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女友发生了关系违法吗?
租女友发生了关系不违法,一旦牵涉金钱交易,双方都违法,看完涨知识了,建议了解为妙!
春节回家过年本来是开心的事情,但是对于没有女朋友的单身男性,比较尴尬,因为父母催儿子尽快结婚,成家立业,完成一件大事。
看新闻,重庆的王军在春节期间,为了迎合父母的心意,租了一个女友回家过年,但是在一次喝酒的时候,两个人都比较开心,酒后发生关系,女方要求男方给1000元的费用,这个钱该不该出呢?王军为难了。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四川巴中的王军,30岁,大学毕业,在重庆应聘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从事汽车销售行业。
王军还没有找到女朋友,每一次回家都发愁,因为父母跟催他早点结婚,无论是打电话,还是见面,都是被父母唠叨。
每一次过春节,王军都要面临父母催婚,今年距离过春节还有一段时间,王军又开始犯愁了。
有一次王军浏览网页,跳出一个广告窗口,出租女友,回家过年,全家欢天喜地。
王军出于好奇心,点开网页,里面弹出许多女孩头像,以及价格说明,王军尝试点开聊天,管理人员承诺保证满意,按照条件,可以挑选,然后见面相互了解,双方谈好以后,即可签订合同,以后按照合同的条款做事。
王军初步了解,正常的单价一天是300元,这个价格可以接受,就在网络上和几个女孩聊天。
其中有一个女孩,24岁,叫陈琳琳,性格、外表,谈吐比较适合自己理想女友的条件。
然后他们相约在酒店吃饭,看看真实的情况,经过了解,陈琳琳是广告公司的,单身,家庭条件比较贫困,父母年龄大了,自己大专毕业以后,欠了外债,王军理解陈琳琳的情况,看着这个女孩比较文静,心里对陈琳琳有好感。
陈琳琳了解到王军的条件,接触过一次,感觉比较合适。
双方都是比较满意,然后就签约合同,王军答应不会强迫陈琳琳做出格的事情,如果出现异常,比如牵手,拥抱一旦达到10次,要另外增加100元的费用。
酒后发生关系怎么索赔?陈琳琳去了王军的家里,王军父母接触一天,感觉这个女孩很好,对儿子这个女朋友很满意。
接下来的两天,王军和陈琳琳相互都有好感。
第三天,王军要去舅舅家走亲戚,父母要求王军带上这个女朋友,也是给父母争光。
王军的舅舅看到外甥的女朋友比较好,认为姐姐达到理想了,就好酒好菜招待王军和女朋友。
王军和陈琳琳当时心情都是比较好,就喝多一点酒。
舅舅不让王军回家了,就留宿在舅舅家。
也许是双方都有好感,而且还喝多了酒,没有把持住,两个人就发生关系了。
到了第四天,王军和陈琳琳告别了家乡,回到重庆市,当两个人在计算费用的时候,出现了分歧。
陈琳琳要求王军要多付1000元,因为双方发生关系了,既然协议里面,牵手和拥抱都要多付100元,而发生关系多付1000元不算多。
王军认为,既然协议里面没有说明这一项,而且发生关系是陈琳琳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的意愿,发生关系不应该支付1000元。
因此两个人的分歧至今没有解决。
如果这1000元支付了,从法律上怎么认定呢?王军质询一名警察,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警察告诉王军,如果王军给了陈琳琳1000元的发生关系费用,两个人都违法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
卖 yin和piao 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 piao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发生关系,支付费用,男的就是piao娼,女的就是卖yin,双方都触犯法律了。
因为卖yin活动就是,女子利用自己的身体提供给男人进行性 交易,进而换取金钱或者其他物资的行为。
piao娼是男子利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换取女人的身体发生关系的行为。
因此王军一旦支付陈琳琳1000元的关系费用,就是卖 yin和piao 娼。
当然认定piao娼和卖yin的条件就是,双方提前约定好,最为关键的就是通过金钱或者物质交易才发生关系的。1、比如一 夜 情的关系,男女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在发生关系以后,如果男方心情好,发了一个红包给女方,这种情况不是卖 yin和piao 娼行为,因为他们发生关系的前提不是金钱或者物质交易,而是自愿的行为。
2、女方为了金钱或者物质诱惑男方发生关系,男方并没有支付金钱或者物质的主观意识,男方不属于Piao娼,而女人的性质就是卖 yin行为。
比如王军和陈琳琳发生关系的时候,王军主观意识就是相互有好感,而发生关系的,如果陈琳琳当时的想法是,通过发生关系可以要求王军支付1000元,这种情况就属于卖 yin行为。
3、如果男方对女方有好感,想通过金钱或者物质交易和女方发生关系,而女方对男方有好感,发生关系了,男方通过金钱或者物质满足女方,而女方没有这种意识,这种情况男方属于Piao娼行为。
王军和陈琳琳发生关系,王军主观认为相互有好感,根本不存在金钱或者物质的交易,也就不存在Piao娼行为。
4、如果男方要求女方发生关系,而女方不同意,男方强行发生关系,这种情况就是强jian罪。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 行为的,构成强 jian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jian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军和陈琳琳发生关系的时候,陈琳琳当时没有反抗,就属于自愿的行为,王军不存在强jian的行为。
