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村集体土地,十几年不缴承包费,该怎么办?
这样的事情还真有发生过,最后都会得到“妥善”解决的。
正常情况下,承包村集体土地,严格地说应该是双方都签有合同的,你不缴承包费就是不履行合同协议,属违约或违法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
但在实际操作上,由于种种原因,因故,不缴纳承包费的情况也有,但终究会“清楚不了糊涂了”,也要解决的。
我了解到一个案例,事情是这样的。
村民张某在村边公路边开了一家饭店,村委会有个什么应酬的事时,比如招待上级领导来村里检查指导工作、或村里有个什么事情等需要在饭店吃饭等,这都很正常。
几年下来,村委会欠张某饭店消费近万元。村委会一直没给人家结算。后来村干部换届了,新干部上台后,也不愿意挡这个上届干部留下的窟窿,一直推诿不给解决。
后来村委会集体留做的机动地,原承包主合同到期了,要进行新的承包,以扣“阄”竞标的方式,谁掏的承包费最低谁竞标到手。
张某打定主意,一定要把这20亩地承包到手!竞标时,张某以超乎寻常的价格,竞标成功。
承包到手后,张某一种就是十来年。压根就没有打算缴什么承包费,目的就是为了抵挡村委会欠他的饭费。
村干部也不好再硬说什么了,当几年下来,应缴的承包费和村里欠张某的饭费基本相抵差不多了,承包期基本也到期了,张某把20亩地交回给了村委会。这事也就这个样子了。还能细说吗!
承包村集体土地,十几年不缴承包费,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似乎很多地方都出现过,就拿我的亲戚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他现在的承包地仍在种,村里曾二次起诉到法庭索赔承包费,并要求拿回承包地,但村委员会二次都以败诉告终。二次答辩状都是我代写的。
也许大家会觉得奇怪,承包土地交承包费是天经地义,为什么村委员会还会败诉呢?下面我来分析一下案情:一,这块土地是承包本组农户的,等于是户下自愿土地流转,因为组里没有公章,有对外承包权却没有办法为承包者办理承包手绪,所以啊,必须通过村委员会“代为发包"。而村委员会只能是代为发包人却不是土地所有者,也就没有经营权。可村委员会却误以为是他们给承包户签订的合同,土地承包费就应该交给村委员会,所以村委员会败诉。
二,按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村内存在二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同样有发包权,也是土地所有者,村委员会在土地联产承包前预留的土地有经营权,已经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村委员会是无权支配的,在这里也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常识。题主所说这些承包户不交承包费不知有没这种现象存在。
承包村集体土地,十几年不缴承包费,该怎么办?
2021年,村集体的重点是清理农村集体 资产,包括村集体建筑物、设备、房屋、机器、集体建设用地、机动土地、“四荒”地、鱼塘等等集体资产,长期非法侵占的要坚决打击,有承包合同的依法收缴承包费,没有合同的要规范合同,违法侵占集体资产的要依法退出,并且上缴费用。首先个人申报,镇乡“三资”管理办审核,不依法依规退出或者上缴承包费的,按照黑社会性质由公安、法院、检察院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这里重点说一下土地,建设用地、机动土地、“四荒地”都是村集体资产,但这中间牵扯到太多,必须区别对待!
“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这类土地一般是宜粮则粮,宜树则树。“当年的原则是谁开荒谁受益”,在1998年国家出台政策,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这里没有提到种粮的“四荒”地,所以只能承包,村集体收承包费或者村集体象征性的给点钱,然后分给没有没有土地的新增人员。
机动土地。这个土地在村里占比较大,但是这类土地现在一般都承包给了私人或者被私人占有。严格来说,机动土地都是宜粮土地,这类土地多数承包给了新增人口,在“规范二轮承包经营权”时,但是这类土地多数没有确权到私人名下,确权在了村集体名下,这就出现了村民种地,村集体领补贴。严格来说,按照国家政策,承包村民是要交承包费的,也领种粮补贴。但现在大多数村,实行农民种地,不领补贴也不交承包费。不是新增人口,土地又多的机动土地,村集体是可以收回的。你也可以同村里签定承包合同,交承包费。
建设用地。这个比较简单,建房建厂都可以,你必须交钱给村里。
今年是国家下重拳整治“三资资产”的一年,看似简单的土地问题,其实复杂的很。没有土地的朋友,今年可以申请村里分你一点土地了。毕竟村里有收回的荒地或者机动土地了。
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你可要想好了,不要以身试法。该退的退,该签合同缴费的也必须规范执行了。乡村打黑除恶在继续。
你身边有被人侵占的集体资产吗?你们村是如何处理的呢?
承包村集体土地,十几年不缴承包费,该怎么办?
谢邀!承包村集体土地,十几年不缴承包费,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小焦来回答!
首先明确一点,不管是承包私人的土地还是集体的土地,都应该缴纳相应的承包费。现在农村里比较流行承包土地搞农业发展。但是大多数大户承包的都是农户的土地搞种植业,有一部分承包户承包的是集体的机动田、机动地进行种植。正常来讲,不管是承包私人的田地还是集体的田地,都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给付租金的。租私人土地的还好说,一般都是按时付款,但是租集体的就不一样了,有的人耍无赖就不给集体交租金,赖着白种集体的土地。说实话,小焦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那么,这种情况的话该咋办呢?
