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如果女孩用打碎的酒瓶致对方身亡,算防卫过当吗?
很多人在疯狂输出情绪的时候,连基本的逻辑判断能力都没了。而在这种情绪充斥着整个舆论圈的时候,任何试图理性讨论的结果都会收获盲目的愤怒。
以这道题目为例,假如被打女子用打碎的酒瓶致对方死亡,是否算防卫过当。
这里面包含两个隐藏的假定情况,分别指向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假定情况一、对方将白衣女子拖出室外进行暴打,这时候白衣女子用打碎的酒瓶致其中一人死亡。
假定情况二、黑衣女子在绿衣男扇白衣女子耳光以后,用酒瓶砸向对方头部,结果当场致其死亡。
其实很多人的回答都是在假定情况一,被打的白衣女子当时遭受对方疯狂的暴力输出,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来触目惊心。而作为被害者的她,必定也是极度惊恐并且无助的,这时候她如果用打碎的酒瓶导致其中一个行凶者死亡,理论上算是正当防卫。
在司法领域,有一个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指行为人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白衣女子所面临的情况,可以视为一群人对她“行凶”,而且程度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她符合无限防卫权的要求,在反抗时致对方死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类似案例的,并且也一度在网络引发了巨大反响,那就是大名鼎鼎的昆山砍人(龙哥)事件。
跟本案比较类似的情况,就是被害人于海明面临刘海龙(龙哥)比较激烈的暴力行为,对其进行连续殴打,并且从车中取来砍刀用刀背对其进行攻击。虽然刘海龙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杀人意图,但其施暴行为导致于海明的情绪处于极度恐慌之中(于海明一度认为自己脖子被刘海龙割破),结果发生了极端的反抗行为(夺刀连续劈砍)致刘海龙死亡。
最后公安机关对本案监控视频,以及于海明陈述进行了综合评判,认为于海明面对刘海龙不断升级的暴力行为情绪处于极端状态,结果夺刀反抗刘海龙并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而在唐山打人事件里,白衣女子所处的暴力场景,比于海明有过之而无不及。其面对三个施暴者对其进行连续殴打,并且用啤酒瓶对其身体跟头部进行攻击,暴力程度还一直在升级。这种情况下如果白衣女子用打碎的酒瓶反杀对方,同样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唯一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的情况,就是这些施暴者停止暴力行为以后,白衣女子捡起酒瓶杀死其中一人,那就属于典型的事后防卫,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鉴于打人者的行为过于恶劣,导致白衣女子精神处于极端恐慌,并且害怕会遭受二次殴打,所以做出了延迟防卫,这在司法上也会予以从轻处理。
所以说在白衣女子的角度来说,基本上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前提是她拥有反击的能力。
但如果是假定情况二,在绿衣男搭讪失败,并且跟白衣女子发生肢体冲突,扇了对方一耳光之后。黑衣女子用酒瓶砸了绿衣男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这里就不构成正当防卫了,而是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存在从轻处理的情节。
因为在黑衣女子用酒瓶砸对方头部时,双方暴力行为尚未升级,从语言冲突到推搡,再到绿衣男掌掴白衣女子。而黑衣女子这时候用酒瓶击打对方头部,实际上是对双方冲突的一次升级。
假如这里绿衣男就被暴击死亡,那么后面的悲剧实际上就不存在了。毕竟主要施暴者已经死亡,而屋外几个冲进来助攻的帮手看见一个拥有一击必杀能力的女子,大概率会吓得原地撺稀,并且主动报警寻求庇护。