根据以上几种情况分析,王军没有支付1000元给陈琳琳,而陈琳琳执意要求给1000元的关系费用,陈琳琳就会违法,属于卖 yin行为。
租女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网友针对王军和陈琳琳1000元的关系费用不仅仅有各种争议,而且对于租用女友发布不同的见解。
以下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起分享给大家。1、租女友属于租佣合同,也就是一方提供劳动力而从事的一种工作,对方支付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租女友是完全符合雇佣关系的,女方充当男方女友,从事女友这个工作,男方支付女方报酬。
按照双方签约的合同去履行事项,是完全符合合同法规的,因此不存在违法行为。
2、当今社会,由于许多大学生毕业之后,没有遇到合适的对象,而家庭父母的跟催,他们相办法应付父母。
不仅仅存在租女友,还有租男友的现象,但是这些租用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无论租女友还是租男友都是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和婚姻没有关系的,也就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3、租女友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民事行为违背了这一准则,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则是必然的结果。
女朋友在我们的心目中,就是婚前的配偶阶段,因为男女朋友交往的目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
无论租女友还是租男友已经违背了这一个目的,而且欺骗父母的一种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德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了。
这种行为没有任何民事法律的约束,并且违背了社会公德,因此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应,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
4、无论租女友还是租男友,这种合同,其出发点是好的,也是为了表达对父母的孝心,安慰父母的一种行为,属于善意的谎言,虽然违背了社会的公德,相比较不听父母的话,而我行我素的子女,善意的谎言属于更加有孝心了。
既然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因此无论租女友还是租男友,存在就是合理的,也就合法了。
当然这种关系要注意不要存在经济纠纷,在安全方面要注意保护好自己。
5、为了安全考虑,无论租女友还是租男友,相互不认识是有风险的,建议可以通过朋友或者同学介绍,这种比较好,当然如果相互有好感,假戏真做,成了真正的男女朋友,这是好事啊!
6、无论租女友还是租男友,合同内容仅仅是在陪着逛街、游玩、采购、吃饭等,那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有效的。
7、如果合同约定了牵手、拥抱、接吻、以真正的恋人身份见父母和亲朋好友,并且约定要自费相关费用,这种关系以及违背了公序良俗被确定为无效。
8、如果合同约定,陪Sui觉和有偿性 行为的相关内容,就属于买卖 yin和piao 娼行为,不仅仅合同无效,而且还违法了。
无论租女友还是租男友,赠送的红包和物品怎么处理呢?1、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赠送给另外一方的财物或者红包,属于赠送,不能要求归还的。
2、如果是父母或者亲朋好友,以为是真正的男女朋友,过节发红包或者赠送礼物,这种是要归还的,因为赠送方不知道他们是租用关系,就错误地认为双方是真正的恋人关系而赠送对方红包或者礼物的。
面对这种情况,不仅仅要求对方诚实,而且还要保存好证据,避免过后产生纠纷。
无论租女友还是租男友,还是有风险的。1、如果男方利用这个身份,对女方动手动脚,甚至在合适的条件下,实施强jian行为,对女方是严重的伤害。
2、如果一方利用这种关系,趁对方不在家,欺骗对方的父母,比如告诉对方的父母,家里有急事需要一笔钱,父母以为是真正的恋人关系,给钱对方,对方不辞而别,就属于诈骗行为了。
3、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人身意外,比如交通事故,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我们看到过一个电视剧《租个女友回家过年》,现实生活中,不会像电视剧里面那么浪漫的,因此在租友的时候,务必要小心,不要触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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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租女友发生了关系违法吗?
