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在中国犯罪,会被引渡回加拿大审判吗?为什么?
不会,国内就可以审判。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吴亦凡虽然是加拿大公民,但他又不是重要人物,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根据属地原则,在我国犯法,我国就可以审判他,他的国籍不会影响判决。如果罪行确凿,会根据我国《刑法》来量刑,坐完牢之后遣返。
前几天,吴亦凡还没有被刑拘的时候,网上传出假消息,说他逃回加拿大了。
假如吴亦凡真的逃回加拿大了,该怎么办?
我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如果要想抓住他会很麻烦。但如果罪行坐实,根据加拿大的属人管辖,他在加拿大会牢底坐穿,加拿大刑法里对qj,mj,qj多人,qj未成年人都判的很重,加到一起,吴亦凡可能这辈子都出不来了。加拿大的监狱里鱼龙混杂,吴亦凡这种细皮嫩肉的在里面可能会吃很多苦头。
吴亦凡在中国犯罪,会被引渡回加拿大审判吗?为什么?
吴亦凡在中国犯罪,会被引渡回加拿大审判吗?为什么?
先讲一个小段子。
当年张子强在广东被抓,他说他是香港公民,大陆警方无权管辖,把他送回香港就可以了。但是大陆警方告诉他,他是香港人不错,绑架的也是香港公民,但是这些案子密谋地是在大陆,现在又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被大陆警方捉获,根据大陆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吴牙签也是这么回事,他以为是加国人就高人一等,实际上不管哪国人,在中国犯罪,就适用中国的法律处理,只有一点例外就是外交人员有豁免权可以网开一面。
所以,吴牙签在中国犯了强奸罪,应当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处理,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
签
吴亦凡在中国犯罪,会被引渡回加拿大审判吗?为什么?
#原创#
依法依规
依从国际惯例
由中国司法系统
来侦办起诉审判
故,刑满释放
遣送回加拿大
#上海常青教育凌远长著#
吴亦凡在中国犯罪,会被引渡回加拿大审判吗?为什么?
吴亦凡在中国犯罪,被引渡回加拿大审判,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首先,吴亦凡虽然为加拿大国籍,但是并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
其次,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吴亦凡虽然为加拿大籍,但是他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那么我国就有管辖权。从起诉,到接下来的审判,最后服刑都应在中国境内完成。
最后,关于引渡。先抛开加拿大与中国是否有引渡协议不说,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通俗地说,如果吴亦凡是在加拿大犯罪或被加拿大判刑后,逃往了别国,那么加拿大就有权向有引渡协议的他国要求引渡。
综上,吴亦凡此次被刑事拘留,意味着涉嫌犯罪,且有重大嫌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任何人都不会逃脱掉法律的制裁。
吴亦凡在中国犯罪,会被引渡回加拿大审判吗?为什么?
不会。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们管辖的原则有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按规定,只要发生在我们领域范围内的犯罪,就适用我们的法律规定,我们就享有管辖权。吴亦凡是在我们国内实施犯罪行为,自然要受到我们法律的制裁。鉴于吴亦凡是外籍人士,并且实施强奸这类恶劣犯罪,我们在其服刑完毕之后,可以对其采取驱逐出境的措施。
吴亦凡在中国犯罪,会被引渡回加拿大审判吗?为什么?
首先,根据警方的通报,吴亦凡目前是涉嫌犯罪,目前还未定罪量刑。随着侦查,公诉与审判程序必然紧随其后。
其次,会不会引渡回加拿大?
关系到我国《刑法》的确定的管辖原则。一般而言,我国有四种管辖原则。
第一,属人管辖。通俗理解就是你是中国公民,即使你在中国之外犯罪,仍然受到我国刑法的追究。
第二,属地管辖。通俗理解就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第三,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吴亦凡属于第二种情形,也就是属地管辖,在我国领域之内犯罪,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至少有一项在我国领域内。
毫无疑问,我国对此是刑事管辖权的。
关于网友关心的“引渡”问题。
我国《引渡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原文引用如下:
“第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根据刚才的分析,吴亦凡事件引起了如此轩然大波,且我国在有刑事管辖权的情况下,也不符合引渡条件。另外引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需要有引渡合作,也就是引渡条约。加拿大与我国目前还没有此类条约,更加不可能引渡。
吃瓜的家人们,清醒一点。跑,是不可能跑的。别看今天闹的欢,小心将来拉清单。别管是李嘉恒,还是吴亦凡,加拿大救不了,资本也救不了,粉丝也救不了。
等着看吧,一地瓜皮,这事还有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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