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三名男子轮流与女性发生关系,女子先自愿后报警,会被处罚吗?

近日,河南商丘发生了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案件,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部门三名职工与一名女子轮流发生性关系,此案已在警方得到确认,目前正在调查处理。

一般来说,做这种事情都是非常的隐秘,那么这件事情是如何暴露出来的呢?

据知情者透露,该女子开始是与一名男子相约,后来,与女子相约的男子又喊来了同单位的三个人,后与女子产生矛盾,女子选择报警,此事便公开化。

有记者与涉事三名男子单位取得联系,得知这三人,不是一个科室,相关科室领导表示目前还不了解具体情况。而单位的领导则认为,这三人,并非单位的公职人员,只是工人,而且发生这种事情,是他们的“个人行为”。

那么“轮流发生性关系”和“轮奸”,以及“聚众淫乱”有什么区别?

大家都知道的“李天一案”,警方就第一次用了“轮流发生性关系”的概念用语,在这一次商丘事件中,这一用语再一次出现。应该说,轮奸,也属于“轮流发生性关系”,但是性质却不完全一样。前者,是双方自愿,法律上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后者,则是属于强行发生性关系,触犯法律。

商丘发生的这件事情,如何判定性质?这还需要根据女方的意愿和发生性行为的具体情况来定性。

如果经调查,女方确属自愿,就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没有强行违背女性的自主意愿。但是,虽然女方自愿,但是事情发生在同一个环境里,比如几人轮流与同一女子在同一个房间发生性关系,就触犯了法律,构成了聚众淫乱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对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这次事件,最终被定性为聚众淫乱,那么一开始和女人约会的男子,无疑就是首犯,因为是他打电话召集了其他三人。而其他人胆敢参与,也很可能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事情了,当然,这些人,是不是屡犯,还需要警方调查后才能知晓。

对于其他三人,也不排除偶犯,如果是偶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 参与聚众淫乱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并非女子自愿,而是通过胁迫或者是暴力方式,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多人参与,则构成轮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两人以上轮奸等情形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显然,如果最后构成轮奸罪,则会得到罪严厉的判罚。

当然,最后的结果,还要等待警方最后的调查结果才能定性,如果这三名男子构成犯罪,一定会严加惩处。

新乡三名男子轮流与女性发生关系,女子先自愿后报警,会被处罚吗?

12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市爆出了一个“大新闻”,封丘交通运输局道路运管部门的三名职工李某、赵某和王某与开封一女子轮流发生性关系,最后全部被警方带走了。

这个消息真的是让人大吃一惊,三名政府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做出这样既违法又违反道德的事情,他们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会不会被开除呢?里面有什么内情吗?女的是被强暴的还是自愿的呢?这件事是属于嫖娼还是属于强暴呢?

三名男子和一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是怎么传出这样丑闻的呢?

事情的大概经过是一名男子把这位女性约出来以后,又叫来了两名男同事,轮流和女性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后面出现了纠纷,女子选择了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把涉事人员都带走了进一步调查。

目前报导出来的事件经过是这样的,这三名工作人员都是交通运输管理局运管部门的职工,三个人不是同一个科室,但是关系不错(能同时一起做这样的事情看的出来“臭味相投”,是不是第一次呢?看操作娴熟不像是初犯了)。

女子和三名男性发生关系,应该不是男女朋友的关系,大概率这位女子是属于“卖淫”的性质,事后女子因为发生纠纷奋而报警,最后几人一起被警方带走调查,这说明女性没有被控制,也是自由的,报警的时候也没有人阻止,这样的情况发生“强暴”的可能微乎其微,很大的可能就“给了钱太少了”,女方觉得吃亏了,所以报警了。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三个男人是不是觉得后悔呢?是后悔办了这样的错事,还是后悔没有多给点钱“花钱免灾”呢?

三名男子单位领导说:这三个人不属于公职人员,只是工人,是属于“个人行为”

对于运管部门领导的这番言论,很多网友也是惊呆了,工人就不是单位的职工了?只有干部才能代表运管处的“形象”?只要不是干部出现丑闻就没事了?这样的事情不是“个人行为”难道是单位组织的吗?

