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唤到警察局,能定罪吗?

民警朋友告诉我,根据2021年的最新法律出台,嫖娼是违法的,不属于犯罪,但是涉及到以下5种情况属于犯罪,是要判刑的,Piao娼没有抓到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呼到警察局,警察根据一个条件来判断是否追诉责任,看完涨知识了!

我一个朋友出差到东莞,喝点小酒,闲着无聊,回宾馆,刚刚打开门,有一个小卡片掉到地上。

他处于好奇,捡拉起来,喝点酒,感到寂寞无聊,想找乐子。

然后偷偷打小卡片的电话,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到半个小时,警察过来查房,抓到他们。

两个人被一起抓去派出所,受到了罚金拘留的处罚。

派出所打电话给他老婆,他老婆接到电话后很生气,为了惩罚他,老婆不愿意去交罚金领人。

他也没办法,只能打电话给一个好朋友。

老婆因为这件事闹到他爸妈那里,搞得家里不安宁。异性男女之间涉 及卖 yin和piao 娼,肯定是违法行为的。

异性男女同住宾馆,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构成违法,处罚就是拘留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

卖 yin和piao 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 piao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卖 yin和piao 娼不属于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但是涉及到以下5种情况属于犯罪,是要判刑的,建议了解为妙!

1、深圳一位民警朋友,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对网络恋人。

有一个男人王明,他老婆张艳在武汉老家上班,而且还要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家中的老人,王明在深圳上班。

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张艳留在武汉,王明来到深圳上班,王明在公司表现比较好,几年之后升职主管。

王明在外租房,下班之后,比较无聊,经常上网,有一次碰到一个女网友,聊得比较开心,就这样联系了好几个月,后来还经常视频聊天,双方有好感觉,就约会见面,来解决相思之苦。

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处于恋爱期的热度,就经常到王明的租房约会,而且发生了关系。

就这样两个人经常约会,有一天,一对夫妻到派出所报案,是我朋友接的案件。

他们说女儿被一个网友给强J了,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找到这个男人,叫王明,抓到派出所进行审问,王明不承认强J,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可以找女朋友过来作证。

民警传来那个女孩,看年龄大约20岁左右,女孩家长也跟着过来了。

这个女孩承认是男女朋友,也承认是自愿和王明发生关系的。

民警感觉也没有什么,告诉这位家长,不同意女儿和这个男人交朋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诬告别人强J,这种方式也是犯法的。然后建议他们协商,以和为贵。

家长听到这种话,情绪非常激动,立即拿来女儿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看到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到14周岁,这才明白。

然后拿着女方的身份证给王明看,不满14周岁,这时王明才知道,他所谓的女友是一个未成年人,只不过长得比较成熟而已,外貌看着已成年。

男女朋友,假如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女孩,而且还与她发生 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 jian罪。

《刑法》的第236条内容:

强J妇女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

奸Y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一些女孩子普遍早熟,还有个别小女孩子看相貌是个成年人了,可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她们自愿,但是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法律措施。

因此,奉劝网恋的朋友,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有家室的男人,一旦违法,影响家庭其他成员。

2、与军人的配偶同居。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且还是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某某的老婆在老家教育孩子,而且还要照顾老人,老公却在外娶“妻”生子。

看到一则新闻,广西省北海市的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这种案件是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重婚案。

周某某,北海市人,在1994年和同乡的温柔女子结婚,生育有一个儿子。

结婚以后,周某某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8年。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环境的改变,周某某开始嫌弃自己的妻子了,因为妻子比较持家,变老了。

在工作中,遇见了贵州一个年轻的女子,为了避人耳目,为了和该女子长相厮守厮守,他在公司申请提前退休,公司同意了,也就办理了提前退休。

然后告诉爱人妻子,想到广东去发展,也是为了挣更多的钱。爱人不知道真相,也就欣然同意了。

周某某也就和该女子来到广东,然后就明目张胆地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生活了,在这三年以内相继生下一儿一女,并且把一儿一女送到附近的幼儿园读书。

周的爱人对丈夫这种长期不想回家的态度,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了解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周某某在广东还有一个家庭,然后把周某某给有关部门告发,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该事件,出差到广东把周某某抓获归案。

8月28日,海城区检察院审查该事件,认为周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她人同居,而且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258条,构成重婚罪,决定批准逮捕周某某。

