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判无期或死刑了,还要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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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罪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属于主刑,同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属于附加刑罚。

罪犯判处无期徒刑,罪犯仍然是国家公民,同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使其不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无期徒刑可能减刑而刑满释放的)。

罪犯判处死刑,同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罪犯执行死刑后,其他政治权利自然消亡,主要是剥夺其出版的权利,以及原享有的政治待遇(政治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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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判无期或死刑了,还要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为什么判无期或死刑了,还要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先看看什么是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的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

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那么在狱中还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特殊情况下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搞出笑话。

同样道理,判处死刑的人,从判决到执行死刑,还会有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剥夺其政治权利,可以防止其在这一段时间再搞出什么名堂,另外还可以防治有人利用他的名义做一些出版一类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

为什么判无期或死刑了,还要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主要是从再犯的可能性,以及政治稳定方面考虑。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判处无期或者死刑后,剥夺罪犯的终身政治权利,一方面,可以从政治上剥夺罪犯的再犯条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他人利用犯罪事件,在政治上引起不必要的争论。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有两类,一类是刑法分则第一章的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对这类犯罪无论轻重均需要剥夺政治权利;另一类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既有防止再犯的作用,又有政治稳定的考量。

  • 公民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如果不剥夺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政治权利,他们在监狱被选举成领导人,可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笑话;
  •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权,不剥夺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政治权利,罪犯本人可能组织他人在监狱外,或者他人利用犯罪事件发动游行、示威,引起不必要的争论。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为什么判无期或死刑了,还要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判死刑是剥夺了犯罪犯子的生存权利,同时肯定也剝夺了死者的政治权力。我们要分清政治权利是什么?政治权利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结社,游行,写作,求学,上访等方面的权力。加上中国的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刑期是按犯罪犯子所犯罪行的轻重及影响分了不同的刑期,而政治权利也分了不同的刑期,判有期徒刑的人,并不一定会判剝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刑期满以后,也还是政治权利的公民。只是在社会上有一种共认,叫劳改释犯份子罢了。

为什么判无期或死刑了,还要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不扯远。单一点,罪犯若是反革命作家,其作品流毒于世,影响恶劣。剥夺其出版权就不会遗害世人。

为什么判无期或死刑了,还要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我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死刑或有期徒刑及其他刑罚是主刑,主刑的执行不妨碍附加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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