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孩放炮扔下水道炸毁路面,女孩不幸遇难,谁应该承担责任?

重庆女孩往下水道扔鞭炮,引发沼气爆炸,路面被炸毁,女孩被炸身亡。

春节到来,合家团聚,孩子们也非常高兴,玩玩鞭炮也在情理之中。

人们常说,“天上飞来横祸”,重庆女孩因放鞭炮引来祸端,就属于天上飞来的横祸。

2月12日傍晚7点半多钟,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一名女孩燃放鞭炮时发生意外。小女孩将鞭炮扔进下水道,一瞬间好几个窨井盖被炸飞路面地砖被炸开,现场一片狼藉。

事发后,现场人员被紧急疏散,有人被送医,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事后,人们普遍认为,是下水道里面的沼气,被鞭炮点燃引发的爆炸。

这起事故的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我们说,这么小的孩子,不可能知道下水道里面会有沼气,也不知道沼气遇到明火会爆炸。即便是小女孩不在这里燃放鞭炮,下水道依然会有沼气,遇到其他明火,也会引起爆炸。因此,把责任归咎于小女孩燃放鞭炮,是很难成立的。

假设这起事件真是因为沼气爆炸引起来的,事故责任的认定也很难。

《民典法》第1258条规定 :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员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实上,下水道、化粪池等地下污水设备,都会产生沼气。但是,只有沼气达到一定的浓度,遇到明火才会爆炸,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下水道或者化粪池里面的沼气,不会总在爆炸的临界点,管理人员也不可能时时的去看管行人会不会使用明火。因此,把下水道爆炸的责任推给管理者也不公允。毕竟管理者不可能时时的去监测下水道沼气的浓度。而路人也不可能知道,下水道里面的沼气是不是达到了可以爆炸的程度。

因此我认为,把重庆女孩扔鞭炮引起下水道爆炸事件,归属于一个偶然事件,还是比较客观的。

当然,这起事件如何结论,最后还是需要相关部门来认定。

重庆女孩放炮扔下水道炸毁路面,女孩不幸遇难,谁应该承担责任?

小的时候生活在农村,过个年是非常期盼的事情,有好吃的,有新衣服穿,有炮竹放,也去别人家拾没燃放的炮竹,和小朋友一起玩的很开心。

也有不尽人意的事情发生,那个时候农村是集体生产队,夏收,秋收农作物秸秆都是成堆成垛的,过年的时候就有邻村一小孩放炮燃着了一垛麦秸垛,好在村民灭火及时,没在燃着其它地方。

家长教训了孩子,并承诺让队长扣工分作为损失的补偿。

那个时候农村都很贫穷,村民们都很朴实无华,队长后来也没扣工分。

小的时候放炮竹的确有炸着手指头的,熏着眼睛的,燃烧着自己衣服的。

城市可燃物很少,但下水道中一般会聚集甲烷等可燃气体,遇到明火非常容易造成燃烧和爆炸,逢节过年未成年人燃放鞭炮也要注意安全,不小心的话也能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做为大人应该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不能觉得小小的火星不会造成什么后果,一旦等到悲剧发生时,后悔都来不及了。

女孩的不幸,血的教训,沉痛之余,更要反思,加强教育和安全防范。每年都会有燃放鞭炮造成这样那样的情况发生。

重庆这一事,究竟谁要为这一意外事件买单,这恐怕需要相关部门来认定解决,我们谁也不知道某些时候身边会有什么义外的事情发生。

重庆女孩放炮扔下水道炸毁路面,女孩不幸遇难,谁应该承担责任?

这个问题很别扭,首先说这是一个不幸的事件,让我们祈祷这个可怜的女孩奔天堂的路上一路走好!

