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已获车主全额赔偿,还能申报工伤吗?还能赔钱吗?

问题是: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获车主赔偿,还能申报工伤,获得赔偿吗?

答案是: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当然可以申报工伤,并获得赔偿!

一、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交通运输车辆强制保险规定,已经先行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伤害保险赔偿。

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当然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主要涉及到的是医疗费等相关原始收据只有一张,只能报销一次,已经先行在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不可以再重复报销,但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也就是说,可以得到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

二、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已经先行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伤害赔付后。

(一)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事故,当然还可以获得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给予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相关赔偿。

(二)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相关赔偿费用。

三、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依法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伤害赔偿以后。

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再向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主张给予工伤的其他相关赔偿。

这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品种,只要投保参加保险,按照规定交纳保险费,当然就要获得保险收益。

也就是说,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机构的双重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机构没有收纳工伤保险费,当然不会支付工伤赔偿费用;

认定工伤事故相关赔偿费用则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不影响双重赔偿。

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已获车主全额赔偿,还能申报工伤吗?还能赔钱吗?

法海一粟认为,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已获车主全额赔偿后,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题主仍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赔偿。

1、事故责任。从题目来看,车主已经全额赔偿了题主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这说明,题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同时,题主又是在下放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有鉴于此,题主受伤的事实应当被认定为因工负伤。

2、工伤赔偿。关于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民事赔偿不影响工伤赔偿;有人认为,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不能兼得;有人认为,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中相同的部分不能兼得。而司法判例也曾经有过不同的判决结果。不过,现在最高法院对此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题主因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并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受伤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侵权人的民事赔偿后,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赔偿。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已获车主全额赔偿,还能申报工伤吗?还能赔钱吗?

这个涉及能否同时要求人身损害与工伤赔偿问题。

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最直接的自然是交通事故纠纷。这在法律上对应的便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因为机动车基本都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获得赔偿基本问题不大。但该交通事故获得赔偿之后,能否在要求工伤赔偿,这就稍微有所争议。

从法律上来说,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原则上并不冲突。认为不能同时赔偿的主要是认为我们的赔偿是”损失填补“原则。当事人通过交通事故已经获得足额的赔偿,损失也得到填补。这个时候再通过工伤赔偿,那无疑是额外多得赔偿,甚至属于多得利益。所以不主张同时赔偿。

不过从目前的裁判来看,多数法院已经认可同时主张赔偿。人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不同于物质损失,这应当是无价的,所以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足额赔偿。所以个人也认可当事人能够同时获得赔偿。《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前部分是属于工伤赔偿,后半部分属于人身赔偿。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也是允许其要求赔偿。所以,当事人同时主张赔偿并不存在问题。当然,有些赔偿项目则不能同时获得支持。例如医药费。医药费这种固定支出的费用,若是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赔偿,那工伤赔偿则不再支持。

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已获车主全额赔偿,还能申报工伤吗?还能赔钱吗?

工伤和交通事故可以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仅限于伤残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等不支持双赔)。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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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已获车主全额赔偿,还能申报工伤吗?还能赔钱吗?

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已获车主全额赔偿,还能申报工伤吗?还能赔钱吗?

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不过其中的医疗费只能赔一份。

1、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如果已经获得车主全额赔偿,可以看出应当是肇事方全责,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个规定,当事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以后,这种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是如果医疗费已经全部赔偿,则工伤赔偿中不可以再一次要求赔偿这一项目。但是如果交通事故没有完全赔偿的部分,可以要求在工伤赔偿中予以赔偿。

例如,医疗费总额六万元,如果交通事故中已经按责任比例赔偿四万元,则可以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书在工伤保险中主张赔偿剩余的两万元。

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已获车主全额赔偿,还能申报工伤吗?还能赔钱吗?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如果劳动者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那么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工伤的赔偿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也就是说是可以双赔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的双赔也是有限制的,不是所有的赔偿项目都可以获得双倍。

我们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发生交通事故,还是工伤,一般都会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还有营养费等等,这些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有的可以获得双倍,有的是不可以的,一般来说,伤残补助金是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也就是交通事故可以获得一份工伤保险,还可以获得一份,但是医疗费和误工费等这些就不能获得双倍了,只能赔一份。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要提醒大家的就是,不是劳动者在上下班发生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算作工伤,这里面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这个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劳动者上下班的途中,第二个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交通事故里,劳动者是负非主要责任的,如果劳动者是全责或者主要责任,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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