2010年年底,四川巴中的王某军先生(30岁)因为过年回家怕父母催婚,就在网上发帖,表示自己愿意出300元一天租个女朋友和他一起回家应付父母,就是过年那几天就可以了,吃喝玩乐、住宿全部由王先生承担。
帖子发出去之后,还真有女孩来联系他,其中一个自称叫陈琳琳的、24岁的小姐姐很合王某军先生的意,陈琳琳说自己是某广告公司的员工,表示愿意作为王某军的租用女友。
两人经过商量签订了一份协议,300元一天的费用只是女友这个身份的价钱,王某军不能强迫陈琳琳做其他任何的事情,例如牵手、抱抱、举高高这些事情都要另外加钱,一天牵手一次加10块,超过十次加100块钱。
马上就要过年了,王某军打电话告诉父母说今年带了个女朋友回来,且表明年三十这天一定和女友一起回到家。
年三十这天,王某军果然和租来的女朋友一起回到了四川老家,王某军的父母第一次看到陈琳琳这个女孩都非常高兴,很喜欢儿子带回来的女朋友。
大年夜和初一这一家人都是开心的不行,而王某军和陈琳琳也是配合的天衣无缝,别人还真看不出来他俩是假的情侣。
2011年正月初二这天,王某军父亲叫儿子带女朋友一起去走亲戚,这大年初二首先要去拜年的自然就是舅舅家,王某军的舅舅看到大外甥有了女朋友,30岁才有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女朋友,甭提多高兴了,对这个准外甥媳妇也是没说的,包红包,好酒好菜招待着。
当晚,舅舅舅妈就留外甥王某军和陈琳琳在这住一晚,哪知道当晚这二人没控制住,发生了“男女关系”。
正月初三王某军和陈琳琳二人在回家路上就发生了口角,陈琳琳提出发生关系必须额外支付1000元,陈琳琳的意思是既然牵手都收费,发生关系可比牵手重要太多,收1000块理所当然。
王某军认为协议里没写发生关系这一项要收费,而且昨晚是陈琳琳自己愿意的,所以不应该收1000块钱,收钱不合理!
王某军还表示这要是都收费,不成了嫖娼性质的交易了吗?两人为此争论不休。
后来王某军还将此事询问了当地一名警官,警官告诉他:“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娼、暗娼以及介绍性质的卖淫、暗娼行为,违规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罚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事件中,由于陈琳琳和王某军发生关系后提到了一次多少钱,这就属于一种暗娼、暗中卖淫的嫌疑,男女之间把发生关系用多少钱一次来衡量就属于这个范畴。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主观方面,要求双方必须出于故意,关键还要判定这发生关系的两人是否建立在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基础之上。如果一方故意以获得金钱和另一方发生关系,另一方通过支付金钱与其发生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情感基础,这就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
本次事件的结果很明显,王某军租女友回家过年不算违法,因为他租的是陈琳琳的劳务,就像雇保姆的性质一样。
不过他们之间发生关系后,这个租来的“女友”陈琳琳向王某军索要1000块钱就是违法的。
过年租女朋友违法吗过年短期租女朋友不算违法!属于一种短期劳务无名合同关系。
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是“针对侵犯女性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犯罪”,而过年租女朋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和限制性规定,因此法无明文规定就不算违法。
另外要注意的是:法律有规定人格、身份权不能租赁,而“女友”准确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特别、特殊的身份,可以视为女方为得到报酬而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只要男方没有明确限制租来的“女友”人身自由,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违法。
租女友期间发生关系了违法吗这要视情况而定:⒈如果是双方自愿的,且没有以金钱为交易性质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就不违法。
例如2015年发生的一件事,当时也是30出头的山西太原人刘韬先生,他也是租了个女友回家,女孩比他小6岁,一开始租来的这个女友去他太原老家和他母亲睡,半夜里刘韬母亲怕女孩冻着了,还给女孩盖被子,女孩是知道这一切的,她没睡熟。
过年期间刘韬家人给这个女孩发大红包,天天欢声笑语的,久而久之,她对刘韬一家人有了感情,也喜欢上了刘韬,于是二人“假戏真做”,发生了关系,睡到了一起,成了真正的男女朋友。这种情况,属于慢慢有了感情,发生关系是自愿的,没有索要金钱的,就是合法的。
⒉发生关系时,如果是男方强行发生的,包括言语恐吓、下迷药等,那么属于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属于违背妇女意愿而为之,是强奸罪。
⒊第三点就是谈钱了,发生关系时用金钱做交易的行为属于嫖娼卖淫,这是违法的。
总结:租女友期间发生关系了只要是双方自愿的、没有用金钱来交易的,都不违法。
别说是发生关系了,就是处着处着有了很深的感情了,去领结婚证都是合法的。
租女友发生了关系违法吗?
题主,你和自己租的女友发生了关系,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违法呢?
你的行为究竟违不违法,这还得看你跟她之间发生关系到底是什情况下发生的,以及你跟她之间的租金结算,到底是怎么结算的。
首先,如果你确保自己跟所租的女友发生关系,是在非常正常、自然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存在任何强迫、逼迫、胁迫或者要挟的意思。
也就是说,你没有动用任何非法的手段,两个人确实是出于情感和生理需要,而发生了关系。事后,女方也没有任何要举报你或者要去报警的想法和意思。
那这种情况下,你们之间发生的关系,就是件非常正常的事。完全不存在你强J女方,你没犯强J罪。当然,你也就没有违法。
此外,你跟女友之间的租金结算,确实只是之前协议谈好的正常租金结算,而没有额外地给多一笔发生关系的相关费用,你就不会违法。
如果你另外多给你一笔钱,其实这笔钱说白了,就是作为你们发生关系的一笔补偿费。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们的事情一旦被其他人举报,甚至是被你所租的女友举报,那你们俩的行为就涉及到了P娼和卖Y。
毫无疑问,这种情况下,你俩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会受到处罚。
租女友发生了关系违法吗?