题主问的是谁应该承担责任,那么咱就来捊一捊:

先说下水道是干什么用的?排城市地表雨水及城市污水用的,是公用设施。它应该受到全体市民的爱护和保护。

再接着说往下水道扔炮仗的问题,由前面得知,不应该往下水道扔炮仗,这个女孩肯定不懂、也不知其危害,但她的监护人应该知道,也应该尽到监护的责任。

再有,下水道年复一年的使用,肯定有污泥等排泄物的沉淀,再加上不通风,形成沼气聚集。就犹如偶尔发生的液化气、天然气因泄露并被引燃发生爆炸是一样的性质。

咱们不愿往事故伤亡者家属伤口上撒盐,但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常理上,责任是确确实实在监护人身上,与下水道的维护和管理部门是没有什么责任的。

而且炸毁的路面,与事故的责任人也是直接有关的。但有关部门出于人道主义和常情的考虑,肯定不会再追究。当然,如果能再进一步,到这个不幸的家庭去予以抚慰,则肯定会受到各方面的赞赏。

重庆女孩放炮扔下水道炸毁路面,女孩不幸遇难,谁应该承担责任?

重庆女孩放鞭炮不慎引爆窨井不幸遇难:比事件更痛心的,是某些人的评论。

评论区里骂声一片:熊孩子,家长负全责,要让家长赔偿,赔他个倾家荡产,可是小女孩已经不幸遇难,女孩母亲多次哭到晕厥,这个家庭已遭受沉重打击,如果是家长教育不当,那他们已经为此付出昂贵代价,这样刺痛人心的评论和言语无异于是往女孩家长的伤口上撒盐。

重庆合川一小女孩大年初一在家长的带领下玩耍鞭炮时,不慎把鞭炮掉落进了窨井,没想到导致爆炸,多处井盖被炸开。旁边的土砖也是四处飞扬,窨井坍塌,小女孩被炸飞,当场昏迷。后送至医院救治,还是无力回天,不幸身亡。

鞭炮引爆窨井

No snowflake in an avalanche ever feels responsible。这句话出自《伏尔泰语录》,翻译过来就是“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1.一个天真烂漫的小女孩,是不可能知道窨井内潜藏有沼气,碰到明火就会引发爆炸的;在没有明确的宣传告示的前提下,就算是成年人也不一定知得,即使小女孩不放鞭炮引发爆炸,只要有沼气存在,也可能会碰到其他明火引发爆炸。

明火

2.说实在话,地下窨井虽然会产生沼气,有沼气不一定会爆炸,沼气爆炸的条件;一是沼气浓度,二是火源,三是足够的氧气,这三者缺一不可。

(1)沼气浓度:正常情况下,沼气爆炸的下限为5%,上限在16%。所以沼气浓度在5%-16%范围内,遇火则发生爆炸。

(2)引火温度:沼气的点燃温度为650-7500 ,所以井下的明火、电弧火花、放炮、自然发火、架线机车火花、甚至铁器撞击,磨擦产生的火花等都可以引燃沼气。

(3)当空气中氧气含量低于12%时,则沼气遇火也不会发生爆炸。

三个必要条件中,只要窨井责任管理人控制住其中一个条件就不会引起这样的悲剧,三个条件中唯一难控制的就是火源,因为现在的城市环境内,寸土寸金,不可能单独规划窨井区域并封闭起来,如果可以封闭起来,除了天灾雷劈是不会发生爆炸的。

沼气爆炸

3.管理人是不太可能禁止行人使用明火的。有抽烟的人扔的火柴,还有机动车打火时的火花,鞭炮等等,但另外两个条件都是管理人可以控制的,方法总比困难多,相对控制办法投入的成本,人的生命是更可贵的;2005年、2007年,重庆市就曾经做出过安装化粪池安全预警系统的批示。

2005年重庆市化粪池将设安全预警系统

2007年重庆将推广下水道、化粪池监测预警系统

4.如果管理责任人曾拿出整治方案,消除隐患,对主城区所有下水道、化粪池等危险源进行全面清查,排除安全隐患,今年重庆市民肯定度过的是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窨井隐患排查

5.如果从2007年起,就全面推广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给下水道、化粪池安上“顺风耳”和“千里眼”。该系统在下水道、化粪池安装探头,利用红外线装置24小时监控、检测气体,平均每分钟采集数据一次。当气体浓度超过报警线后,探头立即发出危险信号并报警,值班人员可在15分钟内赶到报警点。春节期间对主城区人口密集区、繁华商贸区、加油站、化工厂附近下水道和化粪池的可燃气体,进行24小时监测。肯定不会发生窨井沼气浓度超标,导致发生爆炸致小女孩身亡的事件。

电子眼监控下水道、化粪池

根据《民法典》1258条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女孩放炮扔下水道炸毁路面,女孩不幸遇难,谁应该承担责任?

