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和西门庆出轨事件放在现在的话,是什么罪,判多少年?
按照现在的法律,潘金莲和西门庆不是出轨,而是通奸,通奸和出轨不一样,通奸一旦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违法了,有可能受到处罚。
通奸的定义是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男女,是自愿发生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按照客观判断的必要条件是以下几个方面。1、不是配偶关系的男女发生了关系。
2、男女自愿发生关系的。
3、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这种行为被发现,导致给自身的声誉,各种的家庭,所在的单位组织造成不好的影响。
通奸在一般的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假如涉及到以下的几种情况,就有可能受到处罚,建议还是要了解详情为妙!1、深圳一位民警朋友,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对网络恋人。
有一个男人王明,他老婆张艳在武汉老家上班,而且还要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家中的老人,王明在深圳上班。
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张艳留在武汉,王明来到深圳上班,王明在公司表现比较好,几年之后升职主管。
王明在外租房,下班之后,比较无聊,经常上网,有一次碰到一个女网友,聊得比较开心,就这样联系了好几个月,后来还经常视频聊天,双方有好感觉,就约会见面,来解决相思之苦。
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处于恋爱期的热度,就经常到王明的租房约会,而且发生了关系,就这样两个人经常约会。
有一天,一对夫妻到派出所报案,是我朋友接的案件。
他们说女儿被一个网友给强J了,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找到这个男人,叫王明,抓到派出所进行审问,王明不承认强J,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可以找女朋友过来作证。
民警传来那个女孩,看年龄大约20岁左右,女孩家长也跟着过来了。这个女孩承认是男女朋友,也承认是自愿和王明发生关系的。
民警感觉也没有什么,告诉这位家长,不同意女儿和这个男人交朋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诬告别人强J,这种方式也是犯法的。然后建议他们协商,以和为贵。
家长听到这种话,情绪非常激动,立即拿来女儿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看到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到14周岁,这才明白。
然后拿着女方的身份证给王明看,不满14周岁,这时王明才知道,他所谓的女友是一个未成年人,只不过长得比较成熟而已,外貌看着已成年。
男女朋友,假如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女孩,而且还与她发生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J罪。
《刑法》的第236条内容:
强J妇女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
奸Y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一些女孩子普遍早熟,还有个别小女孩子看相貌是个成年人了,可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她们自愿,但是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法律措施。
因此,奉劝网恋的朋友,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有家室的男人,一旦违法,影响家庭其他成员。
2、男女为了吸D,经常通奸,触犯法律。
一男一女在宾馆内吸D,两人被“强戒”。
11月1日晚上大约22:00左右,洛阳市公安局的老城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宾馆例行检查,核查租房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还要查看宾馆的消防、治安等这些情况。
当派出所的民警排查到黄梅路的某个宾馆时,就发现该宾馆一个房间内的人员很可疑,两个人居住,但是只登记了其中一个人的信息。
民警找到宾馆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根据民警介绍,当时敲开门的时候,屋子里有两个人,一男和一女,看着表情有点反常。当时就觉得他们两人的情况很可疑,于是就对这个房间进行例行检查。
不到2分钟,其中一个民警在床头的一个柜子里面,发现了一个小包冰D,还有吸D使用的冰壶、锡纸等这些吸D工具,然后房间内的张某(女)、刘某(男)2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
根据这2人的供述,当民警检查他们房间的时候,而他们才吸食完D品,而剩下的这一小半包冰D就是他们吸食剩下的。
他们也是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吸D的时候认识的,男女相互有好感,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中这个男人已经结婚了,而这个女人由于吸D,老公和她离婚了。
每一次约会,他们轮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然后吸食D品。
目前,刘某、朱某已经被警方强制戒D,刘某的爱人也和他协议离婚了。
3、与军人的配偶通奸。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且还是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某某的老婆在老家教育孩子,而且还要照顾老人,老公却在外娶“妻”生子。
看到一则新闻,广西省北海市的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这种案件是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重婚案。
周某某,北海市人,在1994年和同乡的温柔女子结婚,生育有一个儿子。
结婚以后,周某某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8年。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环境的改变,周某某开始嫌弃自己的妻子了,因为妻子比较持家,变老了。
在工作中,遇见了贵州一个年轻的女子,为了避人耳目,为了和该女子长相厮守厮守,他在公司申请提前退休,公司同意了,也就办理了提前退休。
然后告诉爱人妻子,想到广东去发展,也是为了挣更多的钱。爱人不知道真相,也就欣然同意了。
周某某也就和该女子来到广东,然后就明目张胆地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生活了,在这三年以内相继生下一儿一女,并且把一儿一女送到附近的幼儿园读书。