那么最严重的后果就会转移到黑衣女子这一酒瓶上,人们的讨论方向也就会变成“女性在公众场合被调戏时击杀对方是否算正当防卫”,以及“男人的言语跟肢体骚扰是否应该认定为极端暴力”。
而进入司法领域,黑衣女子虽然砸死了绿衣男,但绿衣男存在寻衅滋事在先,属于过错一方。而且在绿衣男扇了白衣女子一耳光之后,黑衣女子情绪激动之下用酒瓶攻击对方,意外致其死亡,这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从轻情节。
没错,如果这一酒瓶子就成为事件终结,那么黑衣女子是不能被认定为防卫行为的,首先她并不是直接被侵害对象,其次对方的暴力程度并不能对冲她的故意伤害行为,而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大概率会被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但因为对方存在挑衅行为在先,所以可以从轻处理。
但我们离开这些假设的平行宇宙,回到现实中来反思这次打人事件。
几名被害女子并没有将施暴者一击必杀的武力值,甚至她们的反抗变成了对方升级暴力的契机。而面对几个打人者不断升级的暴力行为,几名女子连自保都做不到,受伤最重的白衣女子还躺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她的伤情决定了几个打人者的定罪量刑。
不是每个被欺负的对象都能变成于海明,也不是每个施暴者都会翻车变成龙哥,更多的时候就是躺在医院病床上等待法律降临正义的弱者。
而无数键盘超人在网上攻击那些旁观者,甚至某些公众人物借机挑起性别对立恰垃圾流量时,很少有人去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在现场的话,到底能为被打的女子做什么。
毕竟键盘超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开上帝视角,俯瞰着整个事件的全过程。但作为一个在现场就餐的人,他们看到双方发生暴力冲突的时候,可能连谁打谁都搞不清楚,根本不可能精准判断出谁是应该被见义勇为的对象了。
所以他们能够在事后帮助被害者,并且积极取证报警,这就已经是最大的见义勇为了。
罗翔老师的文章可谓是一语命中脉门:法律应该鼓励善行,应该倡导见义勇为之风。但法律能做的其实没有那么多,更多的时候只能靠人们的道德自律。而这种自律,远比法律的他律更加重要。
唐山打人事件,如果女孩用打碎的酒瓶致对方身亡,算防卫过当吗?
白色衣服那个,肯定算正当防卫,就算在门口时,用酒瓶反杀醉酒男,也是正当防卫。而黑色衣服那一酒瓶就有争议了。
其实那几个女孩子真的很难!不管她们怎么做,都有人觉得不对。如果她们没反抗,被带出小巷子了后果不堪设想。而那时候,肯定有人说,面对歹徒要勇敢反抗。现在,女孩子勇敢反抗了,又有人说,女孩用酒瓶敲人,升级了事态,有防卫过当的嫌疑。那有谁能来说一下,女孩到底怎么做才是正确的!
这事情,我们可以从上帝视角,冷静地看,可以分两部分来说。在屋内被打,和在门口被打。1:在屋内这一块。
大家仔细看视频,仔细听那醉酒男说的话。
醉酒男子进门后,一直看了多眼女子那一桌。后来还是黑衣女子回看醉酒男,他才走向收银台的。
在收银台时,醉酒男子好像说了,他要把那几个女孩子怼到路对面那啥!至于醉酒男说的女孩,是否是受害者这四人呢?
女子呵斥问醉酒男“你想干嘛!”
醉酒男这时用污秽语言回答,然后动手打女人脸,还抓女人脖子。
这时候,白衣女人因为害怕,就拿起酒瓶反击。这一酒瓶肯定算正当防卫的。
大家可以设想,如果你是那个女孩,有一个醉酒男要那啥你,而且动手打人抓脖子了。那时候的你,还能冷静思考如何做才算正当防卫吗?我相信很多人都是做不到的,肯定是惊慌得下意识,能拿到啥就拿啥来防卫自己。
因为,如果你不反抗,那醉酒男就会真的在大庭广众之下,把你给那啥了。
所以,白衣女子那一酒瓶,是没问题的。属于正当防卫。防止自己被进一步侵犯。
至于,黑衣女子,看到同伴被语言恐吓,被殴打,被抓脖子后,就拿起酒瓶敲醉酒男。从客观上说,从上帝视角来说,的确,这一酒瓶把事态升级了。是有互殴和防卫过当的嫌疑的。
但是,大家再次切换角色,把自己代入到黑衣女子身上去想问题。
当时,那个醉酒男说了,要那啥白衣女子,那么如果我不制止醉酒男,那他是不是真的会那啥我朋友?而他又会不会连我也那啥了?
