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能享受省五一劳动奖章待遇吗?

曾经获得过“五一劳动奖章”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可以享受关于劳模等先进人物退休后享有的待遇。

一、加发退休费

(一)国家政策如下:

1、国家级荣誉称号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10~15%退休费。

2、省部级荣誉称号

省部级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5%退休费。(包括曾经设立的中共中央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大区人民政府,各直辖市,各省级行政公署颁发的上述荣誉称号。)

3、军队荣誉称号

军队获得同级荣誉称号的,参照执行。

(二) 地方政策:

有的地区在国家政策规定外,对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另加一定数额/月补贴,或给予一次性补贴。

★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办法,2014年10月停止执行,改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因为2014年10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全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领取退休费。)

二、其他待遇

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工会,以及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所在单位,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对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或邀请参加节庆活动,或走访慰问,以示关怀。

国家对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退休后在住房交通、医疗保健、休养疗养、参观访问等政治、生活方面,予以相关优异待遇;地方也有自定相关优异待遇的。

附:(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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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能享受省五一劳动奖章待遇吗?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不能享受省五一劳动奖章待遇,本人是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才可以享受。有些下岗职工在岗时就获得过五一劳动奖章,下岗后才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也有获得过五一劳动奖章的。不管你是灵活就业人员还是在职职工,只要获得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在退休时仍然保待其荣誉的,可提高退休工资的5%,如有子女就业,在同等条件,任何单位均可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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