4、我一个女同事王晓月,由于心情不好,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心情低落的语言和图片。

有一天上班,公司来了一辆警车,几个民警找到晓月,在会议室谈论一会儿,等他们出来了,看到晓月眼睛红红的,似乎刚刚哭过。

第二天听办公室一个女同事说,晓月由于迷上网恋,被骗3万元人民币,而且还和对方发生关系了。

晓月和老公关系不是很好,尤其是在生了孩子以后,夫妻关系越来越冷淡了,后来老公去另外一个城市上班了,两地分居,这种关系维持了4年多,这期间经常吵架,在孩子6岁的时候,最终离婚了。

由于晓月经常在朋友圈发布一些心情低落的信息,有一些朋友在朋友圈动态劝导她,给她点赞鼓舞。

有一天晚上,一个陌生男人向阿伟申请添加好友,她由于心情不好,就同意了。

她在公司外一个人租房,下班之后,为了消磨无聊的时光,和网友阿伟经常聊天谈心。

刚刚聊天这是打发时间,随着时间的发展,他们越来越深,晓月心情不好的时候,阿伟经常劝导她。

去年晓月过生日,提前把这个消息告诉阿伟了,阿伟答应见面给她过生日。

到了生日这一天,阿伟订好生日蛋糕,订好饭店,点菜都是晓月喜欢吃的。

他们喝了一些红酒,晓月在吃饭期间抱怨生活太苦了,阿伟表现得很心疼晓月,阿伟告诉晓月他是单身状态,提出和晓月交朋友,并且答应取她做老婆。

晓月的心软了,吃完饭带阿伟到了她的出租屋,随后就发生了关系。

晓月感觉爱情来了,迷上阿伟了,就这样他们经常在出租屋约会,并且协商什么时间结婚。

有一次晓月在上班的时候,突然接到阿伟的电话,告诉她,继续一笔钱,是1万元,他哥哥出车祸了,是救命钱,并且答应她,过几天就给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她马上转1万给他了。

到了第二天,阿伟又打电话,告诉晓月,再借2万元,晓月有的担心,没有答应,但是阿伟写好欠条,拍照片发给晓月,承诺过几天就还给她,晓月才答应借给他。

晓月这笔钱计划给她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对她很重要。

当阿伟拿到3万元之后,再也没有主动联系晓月了,刚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干脆把晓月拉黑了,这个时候,晓月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晓月也没有办法,报警求助警察帮忙,警方经过半个月的时间,抓到阿伟了,幸运的是把3万元钱也拿回来了,经过警方调查,这个阿伟是已婚人士,经常在网上骗取女孩的钱。

经过这件事,对晓月很可怕的经历,本来以为找到真爱了,结果是一场骗局。

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到了最后,才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经常看到新闻,在酒吧门口,有的女孩喝醉不省人事,被个别男人盯上,把她带到宾馆。

在她们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关 系,这种也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其发生关 系的,触犯法律。

使用暴 力、胁 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 行为的,构成强 jian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jian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这5种情况是要判刑的,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警方的大数据技术是怎么监控P娼和卖Y活动呢?

网络警察通常会抽查一些大数据进行分析,针对一些有可能涉黄的人员进行特殊标记,然后会重点追踪,一旦确定了以下几个证据,就会采取行动。

1、在晚上21:00到凌晨5点左右,每天有规律地出现大金额的转账收款的人员,很容易被盯上。

2、通常转账的金额比较固定,基本上是500,600,800,1000,1200等这种类似的固定金额,不会出现比如812,651等这些没有规律的不同金额。

3、发生的地点比较特殊,这些人员通常居住在一些高端的公寓,等到了晚上20:00以后,就开始出入到各种酒店,洗浴中心,休闲会所,KTV,酒吧等场所。

4、这些人员的身份信息比较特殊,基本上是年轻的女性,18-35岁,而且没有固定的工作。

当以上这些情况满足的时候,就会被网络警察盯上,确定为重点怀疑对象,然后成立专案小组,对这几种情况进行收集证据,然后和当地派出所合作进行盯梢行动,一旦证据确凿,就开始行动。