严格来说也已经违法了,因为他是租来的,是用金钱交易的行为,已经违法,但违法并不一定犯罪,如果在租期间发生了性行为,如果违背了女方的意志而强行的发生了性行为,那问题就构成了犯罪!如果没有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在租期间发生都是双方自愿,而结束后生意成交!在没有谈及婚嫁的问题!就是交易!这也属于违法行为,若经常性的交易的话不但违法而且也属于犯罪!
租女友发生了关系违法吗?
不论是租女友还是恋爱中的男女朋友关系,只要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发生的关系,就不算违法。更不能用强奸这个词!所谓的违法,原则上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在女方不愿意的前提下,男性强行和女性发生性关系。尤其是使用了粗暴的方式,甚至动用了武力手段。这样才能算得上强奸、违法。否则就不应该算违法。
在这方面,其中包括女性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明明心里愿意,可嘴上却不好意思说出来,男女双方所发生的性行为,都不应该算违法行为,更不能成为强奸。
租女友发生了关系违法吗?
家里催婚催的紧,无奈之下只能租个女友回家应付父母亲人,这在当今社会称不上什么稀罕事。
可是在“租赁女友”期间,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否违法呢?
这个事情需要分情况而定,并没有唯一的答案。
假戏真做男女之间那点事,有时候就是说不清道不明的,有时候感觉来了,一切都“顺理成章”。
现实中不乏原本假扮男女朋友的两人,随着交往和接触的深入,最终变成真的恋人关系这样的例子。
假设男子和租来的女友因为突然来了感觉,在一种特定环境特定时刻,突然假戏真做,发生了性关系,男子的行为并不违法。
这种假设的前提就是双方自愿,男子没有胁迫威胁女子,就是感觉来了而已。
有人说双方是一种交易关系,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
但凡租女友,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约定,其内容肯定不会包含发生性关系这一条。(如果包含,就是实打实的卖淫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既然双方协议中没有包含发生性关系这一条,那么发生性关系就不在他们的“交易”范围之内,也就谈不上违法。
如果双方纯属自愿,实际上别说违法犯罪,连道德层面都无法指责男子,就是简单的你情我愿,男欢女爱。
男子涉嫌强奸罪第二种情况就比较简单了,男子觉得租来的女友自己很满意,越看越喜欢,喜欢到不能自控,进而有了非分之想。
然后将非分之想转化成实际行动,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女友”发生性关系。
那么男子涉嫌强奸罪,这无可争议。
别说女友是租来的,即使是正牌女友,热恋中的恋人关系,如果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也是涉嫌强奸罪。
更有甚者,夫妻之间也存在强奸罪。原本妻子有履行性生活的义务,但是如果丈夫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依然有可能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一个非常关键的“点”就是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只要她意愿上是反抗的,即使行为上没有做出反抗行为,也可认定男子的强奸行为。
所以,租来的女友只要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或者说她拒绝发生性关系,那么男子的行为都可能涉嫌强奸罪。
女友主动,事后反悔还有一种情况,女友主动发出信号,事后却反悔,这就相对比较复杂。
跟这种情况比较类似并且常见的案例,多发于由于嫖资问题产生分歧的卖淫嫖娼案件当中。
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案件,失足妇女因为嫖资或者其他矛盾报警说自己被强奸。
即使是失足妇女,如果违背了她的意愿,嫖娼男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则涉嫌强奸罪。
这与其身份和从事的“职业”无关。
假设失足妇女仅仅只是为了“打击报复”嫖娼男子,而选择报警,只要嫖娼男子能够证明他们之间是嫖宿关系,则不会被认定为强奸罪,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
回到问题上来,如果女友主动发出一些信号,男子领会并且付诸实施,事后女友反悔,报警称自己被强奸,这对于男子来说,将是非常不利的一个局面。
最大的问题就是男子如何证明是女友主动,并且需要直接证明女友发出的就是一种性暗示,而非其他。
如果证明不了,那十有八九会被认定为涉嫌强奸罪。
这样的话,就不是题目中说的违法那么简单了,而是犯罪,比违法严重多了。
结语现代人都在讲契约精神,的确,人们需要契约精神,需要遵守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约定。
如果租女友只是为了给别人营造一种“这是我女朋友”的假象,就不应该有更多的行为。
控制不住自己行为的人,往往会为自己的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
假设两人之间的约定存在“发生性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约定就是违法的,是比较典型的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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