明不是朋友关系,就是piao 娼。
要亲属去派出所领人,但是要交一定的费用,但是这种情况最怕夫妻知道,引起家庭不和谐,通常都是找朋友或者同事帮忙签名领走。
提醒大家,如果遇到警察突击检查,一定要主动配合,不可威胁和暴力方式阻碍检查,这是犯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造成恶劣影响后果的,从重处罚。
写到最后。1、男女自愿发生关系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涉及到以上8种关系是违法的。
2、如果遇到警察突击检查,一定要主动配合,不可威胁和暴力方式阻碍检查,这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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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参加聚会,被男子灌醉后发生性关系,男子称自愿,能定罪吗?
一个真实的故事,女子小华同闺蜜在外吃夜宵时,闺蜜又叫来了两位异性朋友,四人在一起有说有笑,格外开心,不知不觉都喝多了。本来闺蜜说打车送小华回去,但席上一位男性朋友说他和小华顺路,一起打车既能照顾小华,又节省了车费。小华也同意男性朋友的提议,于是二人打车离去。
但男性朋友并未把小华送到家,而是直接拉到酒店开房并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小华到公安局报案,声称自己酒后被男子强奸。公安在接到小华的报案后立即出警调查,但调查的结果是并非强奸,公安局不予立案。
原来小华虽然喝多了酒,但并未失去意识。警察在调查走访中,询问了同一酒局中的其它二人,包括小华的闺蜜都否认小华醉到不省人事的程度,并保证小华是在无人搀扶的情况下自己上的出租车。而酒店大堂的监控录像也显示二人在开房时有说有笑,前台人员说两人都喝得有点多,但从言行上看不出烂醉如泥的状态。另外,警察在酒店房间、小华身上也没发现撕扯打斗的痕迹。各种证据证明,小华是在酒后自愿地情况下同男子发生了关系,并不属于强奸。
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醉”字,女子究竟醉到何种程度?如果是醉到人事不醒,完全失去反抗等行为能力,那么男子就是在女子无意识的情况下,违背女性意愿同其发生关系,当然属于强奸,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女子醉后尚有意识,在面对暴力行为时有过反抗,应收集好一切证据,包括伤痕,体液,录音,拍照等等,方能指证男子的强奸行为,因为在私密的空间内,无人证,也无监控可查,只有自己保护好证据,方能将坏人绳之以法。
最后奉劝姐妹们,在外边最好不要同异性过度饮酒,要时刻保持清醒,懂得自尊自爱,不要给不怀好意的人留下可乘之机!
女子参加聚会,被男子灌醉后发生性关系,男子称自愿,能定罪吗?
理伦上讲,男子有目的去灌醉女子,从而为发生性关系创造条件,客观的说,是构成强奸罪。何为强奸罪,就是违背妇女的性权利(贞操权,)在妇女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女性要在自愿的条件下与男人发生关系,才不会构成强奸罪,但这名男子为满足自己的私欲,灌醉女子,从而在女子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轻松与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在法律层面上讲,属于使用其他手段,如灌醉和麻醉,使妇女无法抗拒或不能抗拒的行为,同样违背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罪。
只要女子保护好证据,提出控告,男子是会被定罪的。
女子参加聚会,被男子灌醉后发生性关系,男子称自愿,能定罪吗?
你好,男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男子趁女子醉酒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境地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使用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
男子辩称女子自愿或者是酒后乱性是不成立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有二人以上轮奸等法定加重情节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罪的被告人如果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将会被从宽处理,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及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强奸罪等暴力犯罪,严格适用缓刑,换言之,只要触犯了强奸罪很难免除牢狱之灾。
女子参加聚会,被男子灌醉后发生性关系,男子称自愿,能定罪吗?
能
女子参加聚会,被男子灌醉后发生性关系,男子称自愿,能定罪吗?
这个定不定强奸罪,完全取决于女子那张嘴,她说不是自愿的,男子就是犯了强奸罪,她说是自愿的,男子仅仅只是性伙伴而已,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屁事也没有。
一般而言,女子参加聚会,被男子灌醉,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子早有预谋对女人垂涎三尺,故意把她灌醉。二种是受环境和气氛影响,无意被男子灌醉。不论是属于哪一种情况,只要没有醉到失去意识,对于事物的基本判断能力还是有的。俗话说:酒醉心里明。男人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如果不愿意,完全可以用言语和肢体动作予以拒绝。如果男子要霸王硬上弓,那就是违背了女子的意愿,属于妥妥的强奸罪了。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男子称女子自愿,就跟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算不上强奸。但这种事情没有监控可调,也没有证人进行指证,既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自然也没有证物,这个事情就变得复杂化了。怎么去判断呢?如果女子说是强奸,那么男子就是强奸犯。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女子虽然没有反抗,但也没有同意可以发生关系,男子还是违背了女子的意愿,当然强奸罪就会成立。倘若这名女子不告男子强奸罪,那就是属于典型的你情我愿。
女人是弱势群体,奉劝那些吃着碗里还看着锅里的男人,色字头上一把刀,不要去玩那些擦边球,弄不好轻则声败名裂,重则牢底坐穿。俗话说得好:小心行得万年船。行走江湖,还是稳字当头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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