当这些卖Y的小姐被抓到以后,根据转账的微信和支付宝记录,追踪到交易的P客,经过审讯确认以后,进行相关的处罚。

深圳的民警朋友告诉我,P娼的追诉有效期是6个月,超过6个月不再追诉,但是在6个月以内,通过这些转账记录,追查到P客的。

如果P客删除转账记录,或者卸载转账的APP也是无用的,因为这些大数据里面有记录,虽然没有在现场抓到P客,但是这些同样具有法律效应的。

P娼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呼到警察局,如果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了,警察不再追诉责任,如果在6个月以内,会追诉责任,但是追诉责任,需要证据的,由于没有现场的证据,只能根据大数据来查看是否有微信或者支付宝交易记录,还可以查看相关摄像,双方当事人的供词等相关证据。

写到最后。

1、不要在网络上做违法的事情,正常地使用网络是不会被警察监控追究的。

2、警方的大数据技术手段也是很先进的,这些大数据随时在监控网络,不要做违法的事情。

3、大数据抓嫖,无论使用现金支付还是移动支付,都是有证据的,只是形式不一样。

4、警方通过大数据分析的结果,针对这些大数据的各种信息,成立专案小组,会到相关地方进行取证,然后进行收网。

5、警方的大数据技术监控P娼和卖Y活动,有多种途径进行取证,其中3点是重点监控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摄像监控,任何P客躲避不了的!

6、P娼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呼到警察局,如果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了,警察不再追诉责任,如果在6个月以内,会追诉责任。

7、根据2021年的最新法律出台,嫖娼是违法的,不属于犯罪,但是涉及到以上5种情况属于犯罪,是要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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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嫖娼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唤到警察局,能定罪吗?

第一、先纠正题主的一个错误,嫖娼只是违法,不是犯罪,嫖娼永远定不了罪。

所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叫违法,只有社会危害性较大,触犯《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犯罪是深度的违法,但违法不一定是犯罪。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不是犯罪。

第二、抓现行的“嫖娼”行为能认定为嫖娼吗?不一定。

即使“嫖娼”被抓了现行,如果嫖娼男和失足女均否认双方之间存在金钱交易关系,又没有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凭证等其它客观证据佐证,也有可能无法认定为嫖娼,只能认定为非法性行为,无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

当然,嫖娼被当场抓现行的,嫖娼男和失足女在公安机关的强大攻势下,双方的说法是很难一致的,在相互盘诘的过程中,总会漏出马脚,从而被公安民警突破,这都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第三、未抓现行的“嫖娼”行为能认定为嫖娼吗?很难。

抓现行的几乎都能被认定为嫖娼的,但未被抓现行的,就缺少了性交易的现场直观性。嫖娼男和失足女会有更大的辩解空间。群众举报的间接性,又不能形成对嫖娼行为的彻底性反驳,在其他证据相对缺失的情况下,就难以认定了。

当然,很多情况下,是因为警方警力的有限,如果是杀人、强奸等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不惜一切代价去调查取证,卖淫嫖娼与之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毕竟没有那么大,没必要浪费巨大司法资源去破获一起嫖娼事件。

嫖娼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唤到警察局,能定罪吗?

大家好,我用我经历的事情来和大家分享下上面的问题。说个前提,一般嫖娼属于违法,不是犯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不触犯刑法!所以用“定罪”,我感觉有点严重了!

我在德国上班的时候,我住的那座城市的中餐馆大厨,以前经常找我帮忙,因为他德语说得不好,当年他还是为了应付考试才学的!他有一次和我描述,他就是过后找到他,认定他嫖娼,而处罚的!

他是浙江青田人,以前会雕刻石头,后来去德国当餐馆厨师了。后来通过结婚得到身份,这个人别的没啥毛病,就是特别好色。据他和我说,他每个月的工资除了给老婆一部分,剩下基本都嫖娼了(在德国合法)!

他和我描述:“他有一次回国,嫖娼的事情过去一个多月了,但是还是找到他,他本来不想承认,但是当时的妓女指认,加上他的转账记录。他最后还是承认了!最后是罚款,没有通知家人和使馆(他当时是德国籍),不过要求他去做个体检,然后把体检报告交到社区。”他是被妓女举报的,但是妓女是被群众举报,抓现行的!他这个事实我第一回听说,嫖娼有过去挺长时间后被抓的!

2017年回国创业,在东北老家去当地机关,领过嫖娼的员工。我在那听警察聊天:“其实嫖娼不是被当场抓获的话,过后追责的,很少!都是有特殊情况,需要那个人进行配合,顺便处罚!”。群众举报这种情况,一般也就是和当事人核实一下,如果确实属实,还是会处理。多数没有抓现行一般不会再处罚了!

