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何计算?

刑满释放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服刑前的缴费年限与刑满释放后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合并计算。

对于刑满释放的人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到社保机构继续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接续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在退休时就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接续服刑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国家对服刑人员养老保险有相应的规定,服刑期间,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刑满释放达到退休年龄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刑满释放后,“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退休人员

退休后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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