周的爱人对丈夫这种长期不想回家的态度,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了解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周某某在广东还有一个家庭,然后把周某某给有关部门告发,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该事件,出差到广东把周某某抓获归案。
8月28日,海城区检察院审查该事件,认为周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她人同居,而且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258条,构成重婚罪,决定批准逮捕周某某。
5、有一天我在上班,突然接到总经理开会。到了会议室,总经理通告一件事情,研发部的总监被无偿解雇。
我们感觉很突然,研发部的总监赵明,平常看着很斯文,戴着一副眼镜。我们公司经常聚餐喝酒,喝酒完成之后,就去唱歌,赵明不喜欢喝酒,也不参加KTV唱歌,在我们心目中是挺老实的一个人。
总经理告诉我们,赵明和品质部的一个文员通奸,赵明住在公司单身公寓,品质部的文员住在公司宿舍,经常找赵明,这种关系维持了半年多。
有一次文员发现自己怀孕了,要求赵明离婚,娶她做老婆,赵明不同意,文员找到赵明的老婆,要挟他们离婚,赵明老婆很生气,拒绝离婚。
文员要挟不成功,就到公司人事部告发赵明,人事部报告给总经理,经过高层讨论,认为赵明作为公司高层,影响公司形象,把他开除了。
婚姻是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
通奸和出轨有什么区别呢?1、通奸的对象,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人士,而出轨的对象,没有要求是否是已婚。
2、通奸的男女双方通常是保持长期的关系,而出轨没有要求,一次也是出轨。
3、通奸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这种行为被发现,会给自身的声誉,各种的家庭,所在的单位组织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出轨不一定会造成什么影响。
4、通奸和出轨在法律上是不违法,但是有违道德的问题。
根据以上条件,潘金莲和西门庆的事件是通奸,而不是出轨,按照现在的法律,通奸不会被定罪的。
2021年新法规《民法典》出来以后,出轨最多只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夫妻双方,因一方出轨而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会倾向于无过错方。
但是出轨有以下几种情况也是违法的。1、出轨不满14周岁的,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强J罪。
2、我一个朋友出差到东莞,喝点小酒,闲着无聊,回宾馆,刚刚打开门,有一个小卡片掉到地上。
他处于好奇,捡拉起来,喝点酒,感到寂寞无聊,想找乐子。
然后偷偷打小卡片的电话,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到半个小时,碰到警察过来查房,抓到他们两个人。
两个人也就一起被抓去派出所,受到了罚金并且拘留的处罚。
派出所给他老婆打电话,他老婆接到电话后非常生气,为了惩罚他,老婆不愿意去交罚金领人。
他也是没办法,只能打电话给一个好朋友。老婆因为这件事闹到他爸妈那里,搞得家里不安宁。
异性男女之间涉及卖Y和P娼,肯定是违法行为的。
异性男女同住宾馆,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构成违法,处罚就是拘留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
卖Y和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经常看到新闻,在酒吧门口,有的女孩喝醉不省人事,被个别男人盯上,把她带到宾馆。
在她们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关系,这也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其发生关系的,触犯法律。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J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男女为了吸D并且出轨的,触犯法律。
5、与军人的配偶发生关系。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男女一方已婚或者双方已婚,是情人关系。
已婚人士出现婚内出轨的行为,虽然只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法。
2021年新法规《民法典》出来以后,出轨最多只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夫妻双方,因一方出轨而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会倾向于无过错方。
婚姻也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情。
男女在入住宾馆入住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入住宾馆时,男女双方要共同登记,并且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现在有电子身份证,这个也可以作为入住宾馆的有效证件。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有犯罪的行为,要求宾馆管理规定租客登记有效身份证,方便有异常可以追踪。
也是确保租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共场所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现在的宾馆登记系统与公安部犯罪分子的系统联网,一旦发现入住人员有犯罪案底,就会触动公安系统报警,警察就可以找上门来,便于抓住犯罪分子。
2、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就去宾馆开房,却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
写到最后。1、人生不易,婚姻是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是为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且行且珍惜!
2、男女关系住酒店,不要做违法的事情,遇到警察查房时,要出示相关证件,配合检查,如实相告即可,警察不会为难的。
3、现代化的社会,思想自由开放,舆论宽容,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
4、潘金莲和西门庆的事件是通奸,而不是出轨,按照现在的法律,通奸不会被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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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和西门庆出轨事件放在现在的话,是什么罪,判多少年?