监护人承担责任

放鞭炮能烘托节日喜庆气氛,在噼叭咚咚的鞭炮声中,得到开心快乐。小女孩胆子大,自己敢放鞭炮,也许证明自己的"勇敢",也许是亲身体验放鞭炮给自己带来的喜悦。

我从小对放鞭炮不怎么感兴趣。我儿子长大了,他成了我家专职放炮员。过年在我家放完,再回家放。我听放鞭炮就过瘾,非得自己点燃放吗?

在非禁放烟花鞭炮的城市,过年听到轰隆的鞭炮声,吿诉人们新年到了。但是放鞭炮要注意安全,放鞭炮容易引起火灾,我市安庆街东侧一姐妹烧烤店除夕之夜,因放鞭炮将大型牌匾点燃。放鞭炮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我市医院急诊科每年过春节,都有几人放鞭炮,崩伤了眼睛需要紧急处理。放鞭炮的碎片残灰,遇到刮风,四处飞扬,污染环境,给环卫工增加了数倍的工作量。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个人。

小女孩喜爱放鞭炮,但她人小,不懂得放鞭炮的安全知识和防护手叚,只顾高兴,怱视鞭炮爆炸的危险性。监护人既没提醒小女孩,放鞭炮的地点,场合,及防止出现的问题,又没跟随孩子两旁给予指导,导致小女孩放鞭炮放进下水道里,把马葫芦崩坏,路面崩毁,小女孩不幸遇难。

小女孩不该把鞭炮放进水下道里放,一,可能有人倾倒的煤气罐残潘,一遇火种火源点燃煤气残渣立即爆炸,能量大,破坏力强。二,下水道不通风,臭气可能产生沼气,发生爆炸,破坏威力强。不管是煤气,还是沼气,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不仅损坏了马路的路面,形成个大坑,小女孩不知道躲避或来不及躲避不幸遇难。1条鲜活的小生命瞬间丧生了,这是令家庭悲痛的一场悲剧。

小女孩因不懂鞭炮往下水道放炮产生的后果,属于无知。出现人命,谁担责?父母是第一监护人,如果在家父母未尽到监护人保护的职责,对孩子安全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如果父母外去打工,孩子交给奶奶爷爷或者姥姥姥爷看管,他们只管孩子吃饱不饿,考视孩子的安生生存才是第一位的,同样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负有监护人责任,未尽到保护责任。上辈监护人得知孙女或者外孙女不幸身亡,他们会自责没看管好孩子,孩子父母回来不用理怨,上辈人会追悔莫及,一家人对孩子的死极其悲痛,悲痛也换不回生命。血的惨痛教训,对孩子的安全保护一刻也不能麻痺大意,丧失警惕。

孩子的后事处理,找谁承担责任?

找幼儿园,找学校吗?找马路,找下水道管理单位吗?他们对小女孩的死都没责任。那么怎么办?自家担责,自己赔偿吧。另外,毁坏下水道,路面,也该由孩子监护人承担。看在孩子死已经够悲痛了,市政部门就不让赔偿了,派人将损毁的下水道和路面修复,保证过往车辆,行人安全通过。

重庆女孩放炮扔下水道炸毁路面,女孩不幸遇难,谁应该承担责任?