第一,要看否存在侵吞集体土地承包款的现象。一般来讲,农村集体土地是分到小组的,当然个别村集体也会留一些土地。所以,集体土地承包出去之后一般都是村委会或者组长负责收取土地租金并将租金上账。但是在一些村子会出现明明承包大户已经交了租金,但是组长和村委会某些心怀鬼胎的人偏偏不上账(不是懒得上账就是偷偷把钱装进自己兜里去了)。等到查账的时候才发现租金对不上,冤枉了人家承包大户。所以,集体土地承包费没收到,首先要查账,看看大户有没有交。
第二,追缴土地承包款。如果经过查账,账上没有租金,也排除了中饱私囊的可能,大户那里也没有缴纳租金的凭据,那就可以断定确实没有缴纳了。这个时候可以按照规定追缴承包费,完了上账就可以了。
第三,可以收回土地。对于那些拒不缴纳土地租金或者不愿再继续租地的承包者,可以采取收回土地的方式把土地收归集体。
所以,对于承包集体土地十几年不交承包费的人来讲,首先要看他是否真的没交,确实没交的可以追缴,甚至收回集体土地。但是个人觉得拒缴的话集体肯定是受损失的,虽然土地收回来了,但是租金收不回来,这时候就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护集体权益(但是成本高啊)。
好了,今天就回答到这里,欢迎关注【村官小焦】!!!
承包村集体土地,十几年不缴承包费,该怎么办?
承包村集体的土地,十几年不缴承包费的现象,也许在很多农村或多或少存在,其中有多方面原因:一是承包者故意拖欠,有钱不缴;二是由于经营不善,无力缴纳;三是有些农村管理不善,到期不追缴;另有个别农村,村干部岀于个人人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上这些现象的存在,归根结底就是都觉得集体是块肥肉,不啃白不啃,村干部管理不到位,农民干着急。
农村土地改革初期,每个村“计划外”的土都没有按人均分配,当时的政策也有规定,瘠薄劣质土地和一些荒滩、荒地,可以通过招标对外发包。这时候农村发包的土地都是比较正规的,基本都能按合同约定上缴承包费。
随着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逐渐消退,农村对这些承包费的管理也逐年忽视。后来有些人就打起了建筑的主意,许多人都通过村里的“关系”,建设了自己的民宅。有了“关系”,承包费就更不是问题。所以造成了一些承包费长久拖欠的现象。
农村的村干部每届任期三年,村干部像走马灯式的更换,新任村干部不愿意管上一任的事,反正是集体的,要也可不要也可,久而久之越欠越多。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就应当通过正当渠道,督促村干部执行合同,这个问题靠农民是不能解决的,必须由法人代表来完成。如果村干部追缴不上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定会依法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承包村集体土地,十几年不缴承包费,该怎么办?
发包方除了“四荒”土地外,不得与承包方约定承包费
所谓承包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经营权。需要注意的是,发包方除了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以下简称“四荒”)可以与承包方约定承包费,其他农业用地约定承包费无效。
有人可能要问,耕作条件好的农业用地不需要缴纳承包费,而承包“四荒”土地反而要缴纳承包费,是明显不合理呀?事实上并非如此,承包“四荒”是额外承包,通常情形下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身份免费取得承包经营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通过承包方式取得耕作条件好的农业用地。
耕地不得约定承包费
普通人认识错误的原因有四:其一,第一轮承包实现“粮上缴”,致使不少地方第二轮发包困难,有人认为“粮上缴”就是承包费;其二,不少村委会将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直接发包,或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收取了费用,有人认为这是合法行为;其三,混淆了承包与土地流转关系;其四,混淆了“四荒”土地与其他农业用地的关系,上文已提示,“四荒”土地是额外承包。
就“粮上缴”而言,第二轮承包前期,国家取消了“粮上缴”,土地纠纷增多,纠纷的起因事实上是部分农村村民,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不诚信的表现。需要注意的是,“粮上缴”是农民向国家承担的计划任务,并不是承包费,目前,农村村民需要“粮上缴”已经成为历史。
“粮上缴”已成为历史
就发包方而言,村委会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发包方,村委会仅有一种情形能够将农业用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一个村委会仅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且该集体经济组织只有一个村民小组,其他情形下村委会不能成为发包方,承包经营证书上盖有村委会的印章,并不代表村委会就是发包方。
- 值得讨论的是,村委会将农业用地直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所谓的“农业大户”,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效力问题。作者认为,除了上述所称的“四荒”土地,并经法定程序发包外,其他的发包均为无效合同。实践中,村委会损害集体经济成员的利益表现较多的有两种情形:其一,以土地整治为名,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发包给农业大户;其二,利用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将新开垦的土地发包给农业大户。
就土地流转而言,仅有农村承包经营户有流转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发包方不能直接流转承包经营权。作者之所以说,发包方不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约定承包费,其法律根据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发包方权利和承包方的义务,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为“免费”,但“四荒”土地例外。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 就本设问而言,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以外的成员取得“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二,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其三,由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委会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将农业用地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证明诉讼主体资格合法,例如,村委会没有经营、管理权等可能驳回诉讼请求,正确的做法是由该农业用地的所有者起诉。
承包土地适用的法律
发包方的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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