这时候,自己和同伴的生命和清白,都受到威胁了。那么,在受到不法侵犯时,人的第一反应应该是用一些办法去阻止男子的侵犯行为。
所以,情急之下,人是很难会冷静地去考虑自己的这个防卫行为,是否会防卫过当了。
而且,在被侵犯时,大脑紧张,是很难能正确判断,自己这一酒瓶,会不会升级事态的。
在自己生命清白都受到威胁时,女子用酒瓶还手,防止男子进一步侵犯,这都是合乎普通人的行为举止的。
所以,我感觉黑衣女子那酒瓶敲在醉酒男子后脑勺,虽然有互殴嫌疑,但是也合情合理。
2:在门口,两个白衣女子被一群醉酒男子殴打。这一部分,我觉得白衣女子,或者黑衣女子够勇的话,他们做出的任何举动,都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白衣女子,被施暴成那样了,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且从视频看,绿衣男子好像还从包里抽出管制武器,不过好在帽子男拦住了。
在这样极端的条件下,应急反应下,白衣女子,奋起反击,然后错手杀了其中一个醉酒男。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大家试想,作为一个普通人,过的都是普通的日子,谁见过这样的大场面了,谁能够很冷静地想怎么合理反抗才符合正当防卫。
普通人第一次遇到这种恐慌的场景,大脑一时当机,做出无法自控的事,这也是合乎常人的举动。
大家可以参考前年昆山龙哥事件。两件事,其实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生命遇到了威胁。
不过结局不同的是,昆山那事,被威胁的男子运气好,绝地反击成功了。而这次的白衣女子,遇到的歹人实在多。
总的来说,白衣女子,从开始到最后,开始时用酒瓶反击。如果后面,也有机会反击,错杀对手的话,也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仔细看,白衣女子的遭遇比昆山龙哥那事,其实更惨更恶劣。
昆山龙哥那事,歹人只有龙哥一人。而这次事件,歹人有四五个醉酒大汉。
所以,我觉得女子不管做了啥事,都更应该得到正当防卫的庇护。
大家觉得呢?
唐山打人事件,如果女孩用打碎的酒瓶致对方身亡,算防卫过当吗?
结合视频,如果女孩反抗致对方身亡,应当认定正当防卫,因为对方对方暴力手段有致死的危险。
唐山打人事件,如果女孩用打碎的酒瓶致对方身亡,算防卫过当吗?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受到骚扰的黑衣女子拿着啤酒瓶砸过去,导致男子脾性大发,开始对女子大打出手,造成女子受伤住院,几名打人的男子也受到了警方的拘留。
毫无疑问,事件中女子用啤酒瓶朝着男子打过去,由于没有造成对方男子身体伤害,应该可以算作是女子为了自卫而展开的还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应该不需要承担什么具体的责任。
然而,如果女子用的啤酒瓶将男子伤害致死了,比如说,用打碎的啤酒瓶捅破了男子的主动脉或者血管,导致男子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那这种情况下,女子应该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因为,如果这时候还判女子是正当防卫的话,显然是不妥当的了,至少也会被判定为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且造成对方死亡,是一定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只不过,这责任的严重程度比故意伤害罪要轻得多。
当然,话讲回来,无论是正当防卫也好,还是防卫过当也好,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终归不是件好事。建议大家还是和和气气做人吧,能一生平平安安比什么都好。
唐山打人事件,如果女孩用打碎的酒瓶致对方身亡,算防卫过当吗?
这个有待考证了!事实可能不算!
