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的电梯属于公共设施还是私有财产?

老旧楼房加装电梯,改善了居民出行条件,方便了居民生活,受到了居民的普遍欢迎。目前这项利民工程在全国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因此也总结了很多宝贵的经验。

但是,在加装电梯在给居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矛盾和纠纷,比如,后加装的电梯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是属于共有设施,还有“私有”财产呢?

一、老楼加装电梯所有权如何认定

对于老旧楼房加装电梯的所有权归属,目前国家还没有法律规定,人们能看到的也只是一些地方性的文件,而且也并不统一。比如福建省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 “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楼号业主共同所有。”但是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中却是这样规定的 :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产权归该单元出资业主共有。”

很明显,两个地区对于加装电梯的产权归属并不相同,前者认为应该归本单元所有业主共有,而后者认为只有出资业主才享有电梯的所有权。哪个规定更有道理?如果电梯出现了事故,应该由谁承担?电梯的维护费用由谁来出?这些问题,都会因为电梯所有权不明而难以解决。

二、电梯所有权归属问题不能“一刀切”。

电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讨论,不能简单的“一刀切”。

1、业主有权约定电梯所有权归属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 业主对于小区重大事项有共同决定权。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过“两个三分之二” ,即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老楼加装电梯,也必然要牵涉到电梯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也应该由相关楼栋“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在满足上述“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前提下,全体业主可以共同约定电梯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还是属于出资业主所有。也有一些业主把电梯所有权约定给了第三方,比如物业、电梯公司等,业主乘坐电梯,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

2、业主没有提前约定所有权归属怎么办?

1、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业主没有对新增电梯所有权归属做出约定,则应该默认为单元全体业主共有。

新增电梯,都是在楼外共有区域建立,《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 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该楼栋业主没有约定的前提下,电梯就是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因此,电梯就属于业主共有。

2、加装的电梯,是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并且满足了“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因此,增加的电梯,不是哪一个人的自主决定,而是整个单元业主的共同决定,其结果,也要该单元全体业主承担,具有共有部分的属性。因此,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电梯应该认定为该单元全体业主共有。

3、从表面看,一楼业主并未出资,没有电梯的试用权,如果不出资也可以使用,是对出资业主的不公平。老楼加装电梯,应该全体业主共同出资,共同承担管理与维护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出资业主不能以不使用增加的电梯为由逃避出资和管理的责任。对于那些未出资业主而言,理应他们出资的部分,已经由出资业主给垫付了。因此,出资业主与未出资业主之间,就行成了债权关系。在未出资业主履行出资义务之前,出资业主对未出资业主采取了限制使用电梯的措施,什么时候他们履行了出资义务,这项限制即可解除。

看了上面的分析,大家认为,老楼加装电梯的归属权是全体业主共有好,还是出资业主共有好呢?

加装电梯的电梯属于公共设施还是私有财产?

我认为在既有多层商品步梯房加梯是加梯人为自己方便、联合他人合伙购买的一种自用设备,是相对他人的私有财产,是在既有公共区域内设立新增物权的行为。

公平、自愿、诚信是民事行为的三大基本原则。加梯是民事行为,三大原则也是既有多层商品步梯房加梯行为要遵循的法律行为原则。多层商品步梯房是业主既有的法定的物权,所加电梯是加梯人为了为自己的方便、合伙购进的一种使用设备,这种设备既不是多层步梯房的基础设施、也不是多层步梯房的附属设备、更不是不愿加梯人的标的物,是加梯人合伙在既有的公共管理区域内、新增的待定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任何人无权自由设立物权、物权是法定的。所以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管理原则设立在共有的法定物权上既不公平、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行为。《民法典》278条款规定的是对业主现有物权中的、共同管理事项(物业)的管理内容及共同事项(物业)管理的表决办法,不是物权的设立条款,是一种既存的物业管理条款,拿物业管理办法的条款去设立新增物权的方式是错误的法条运用行为。我认为、加梯可以、要依法依规,善意的协商一致后加梯,这才是善意的民事行为。

综上只是个人观点,持不同观点的网友,请交流指正。

加装电梯的电梯属于公共设施还是私有财产?

公共设施是全民所有的,旧楼加装电梯显然属于该楼栋特定业主的共有财产,绝对不是公共设施。所以旧楼加装电梯,必须经业主“协商一致”,不一致是不能装的。有一户业主反对,加装电梯都是违法的。

任何组织、部门、团体、个人都无权打着“惠民工程”的愰子借机敛财,强加干涉强行加装。未“协商一致”强行加装违法,属违法违规建筑,必须强制撤除。

加装电梯的电梯属于公共设施还是私有财产?

开发商购地建设的小区,小区土地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如小区土地是国家划拨的,现小区地皮也是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建电梯是部分业主的按份共有物,不是小区或楼栋或单元的业主共有物,故电梯所地皮应先经小区全体业主依法表决通过才合法。小区增设公共设施都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一个单元的部分业主加电梯也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否则违法。

因地皮是全体业主共有的,仅此点加电梯面积就不具备合法性,就不能认定为公摊面积,更不可进行不动产登记。

对于一个建筑,它所占土地不合法,即五证不全;它与业主的原公摊面积的属性不相同,不具备划归公摊面积的条件,如有的地承诺作为公摊面积,纯为无法胡许原,忽悠业主加电梯的欺骗。试想作为公摊面积不合条件受阻,如提进行不动产登记,更难上加难。现无一市承诺,该死了,人心不知足,得陇又望蜀。

现给加电梯定位,①合法的步梯(不须改建)拆改,以适配电梯是违法的。②加电梯是部分业的按份共有物,既不是小区(或单元)的公共建筑,也不是某业主的私有建筑,如与合法建筑的属性特征对比,它不完全具备合法建筑的属性特征,故不是合法建筑。是矛盾中的难产儿。

加装电梯的电梯属于公共设施还是私有财产?

加装的电梯是出资业主的私有财产。是在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属于个人的附属设施,是典型的违建设施。

加装电梯的电梯属于公共设施还是私有财产?

当然不是公共设施!这种东西就只属于那些需要加装电梯的几户人家的,别把这种违建品再强行加给不想装电梯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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