嫖娼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唤到警察局,能定罪吗?

这个是个很难,这就如同酒驾没有抓现行,事后再定罪。至少就目前我所知道的是没有先例的。

要定罪是需要是确凿的证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要控告别人你必须得有确凿的证据,你要证明一个人嫖娼首先你得证明他跟人发生关系了,就算你找监控你最多找到他跟一个女的同时进了一个房间,但人家在同一个房间干什么,你证明不了。就算你证明了他们发生了关系,哪你还得证明他是花钱了购买性服务,你不能排除人家就是约炮呀?

就算你废了一大圈的事,最后也就是罚钱五千拘留十五日,有意思么?而且最后的结果还是个莫须有。

嫖娼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唤到警察局,能定罪吗?

作为1名警察,用数据说话:3年内办理的卖淫嫖娼案件若干,其中事后发现并办理的只有1起。也就是说,事后发现的也可以依法处理,但是只有极少数。

我是@职场取经阁,关于您的提问,我依据法律和现实给予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卖淫嫖娼案件的法律规定

卖淫嫖娼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也就是说,卖淫嫖娼案件属于治安案件,一般除以罚款或者拘留。

卖淫嫖娼案件是指同性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行为的案件。简单来说,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2个人之间,二是必须有金钱交易,三是必须明确给钱就是为了发生关系。

由于卖淫嫖娼案件属于治安案件,所以必须受追溯时效影响,超过6个月未被发现的,公安机关不再予以处理。

综上,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取证必须围绕金钱和性行为进行。

二、事后的卖淫嫖娼行为如何处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只要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在6个月内,警察是可以依法处理的。

在具体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时,警察必须取得以下证据:

(一)违法行为人陈述。这是关键证据之一,发生关系双方的笔录必须一致,能够证明双方从事了违法行为。

对于事后发现的卖淫嫖娼案件,相信违法行为人不会傻到自己把自己坑进去,肯定会极力不承认,很难做到一致。同时,有个关键问题,卖淫嫖娼双方一般不认识,警察需要下大功夫才能把双方都找到,司法成本太高。

(二)金钱往来交易记录。这是关键证据之一,必须证明钱是嫖娼人员支付的,并且支付钱是为了进行性行为。

对于事后发现的卖淫嫖娼案件,要证明这两点太难了,因为收了钱并不能代表一定发生了性行为,或者发生了性行为也并不能代表收了钱,聪明人自然懂。

(三)其他现场佐证。这也是关键证据之一,主要为现场指认照片,或者其他视频、录像等资料。

对于事后发现的卖淫嫖娼案件,这些证据很难收集。因为一方面大部分民用监控录像的周期为7天,7天后就找不到了,另一方面违法行为人不会承认视频中的人是自己。

综上,一个完整的卖淫嫖娼案件,必须有上述证据证明,并且必须相辅相成,不能存在疑点。

三、事后发现的卖淫嫖娼,能不能定罪

综合前面的说明,相信大家都会明白,事后的卖淫嫖娼行为,警察可以依法处理,但是事后取证难度较大。

那么,卖淫嫖娼行为能定罪吗?

定罪,说明卖淫嫖娼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了,需要依据《刑法》处理。

以下卖淫嫖娼行为依据刑法定罪:

一是嫖娼对象为未满14周岁幼女的。这点不多解释,一旦和14周岁以下女孩发生关系,一律按强奸罪处理。

二是嫖娼人员患有梅毒等性病的。嫖娼人员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传染性疾病,还多次进行嫖娼行为,依据按刑事犯罪处理。

特别注意,卖淫嫖娼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取证的力度就会加大,即使是事后,即使犯罪嫌疑人再三狡辩,警察也会查清楚,毕竟投入的警力和警力比一般治安案件强太多。

我是@职场取经阁,最后请思考个问题,嫖娼事后被群众举报,并且被传唤到派出所,说明了什么问题?警察不会无缘无故传唤人的,毕竟传唤是一种强制措施。

嫖娼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唤到警察局,能定罪吗?

首先回答问题,不能定罪。

理由一,嫖娼不属于犯罪行为,只属于违法行为,嫖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理由二,仅有群众举报作为确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能确定违法事实,不能进行处罚。

理由三,还要考虑诉讼时效问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诉讼时效期限为六个月。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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