重庆女孩儿放炮扔下水道炸毁路面,女孩不幸遇难,谁应该承担责任?如果真正要找一个责任人,那就找下水道井盖的设计者。

他不该在井盖上面设计小孔,这样就给无知的小孩带来了无穷的危险,小孩子天性好奇,的确无孔不入,时时刻刻充满着探险的精神,经常会做些冒险的事情。

把一个点燃的鞭炮从下水道孔里扔下去,莫说是一个很小的孩子,就是一个十几岁的大孩子,或者是一个成年人,他们也许都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存在。

只是发生了这样的事故,人们才知道了其中的原委,原来下水道里面,存在着大量的可燃物,甲烷沼气,他们一旦遇到可燃点,就会燃烧爆炸。

产生巨大的威力,形成巨大的破坏力,小女孩的不幸遇难,他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儿,对儿童对青少年要进行这方面的安全教育,千万不要再重现这样的事故。

有的事故可以避免,只要大家有这个安全意识,学校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安全教育,家长对孩子要时时提醒,估计这样的事情就会少些。

如果这个设计者你没有讹上,我再给你提供责任对象,那就是鞭炮生产者或者是销售者,他们不该生产鞭炮,他们更不该卖鞭炮。

明知道那玩意儿危险,还卖给孩子,国家三令五申的禁鞭,有的地方就是听不进,有的人还大声的呼吁,不放鞭就没有年味儿。

放了鞭年味儿并不一定浓到什么程度,春节除了放鞭就没有其他的娱乐活动吗,我说电视里面那么多丰富多彩的节目,还不够你春节消遣吗。

燃放烟花爆竹的确存在着安全隐患,时值冬天天干草枯,更容易引起火灾,城市的燃放烟花爆竹,一是污染空气质量,二是扰民,三是加重了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四是给消防也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当然最危险的还是农村,农村里平时居住着很少的人,人退草进,村庄里到处长满了野草和灌木。

冬天里全部枯萎了,一旦燃放烟花爆竹,很容易引起火灾,而且是毁灭性的灾难,如果遇到刮大风,风助火势,更是不堪设想。

闹不好整个村庄就被火吞没,年纪大一些的老人,几乎逃跑的机会也没有。

去年我回了一趟老家,在村子里溜了一圈儿,村子里几乎没有路了,全部被野草灌木所侵占,到处都是绿油油的,整个村子淹不在野草丛中。

一个几百人的村庄,只剩下三四十个老人在留守,他们整天也不出门,你说村庄怎么不荒芜呢?

我当时就在暗暗的想,如果到了冬天,这些草木都枯了,多危险啊,一旦谁不小心,引起了火灾,后果多严重啊。

还好国家可能意识到这一点,就开始了禁鞭,可是有的地方就是有令不行,仍然生产销售鞭炮。

不知道这个小女孩的不幸遇难,能不能追究生产销售鞭炮人的责任。

第三个责任人就是家长,当然我们不必用法律的手段来惩罚他们,光身心的煎熬就够他们喝一壶了,失子之痛,人间大悲。

由于他们的监管不力,痛失爱女,让他们痛苦一辈子,自责一辈子,无论怎样自责后悔自罚,也换不回女儿的生命。

生命诚可贵,安全意识高,家长要负责,最好禁鞭炮,那些叫喊过年要放鞭炮的人,你们敢承诺发生了安全事故,你们负责吗,这个小女孩不幸遇难了,你们怎么不出来买单呢。

当然,几百上千的的鞭炮年味一下子没有了,的确让人不习惯,不过时过境迁,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要与时俱进,不要急生活在过去。

要有一种新的姿态,新的方式欢度新年,好的东西我们要传承,如现实不融洽的东西也就要摒弃。

我认为还是禁鞭的好,乱放鞭炮还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我有一个湖南的常德朋友,他说他们那儿过年放鞭炮就变味儿了,变成了什么呢?炫富,攀比。

普通人家一个春节就要放1万多块钱的鞭炮,有钱的人家就要放十几万的鞭炮。

他们认为过年放鞭炮越多越响,预示着新的一年财源滚滚,事业兴旺,人都往好处想,有钱的人放,没钱的也跟着放。

辛辛苦苦的在外面打工,一年下来能结余多少钱呢,弄到许多人家苦不堪言。

这种风气的确要杀一杀,国家要管一管,如果全国实行了禁鞭,无形中也帮了老百姓的大忙,因为减轻了他们许多困难,最起码的杜绝了,或者减少了许多火灾隐患。也没有小女孩遇难类似事故的发生。

小女孩不幸遇难的事故,究竟谁负责呢,我不是法官,也不能定,大家有什么好招,各抒己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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