这3个人看来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不是所谓的“临时工”,不然的话领导估计就说了“这些人都是临时工,经过领导决定解除聘用合同了”。

这些人是不是“嫖娼”呢?还是比较严重的“聚众嫖娼”吧!三个正式职工做出这样的“龌龊”事情,有没有想到自己的家人孩子们呢?这样一下子都出名了,这样的名声可能让几家人都抬不起头来。

这几个男子会被怎么处罚呢?会不会开除呢?

在我国的刑法中没有嫖娼罪这个罪名,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不是犯罪行为,嫖娼的话一般只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1.嫖娼情节较为严重的,会被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聚众嫖娼”的话就是涉嫌犯罪了,涉嫌“聚众淫乱罪”。犯本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引诱未成年犯罪的,会加重处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这几人是单纯的“嫖娼”还是“聚众淫乱罪”,相信警察会找出证据,法院会根据事情的原委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名女子是不是受害者呢?会不会处罚呢?

对于这名报警的女子是不是受害者呢?现在没有明确的证据,不过根据常识,应该不是受害者。他们是因为有些事情没有谈妥,所以女子才报警的,而应该不是因为“强暴”而报警的,最大的可能是因为“钱的问题”。

对于他们4人发生的事情他们应该是“明知故犯”,强迫或者是有暴力手段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如果真的那样,男子们的违法行为就更大了。

女子如果是因为“谈的价格不合适”而报警的话,他们是共同的违法行为,是共同的“卖淫嫖娼”,或者是“聚众淫乱”,他们的违法行为都是一样的,都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者是刑事处罚的。

三名单位职工做出这样的事情,令人震惊,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也给单位摸黑,会受到严格的处罚的。对于这样的不能洁身自好的人,建议严格处罚,还社会一个清流。

新乡三名男子轮流与女性发生关系,女子先自愿后报警,会被处罚吗?

肯定会被处罚的,女方是不是自愿公安机关会去调查取证

该女子是不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不仅取证女方的陈述,也要看外围的证据来源是否客观真实。

如果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该女子不是自愿的,是强迫的,那该女子是受害者,三名男子则会以强奸罪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自愿的,三名男子轮流与改女子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嫖娼卖淫,三人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拘留或罚款。

三名男子轮流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是不是犯了聚众淫乱罪也有待公安调查判定,聚众淫乱是扰乱社会公共交往秩序,属于违法行为,要判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无论男女都要洁身自爱,不要触犯法律。

新乡三名男子轮流与女性发生关系,女子先自愿后报警,会被处罚吗?

聚众淫乱嫖娼,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先看看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所以新乡三名男子轮流与同一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肯定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的!

还有一个就是强奸的问题,这三名男子与同一女子轮流发生关系,并不涉及强奸量刑定罪的法律概念,因为这三名男子并没有强行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前提下与其发生关系。

该名女子事后因为服务费问题,与三名男子没有达成一致,那这名女子就涉嫌卖淫,也是违法犯罪行为。

这事之所以败露,被公之于众的根本原因就是,该女子因为没有得到她认为应有的报酬,选择了报警。

卖淫嫖娼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聚众淫乱更是罪加一等!

新乡三名男子,必将会为他们三个的所作所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大概率就是妻离子散,身败名裂。

而这名女子,大概率不是本地人,估计也不是头一次干这事了,大不了换个新的环境,继续生活。反倒是被拘留几日,交了罚款就走人了。

最后啊,奉劝广大大老爷们们,管好自己的第三条腿,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更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知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

也奉劝广大女性们,务必要洁身自好,360行行行出状元,卖淫行为是违法的!并且你总不能一辈子靠卖淫为生吧?

新乡三名男子轮流与女性发生关系,女子先自愿后报警,会被处罚吗?

女子说停应当立刻停止否则就是犯法。

新乡三名男子轮流与女性发生关系,女子先自愿后报警,会被处罚吗?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是指三人(含)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行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交、鸡奸等行为。很显然他们已经触犯刑法了!不管女的是否自愿,男女均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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