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杨某同居生育了孩子,同时黄某又与李某同居生育了孩子,黄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首先,黄某的人品太差,而且违法,应该受到惩罚。
其次,黄某与杨某同居并生孩子是属于事实上的婚姻,他在已经有孩子的情况下又与李某同居且生孩子等于又有了事实上的婚姻,这就是典型的重婚,无论杨某、李某愿意否,黄某已经触犯了婚姻法,应受到惩罚。
最后,想补充说明的是,现在社会上的确有不少一个男人和两个及以上的女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的,特别是南方经济发达的乡村,这种违反法律的现象还成了当地人们的话题,有的男人或女人还称赞这个男人有本事等,以金钱主宰一切的社会似乎是一夫多妻的温床,但民不告官不究的现实,让事实上一夫多妻堂而皇之,在有法律法规定不许的情况下依旧还是存在,估计黄某的事实婚姻可能是他的爷爷或爸爸率先垂范的结果吧。
黄某与杨某同居生育了孩子,同时黄某又与李某同居生育了孩子,黄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依我之见:黄某的行为‘’有犯罪的可能‘’,也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
一,构成犯罪的可能情形:
1,如果黄某己经与她人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为有夫之妇的扬某‘’同居生子‘’,黄丶扬二人并在一定朋友圈的范围内对外以夫妻相称,那么,黄某之与杨某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己触犯《刑法》第条,可能构成‘’重婚罪‘’。
2,如果黄某随后又与李某的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跟扬某完全相同,即二人都属别人的有妇之夫丶有夫之妇而非法同居生子的,也都可能构成‘’重婚罪‘’
3,如果黄某系未婚之人,而杨某和李某均系有夫之妇,而黄某主观也明知杨某和李某系在婚之人而仍然先后分别与二人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黄某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可能构成‘’重婚罪‘’。
二,为什么本人假设黄某上述三种情形仅仅是可能构成犯罪呢?
1,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一个人的行为的法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凡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均不得确认有罪;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罪‘’系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直接审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法律规定受害人有直接向法院控告的权利,也有不起诉的权利。请问一一本案受害人,即黄某的重婚行为导致其家庭关系遭受损害的‘’合法妻子‘’,以及杨某李家庭遭受黄某非法同居重婚损害的‘’合法丈夫‘’等人是否己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黄某涉嫌重婚犯罪刑事自诉?
再请问一一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并正在依法审理该重婚自诉刑事案件?
如果上述两问均无答案,那么对黄某行为的假设与杨李二人的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涉嫌重婚犯罪仅仅是一种可能‘’。
三,不构成重婚罪的可能的情形:
1,如果黄某系未依法登记领证的‘’未婚之人‘’,而先后与也均是未结婚领证的‘’未婚之人‘’的杨某丶李X同居并生子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法律之规定:黄某、杨某、李某的行为均不构成‘’重婚罪‘’。
2,如果杨某丶李某均系‘’有夫之妇‘’的在婚之人而在先后在与黄某接触交往中,故意对黄某隐瞒‘’己婚‘’的事实而长时间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犯罪构成必须具有‘’主观故意‘’这一必须要件的规定,由于黄某与‘’有夫之妇‘’非法同居生子系‘’被欺骗‘’而缺乏‘’主观故意‘’这一法定要件,所以,在这种情形下黄某的行为依法也不构成‘’重婚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1l
黄某与杨某同居生育了孩子,同时黄某又与李某同居生育了孩子,黄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不构成重婚罪,同居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你和几个人同居,法律都不会干涉!重婚罪指的是在法律上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通俗地说,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结婚证的行为!当然,也有特例,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合法婚姻的行为也可认定重婚罪!比如,一个人在老家结婚生子,然后跑到深圳,认识一个女的,偷偷办了个假结婚证,和邻居朋友单位领导说深圳女是我老婆!还在深圳摆酒宴,还把夫妻合法财产全部给深圳女,最后东窗事发!但是如果那个人没有和人领证!同时和几个人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主要是维护宪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但其权益受到伤害,法律也会酌情保护,前提是不得损害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孩子是无辜的,所以,同居所生非婚子与婚姻生子是平等的权益!因此,渣男同时和几个女人同居,谁先领证谁最大!
黄某与杨某同居生育了孩子,同时黄某又与李某同居生育了孩子,黄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谢谢邀请;怎么会有这么不懂法的人,在当今的年轻人里,连什么是同居,什么是合法的夫妻都分不清,不能不说是时代的悲哀,看来法治必需得继续深入人心,才能使一些人彻底脱掉法盲的帽子。
正如楼主所说,黄某与杨某同居生了孩子,同时黄某又跟李某同居生了孩子,黄某是不是涉嫌重婚的这个问题,首先,我就可以明确的答复你,婚都没结,哪来的重婚呢?只能说黄某是个渣得不爱渣的男人。
在上个世纪94年2月1日前,我国在婚姻上采取的是铭文法和习惯法相并重的原则,只要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组成了家庭,生了孩子,依据习惯法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事实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才有追究黄某重婚的法律依据。
94年2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后,就废除了事实婚姻,把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生孩子,看成是非法同居。这种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就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违法,但是不犯法。想分手自行协商解决,想告到法院连门都没有。
如果黄某与杨某生活在一起,生孩子是领取了结婚证的,后来黄某又与李某生活在一起,领取了结婚证生孩子。这在法律上黄某就犯了重婚罪,可以入刑追究刑事责任。黄某与李某,杨某两个女人都没有领取结婚证,生了孩子,未婚生子的事情大有人在,没有法律的约束,都是自由身,要追究重婚罪,就没有法律的依据,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黄某和两个女人同居,两个女人的利益虽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生下来的两个孩子,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受社会歧视。依法两个女人可以将黄某告上当地的人民法院,要求黄某承担起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责任和义务,在法律上能够成立,法律是支持的。
黄某与杨某同居生育了孩子,同时黄某又与李某同居生育了孩子,黄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这个女人和两个男人都是法肓,此女人是个十足滥情女。
怎么可以象畜生一样,随便和两个男人,非法同居,还为他俩各生了一个孩子呢?
没有向民政部门,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只能称之为非法同居罪,不构成重婚罪。
滥情女你必须在两个男人中,选取一个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结为正式夫妻。
与被你放弃者,所生孩子的抚养,你们双方必须自行协商处理。
黄某与杨某同居生育了孩子,同时黄某又与李某同居生育了孩子,黄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前提是,黄某是否已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及与人领取了结婚证。
如果黄某未与任何人领取过结婚证,那么黄某这样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另外,重婚罪是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即受害人自己不向法院诉讼,公安不会主动受理,所以黄某是否能被重婚罪定案,还视其合法配偶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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