现在的话,可定为通奸罪。不过现在只有这种罪名却没有这种罪人。因为民不告官不究,有这种罪人却没有人上告。闹小了不声不语忍了,闹大了只有离婚。但出了人命则会按杀人偿命判决!
潘金莲和西门庆出轨事件放在现在的话,是什么罪,判多少年?
西门庆和潘金莲勾搭成奸出轨的事,放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什么是都不是,就是生活作风道德问题,更别说是犯罪了。但是他们二人密谋策划毒死武大郎,并由潘金莲具体实施毒死了武大郎,就是故意杀人,西门庆、潘金莲就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潘金莲和西门庆出轨事件放在现在的话,是什么罪,判多少年?
单讲潘金莲和西门庆二人偷情这事情,放在现在社会里,根本就不能够算是个行事案件,只能够算是他们两个人道德沦丧而已。谈不上是什么罪,更谈不上判刑之说。
要是考虑潘金莲和西门庆结合在一起的前因,把王婆参与出谋划策,西门庆勾引调戏,潘金莲投毒武大郎,等众多因素,,那,她们二人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是要判刑的。
俗话说,杀哥之仇,凌辱之恨,,哪怕没有法律制裁,武松也不会放过潘金莲西门庆二位狗男女,,,
潘金莲和西门庆出轨事件放在现在的话,是什么罪,判多少年?
封建社会,偷情令人不齿,一旦被发现,重则捆着吊死,轻则打过骨断筋裂,沦为乞丐。
西门庆和潘金莲,二人的事放在现在,如不害死武大,那就平常不过,你欢我爱,两情相悦,最多被道德谴责,或者离婚而已。
君不见,城市里所谓洗浴中心,理发店,酒店里,打情骂俏的人层出不穷?那些有钱的,需要心理身体满足,堂而皇之走进酒店开房,他们是合法的夫妻?他们的行为和西门庆潘金莲有何区别?
只不过,西门庆勾搭别人老婆的过程过于龌龊,王婆起了搭桥引线的作用,才使故事变得扑朔迷离。而放在现在,有钱人会需要王婆这样窝囊的人不会?只需坐在家里,“有情人”自然就会找上门来,然后尽各种风骚手段,你花钱,她把身体给你,两情欢乐,比西门大官人更加保险。有及个别的有妇之夫,不仅不会去“抓奸”,反而会暗中高兴,因为婆娘能赚钱。
《水浒》的潘金莲是个悲剧人物,自己虽然嫁了个三寸钉,然其人并不羡慕钱财而去招蜂引蝶。是色狼西门庆无意中看见了天下竟然有如此的美妇,一县之富豪怎能不心动?于是才买通王婆引诱潘金莲上钩,至于害死武大,也是王婆出主意,西门庆逼迫,所以,如用现在的法律追责,王婆和西门庆是主犯,潘金莲是从犯,闹不着去送死。
偷情是为了满足内心的空虚,一副好皮囊可以使无数英雄豪杰倾倒,潘金莲是很美,但她并没有主动去勾引别人家的男人,而现在的美女,又有几个能够耐于清贫而安分守己?村村寨寨年年都有这样的绯闻,而人们已经听得习惯,见怪不怪,感觉太正常不过。
刘某生的猥琐,眼细似鱼眼,鼻梁塌陷,嘴巴大的可以吞下一个篮球,可就是这样的一个丑男人,竟然懂建筑,包工程,十几年下来,赚了上百万。村中有一个美妇,开了一个诊所,平时治病,有空则喜欢网上赌博,输的差点听筒和酒精也要卖掉。丈夫一气之下,出门打工了,她为了弥补损失,就对前来看病的刘某眉来眼去。那刘某如踏浮云,感觉这世上她才是自己最靓丽的女人,于是二人终于勾搭成奸,不久,刘某几十年的努力送给了石榴裙,而她发现刘某身无分文后,果断踢开,从此不再来往。
所以西门庆和潘金莲的事如放在现在,只是小儿科一件,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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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和西门庆出轨事件放在现在的话,是什么罪,判多少年?
这个案件放至现在;如果没有武大郎的被毒杀,就是婚外出轨、普通通奸而已,不犯罪,属于道德范畴。若加上双方共同参与的投毒致武大郎生命消失,就是故意杀人罪,情节极其恶劣,应该判处极刑,立即执行。王婆原为鸡头则升级为从犯,处于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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