我是学法学的,也过了司考,但我只想将他们凌迟并且强制侮辱,甚至更残酷的刑罚,这是我内心最直接最朴素的感受,虽然我知道不会这样,可能最后判刑最多10年左右,但依然不能阻止我的思想,法学让人理性,但感性才是作为一个人最朴素的情感。
PS:我看了一下评论,大家对我说的意见很大,我可能没有表达清楚,因为我看了视频,看完之后无比愤怒,性骚扰不成,直接打击报复,还要拉出去打,谁来打谁,甚至拖到监控外去打,还有扬言“C了”这种极度不尊重人的话语和欺负弱女子的行为实在是令人厌恶,我觉得但凡是个人都会极度气愤,正因为如此,我才有感而发,说出凌迟和强制侮辱的话语,这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视角来看。也许你们觉得我作为一个普通人来这么想问题都过于极端了,但你要把受害者带入自己的家人、朋友或者对你极为重要的人,我真想…… 此处略去n个字。
当然,如果作为法律人的视角来看,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两者同时触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更不会提出凌迟等酷刑或者强制侮辱的说法,也许看看就过去了,想想触犯了什么罪,大概判几年,再说一句,这些人真不是个东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同时,也保护即将成为“被告人”的那些人,“它们”同样也有权利,也有律师帮他们辩护,保障它们的权利。
法律让人理性,但热血也并没有泯灭,两者并无关系,首先你是一个法律人,其次才是法律人;也许我表达得比较极端,忘记自己带入了什么身份发言,但是我本身并没有任何权利来代表别人,我只是代表了自己,以至于让很多专业人士感觉不舒服,说我白学了,没有法学素养。这点我做的欠妥,让大家产生了误解,我也在反思,对此我也感到抱歉,感谢大家批评指正!
另外,我所说的凌迟也只是极度愤怒的表达,这不可能实现,我也并没有推崇,因为凌迟本身就是酷刑,也不利于人心和社会的稳定。也请部分人不要上纲上线,说我推崇,duck不必。
至于为什么这么愤怒,因为如果只是单纯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等罪行,还不至于让人那么愤怒,我们可能会想一想这么做的犯罪动机是什么;但犯罪嫌疑人是无事找事对被害人进行性骚扰和侮辱的行为,没有成功, 直接上手打人,还是群殴,还扬言C了,侮辱比伤害过分的多。 这也是让我感到愤怒的原因。
唐山打人事件,如果女孩用打碎的酒瓶致对方身亡,算防卫过当吗?
不算,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这个情境之下的女孩拥有了无限防卫权,不管是对施暴者采取何种反制措施都不承担法律责任,哪怕致其死亡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可以参考昆山反杀案,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打死了白打”。
唐山烧烤店第一主犯
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之前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的司法解释门槛极高,司法实践中也一样,自2020年9月3日起国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在这里针对本案情况稍微简述一下:
正当防卫不仅可以防卫直接的施暴者,在场其他的正在实施侵害的人一样可以防卫。
综合考虑被打人当时的思维肯定处于紧张混乱的状态,所以不能以事后冷静的角度来判断思考,要考虑被害人当时的一个慌乱的,极端的、精神紧张的一个状态。
正当防卫里的特殊防卫也就是无限防卫,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正当防卫行为造成施暴者伤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行凶现在也明确了,使用致命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地叫行凶,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或者没有使用凶器但是从人数和击打的部位力度上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有严重紧迫危险性的也是行凶,都可以无限防卫。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这次唐山烧烤店案件被打女孩适用于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起因是因为对方的性骚扰,施暴者被拒以后恼羞成怒对受害人进行了殴打,后又有多名同伙帮忙,在受害人已经没有还手能力的时候还继续施暴,且有着明显的用脚和啤酒瓶击打受害人头部,已经构成严重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被害者完全拥有了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最新司法解释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最新的司法实践来看,假如唐山烧烤店伤人事件的女孩用打碎的啤酒瓶致施暴者身亡,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唐山案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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