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不变是绝对吗?哪些情况可增减?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不变是绝对的吗?哪些情况可增减?

国家30年不变的政策,这个不容置疑,这也是国家根据我国国情综合宏观调控的必需。是从大局考虑的。总不能今天张三娶媳妇了,要分给你二亩地,明年生了三胞胎,再分给你六亩地,后年爷爷去世了,再收回二亩地。那么光这些事全国就闹闹不清了,那还顾得提什么农业现代化呢!

不过,事无绝对,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政策性、原则性的问题,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是无权也不得私自变动和调整土地的,起码要经乡、镇及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和有关部门批审备案。很小范围的问题,村委会是可以处理解决的,如:鳏寡孤独的五保户,去世了,这土地村委会就可以收会为集体。有的情况是,家里娶媳妇添孩子,人多地少确实无法生活的,再分到土地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可以以承包的方法(价格可议),耕种几亩村委会集体留用的机动地。解决了生活问题。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村委会是无权改变的,不可把土地收回,按现有人口重新分配的。以后怎么样,就说不好了。

总之,事无绝对,事在人为,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纵观历史上重大事件是非变革,早已证实。拿最近的事情说吧,一胎化定为国策,超胎是连禁带罚,甚至更严重的开除及负刑事责任,转眼又变成放开、提倡、甚至鼓励生二胎!所以说,事无绝对,任何事情也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发展的,旨在利国利民,往越来越好处而来的,这是不容置疑的!

个人看法,如有不妥,望友友批评釜正,谢谢!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不变是绝对吗?哪些情况可增减?

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承包期间,家庭人口可能发生变化,人地矛盾在所难免。为此,有些地方或者缩短承包期,重新发包,或者多留机动地。这些作法不利于承包关系的稳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央有关文件提出了“在承包期内,增加人口不再分地,减少人口也不减少原承包土地”的政策界线,以消除人口增加与土地再分配相联系的习惯作法。同时规定,机动地不得超过总耕地面积的5%。这样规定的思路是土地承包必须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只能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进行。稳定是前提,是导向;调整是完善,是补充。“小调整”只能在人地矛盾突出的少数农户之间进行,不能大面积变动;只能经过若干年搞一次,不能过于频繁;而且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不能自行其事。总之,“小调整”不能影响“大稳定”。这样才不至于动摇家庭承包这个基础,才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不变是绝对吗?哪些情况可增减?

其实,“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原则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分布实施时就已经提出来了。即是在同一个承包土地的农村家庭内,不管人员增加还是减少,都不再调整家庭原有的承包土地,不增地也不减地,由家庭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国家提出30年不变。现在,二轮承包期又准备结束了,到第三轮承包期又继续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不变。这种说法,是维护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大原则,但也不是绝对说死的,也还是有特殊的情况的:

第一,如果村里还有地,可以分配承包给新增的人口。如果村集体还有地,无非是三个情况有,一是留有机动地,不过到了现在估计不太可能还有了,二是村里其他人因为其他原因不再耕种自愿或有偿交回村集体的土地,三是村里组织开垦的荒地。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只要有地,就可以按照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的办法,给新增人口分配承包。

第二,如果承包家庭农户内的人员全部没有了,村集体也会收回土地。农村的土地承包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家庭农户,承包的时候是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口来分配的。

但如果经过几十年后,虽然还在承包期内,家庭里的成员都因各种原因消失了,那么就成为绝户,土地依法由村集体收回。

事实上,也有很多村的干部不愿理太多事,这种绝户的承包地也没有全部收回,由绝户的最后一人转给周围的人继续耕种。

第三,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可以进行承包地的小范围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适当调整。

但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批准。

这种情况是指不可抗拒的天灾造成承包地严重毁损影响到正常的耕种,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个别农户之间的耕地调整。

但不管怎么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个大原则要一直坚持下去的,农村土地承包执行的是大稳定小调整,个别特殊情况、经过合法程序后,个别小调整。

欢迎关注“桂农通”了解更多农村土地问题分析解答,谢谢您的点赞与支持!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不变是绝对吗?哪些情况可增减?

【国家农业政策是顶层设计,是抓宏观的;同时农村集体组织属于村民自治性质,有相应的村民自治法进行规范和保护!这就决定了只要在宪法框架下,村民集体做出的决定,即使不完全按照农业政策执行,也是有可能的!】

国家在97、98年开始实行了土地承包权“30年不动”的政策,也进行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样的解读!很多地方也完全按新的政策执行了。但是社会上不时出现了非议的声音,他们基于的是因政策执行过程中导致了个别家庭的耕地承包面积少于当地的承包水平,极端情况是有的一家农业人口甚至没有承包地!

有吃亏的就有占优的!那些实行新政策前有大量老人的,后期又没有多少人口增长的,必然就会有高于当地承包水平的情况!

国家制定这样的集体土地承包政策,本意是确保耕地使用权的长期稳定,有利于促进农民的长远产业布局和耕地地力的保护。特别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业规模化也需要土地在稳定承包权后能够进行有效流转,促进农业向规模化、机械化甚至智能化迈进!

任何好的政策不可能面面俱到,这个时候就有个因地制宜的情形,加上还有村民自治,如果某农村集体内出现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明显不公的现象,当地集体组织是可以根据村民自治法来解决本集体内的事务的!对于以上特殊情况,完全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进行讨论决策:定期清理过于有失村规民约的情况,例如某单身汉已经不具备成家条件,但一个人还拥有过世的父母甚至爷爷奶奶等的田地,一人拥有五六口人的承包地规模,那么对这类情况,集体应该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拟订一个规定,留足两人或三人的承包地后,其它由集体安排!

如果农村集体拥有了公田或者上述方法转出的田后,就完全可以用来平衡那些在新时期出生人口较多的家庭!

其实,具我了解,农村很多地方仍然在执行如老人过世或女性外嫁后提出承包地的做法!总之,这类行为虽然与新时期的农业政策有所出入,但只要能够执行到位,不引发矛盾,那上级政府并不会干预!

如果有农村集体内没有执行农业政策,由集体进行村规民约式的自行其是,建议还是要走村民自治的相关流程,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形成有法律效律的文件,这样当集体内出现了那些根据国家政策利益受损的农民,又向上级进行申诉时,村级集体才能有根有据,否则上级就只能责令整改,按国家政策办理!

总之,农村问题国家是关心、关切、关爱的,如果因为国家宏观政策利益受损,千万不必要发牢骚或其他过激行为,按我上述的步骤也是可以找到解决切身利益的办法的!也建议那些基层管理者,以民为本,在执行国家政策时,不要抱着踢皮球省事的心理,一定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造福一方!稳定一方!

欢迎不同意见留言讨论!感谢您的阅读点赞、收藏转发!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不变是绝对吗?哪些情况可增减?

‘增人不增地,碱人不碱地“30年不变是绝对的,什么情况都不可能增碱。土地确权了,村上也没有什么流动地。我深有体会,种了半辈子,家有4口人,去年土地确权只有6庙地,可别人家里有老人,名下好几十亩地,你想种可以,没祖金,但所有的补帖,就连良种补帖都是人家的,还有的荒着都不让你种,有好几年没人种的地至今荒着,你想调整地是不可能的,我们想种地的人只好想别的办法,要想重新分地多难啊。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不变是绝对吗?哪些情况可增减?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不变。

我认为应理解为:“增人,是私有人增加,私自生存”不增地是说:“公有土地私有,各自各得”。

减人不减地,应理解为:“减人减自己,地是私有财产,与公有土地无关”。

30年不变,应理解为:“承包地30年内属于私有财产,别人无权左右”。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