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可以评聘技术职称、执行职称工资吗?
问题是: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可以评聘技术职称,执行职称工资吗?
答案是:不可以!
参公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同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样使用事业编制,但区别相当大,不可同日而语!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一个特殊类型,原来都是使用行政编制,具有行政职能、行政执法职能的党政机关工作部门。
在多次的机构改革中,因为压缩党政机关机构数额,缩减行政编制,而退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序列,成为使用事业编制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但仍具有行政职能、行政执法职能。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习称参公人员,参公人员完全按照国家公务员人事制度管理,仍然执行国家公务,执行国家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与国家公务员没有任何差别。
说句大白话,参公人员,就是国家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工作!
所以,参公人员同国家公务员一样,不可以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也就不能执行专业技术职称工资!
(公务员分类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虽然有专业技术类,但现仍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全面实施)
二、事业单位是政府举办的社会公益性机构,但不是政府机构,使用事业编制,政府财政多予以支持。
事业单位可分四种类型,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定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一)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多为公益性、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财政全额供养,除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标准的国家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及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几与公务员无差别;编制管理相当严格。
这种类型的事业单位中,具有行政职能、行政执法职能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或转为行政机关,或将职能划转行政机关。
(二)财政差额拨款(定额)事业单位,多为有生产经营性收入,但不足以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开支的公益性单位。
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财政予以差额(定额)补助,同样执行标准的国家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及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但视生产经营、经费状况不同,工资、福利待遇有的单位可能高于国家规定,但有的单位时有不达标准、不足额发放、拖欠情况发生;编制管理相对严格。
这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以生产经营为主业的部分单位将转制为企业。
(三)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多为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
自负盈亏,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没有财政支持,特别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意既与企业没有太大的区别,可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或实行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机制及工资福利制度,拥有较为宽泛的工资福利自主权,但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因生产经营状况不同,少数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和退休金可能优于前二种类型;但大多数的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和退休金不如前二种优越;编制管理相对宽松。
这二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将全部退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成建制的转为企业。
三、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事业单位分为二类。
(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卫生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这一类事业单位,非盈利性,财政全额拨款,几与公务员无差别,稳定性好。
(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高等教育、非盈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这一类事业单位,工资和福利来源自身营收和财政补助二部分构成,分化明显。
仅供参考。
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可以评聘技术职称、执行职称工资吗?
职称评审的政策各个地方可能还不太一样。我这边是山东威海,参照威海市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报名手册规定,“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可以评聘技术职称、执行职称工资吗?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因承担行政职能或者行政执法职能,经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机构。参公单位的管理模式和党政机关基本一样,唯一不同的是使用的编制是事业编制。参公事业人员和公务员的管理模式也是一样的,只是在部分地区人为在参公人员和公务员之间设有一定限度的障碍。
公务员实行的是职级晋升,参公人员也是。因此参公事业单位中,是不可以证明聘技术职称,执行职称工资的。参公单位为综合管理类,要想晋升,只能走办事员、科员、副科、正科、副处等这条职级晋升道路,享受和公务员一样的职级待遇,不能评聘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执行职称工资。
同样,参公单位的领导人员,也不能“双肩挑”。只有在纯事业单位,才有执行“双肩挑”的规定和可能。非参公的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能力优秀,得到组织认可,提拔为管理人员,依然可以选择执行职称工资,不过有名额限制。按规定事业单位中可以执行职称工资、评聘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超过管理岗位的三分之一。
在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因登记为参公身份,中断了技术职称评聘的事业人员,在本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原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管理,失去了参公岗位,其参公身份和待遇也面临“无枝可栖”的尴尬境况。率先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辽宁省出台规定,允许这部分因参公人员中断职称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续评职称。参公年限可以等同认定为职称评聘年限,部分符合规定的参公人员,可以直接晋升一级的职称待遇,也算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因参公中断职称评聘的一种补偿。
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可以评聘技术职称、执行职称工资吗?
参公实际上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有职称评聘吗?
没有!
那么参公人员也就没有!
职称是要有组织地来评的,没组织,你自己给自己评?搞歪门邪道拉关系评?
公务员,工作重点在于执行决策;事业人员,工作重点在于依靠技术技能推进(公益)事业发展进步。不同职业,只能性质不同,要求不一样。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各安其份,各司其职,是本分,是正道!
如果通过努力学习,储备知识,掌握技能,有真本领,想从事技能性工作,可以申请调入事业单位,也可以辞职另谋高就。
一句话:别拿纳税人不当人,别浪费纳税人的钱。这是社会正义!
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可以评聘技术职称、执行职称工资吗?
纳税人按规定依法交税,交上去后就是国家的钱啦。我认为再说是纳税人的钱就不妥了。
纳税人交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可以评聘技术职称、执行职称工资吗?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质上就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与公务员没有什么差别。
因此,在事业单位的参公人员不能评聘职称,当然也不能执行职称工资。参公人员只有调入其他事业单位才有可能评聘职称,也会有一些优惠政策。
这部分单位是历史形成的,也会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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