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师病故有何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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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病故,遗属可以领取下列资金、享有下列待遇。

一、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一)社保个人账户

1、养老金余额

社保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2、职业年金余额

社保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二)医保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三)住房公积金余额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二、死亡抚恤金

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发给逝者直系亲属中由逝者生前供养人员,也就是领取、享有死亡抚恤金的权利人,具有抚慰性质的资金,一次性支付。

教师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的抚恤金发放标准。

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20,一次性支付。

三、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发放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发放标准,各地发放标准不同,一次性支付。

(一)发给固定数额:

江苏省为6000元,北京市为5000元,黑龙江省为4000元,重庆市为2000元。

(二)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x规定月数发给:

辽宁省、广东省、陜西省为ⅹ3;天津市、福建省为ⅹ2。

(三)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x规定月数+固定数额发给:

上海市为x2+6000元。

(四)以城镇居民月均收入ⅹ规定月数发给:

贵州省为离休人员ⅹ3,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ⅹ2。

上述未列省份的,可以详询当地社保部门。

四、供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金

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享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按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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