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秦女士取钱时银行多给一千六,拒退称离柜概不负责,你怎么看?
看到此话题,讲讲我亲身经历过的事,那是二十多年前某一天,厂里办了个小公司需增购办公桌椅,会计填了张五佰元现金支票让我去开户行提现。
因是中午银行营业厅内空无储户,只有当班的两位中年女柜员在此为某话题交谈正欢,不时传来嘻笑声,我递上支票取款,两位一边办理业务一边话性正浓,当我接到柜面窗口递送过来一叠钞票时,500元纸币怎么这么厚实,我将到手的钱过过数正好5000元,我到底是提多少钱,是500元还是5000元呢?我也迷惑了,片刻,我意识到银行多付4500元钱,我的性格使然毫无犹豫地回转过身来,询问柜面还在交谈的营业员,其中一位看我打断她俩话题,极不情愿,有点不耐烦地答理道:还有什么事?我肯定地回答:刚才我支票是500块钱你俩却付了5000元。
话音刚落,二位立马收住谈笑,慌了神,忙把那张支票拿出来细看,票面上的确是伍佰元整。二位态度360度大转弯,连连向我道谢,"要是被主任知道我俩今天的事,会被受处份的……你是位好人"。这句话也许是她俩的内心大实话。
我以为:尽管她俩粗心大意太不应该,但都是有家有口的人,各人生活都不容易。需要说明的是当时还没有监控和电脑,柜面办业务都是两人为一对,一人付款,一人核对。而且当年我二十多年工龄,工资不到400块钱。
浙江慈溪秦女士取钱时银行多给一千六,拒退称离柜概不负责,你怎么看?
这个问题有意思,我从法律角度阐述这个问题。
第一,从法律层面上说,银行和储户就是甲乙双方的问题。按照合同法,一个愿意存,一个愿意接收存款。两者之间在法律层面主体是平等的,储户和银行应该尽到双方应尽的义务。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方面善意提醒,也是对银行的保护。从法律条文上来讲,这一条并没写入格式文本合同内容里,它属于现金出纳管理范畴。对于银行,现金出入柜台必须两次清点,储户发现问题应当当场提出。超出监控范围,事情比较复杂,不是一个银行柜台能解决的问题。
第二,银行多给了储户一千六,银行是有责任的。银行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还要提供证据。对于储户来说,明知银行多给了自己一千六百元,依据离柜概不负责这条拒不归还,属于不正当得利。即使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银行的。
第三,大家看我论点肯定会骂我的,因为我只给银行说好话。我再说一遍,银行和储户之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你取钱离柜才后发现银行少给你一千六,你也不要着急上火。按照民法通则,谁主张谁举证。当储户没有能力提供证据的时候,法院要求提供反正。也就是银行要向法院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能证明储户错误,银行无条件支付储户这一千六,即使当初银行确实没有少给储户一分钱。
浙江慈溪秦女士取钱时银行多给一千六,拒退称离柜概不负责,你怎么看?
先说我猜的结局吧:法院判决秦女士不当得利,返还银行1600元。下面说说我的看法:
1.如果真是这样的判决结果,我想只有法院和银行会认为这是正确的判决!其他人只能表示“呵呵”,并且喉咙里突然多出一口痰来!…怎能叫“不当得利”呢?人家秦女士不骗不捡、不偷不抢,哪里“不当”了?或者,就不能是银行职员看到秦女士如花似玉、临时起意、提高利率而多给的利息呢?利率从来都是银行说多少就是多少的,储户又没有任何发言权。
2.类似案例,有些国家听说(只是听说,本人未出国查证)都是站在老百姓这一头的,不管是银行多给钱还是ATM机狂吐钞票,本着“谁出错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银行自己认了。甚至不管银行几易其主,你拿一张年过上百的“存折奶奶”,人家也是认的。而我们的银行则不同,要么以“认识你‘奶奶’的人已经不在了”、“你‘奶奶’太老了,我们不认得了”把你拒之门外,要么以“你‘奶奶’太老了,根本没有什么生育能力”,给你一丁点儿利息敷衍了事。反正不服上法院,最后认定的责任肯定是:你奶奶的!……不过我觉得我们的法院叫“人民法院”,未来在这种事情上,早晚也是会站在老百姓这一边的。我敢打赌,如果没有,到时候客户的损失,不用银行赔,我一定让我的孙子的孙子……的孙子来赔!
3.说到银行,我就不明白了,你们出了错,怎么就不能学人家一样,当作是“花点钱加强管理”、“亏点钱提高服务”呢?!你们是缺钱的主吗?看看你们那么多家进入世界500强,肯定是不差钱的!所以缺的应该是加强管理、提高服务的责任心!另外,你们银行分分秒秒、财源滚滚,花那些时间精力去讨回原本自己给人家的、在你们眼里“九牛一毛”的小钱,会不会更亏呢?把那些时间用在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教育、管理上多好,自己出的错自己负责,何必连累无辜呢?!顺便说一下你们银行进入世界500强的事,虽然你们跟那些房地产企业、“两桶油”一样,进入世界500强也没人为你们点赞,甚至令人不齿,不过你们还是有突出的地方:你们每天都要给存钱的客户发利息,依然可以日进斗金;不像中国石油,我每个月都要给它千百块钱,没想到还把它给整亏损了!真是罪过罪过!
4.回到你们银行摆的那块“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上来(这牌子在我眼里跟那种“上厕所往右拐”的牌子是类似的,甚至地位比它还要低一点)。“概不负责”到底是谁不负责呢?“概”应该是“一律”、“统统”
、“全部”的意思吧?那就是银行和储户都可以不用负责了!否则如果只是你们银行不负责,那不就是霸王条款了吗?这也是无效的。
5.对于秦女士的行为,本人表示十分赞赏!一个弱女子敢于“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地与大款、暴发户作斗争很是令人钦佩!接下来还要发扬“恶人自有恶人磨”的精神,争取二审、强制执行…虽然明知会败诉,但没关系,既然银行舍不得花钱买教训,咱掏点诉讼费,也算是为银行、为国家做点有意义的事情。也号召大家要好好向秦女士学习。
好了,不说了,我得吐痰去了,这痰真恶心,不吐不快!
浙江慈溪秦女士取钱时银行多给一千六,拒退称离柜概不负责,你怎么看?
银行,储户是合同双方,平等的,离柜概不负责就是一个格式合同的形式,双方都要遵守,否则是违法宪法的。不当得利是下位法规定的,要服从上位法,银行合同确立了,离柜概不负责,储户要在这里办就得承认这个有效,如果不承认可以不在这里办。储户承认了,银行自己提出的银行自己应该模范遵守。如果说银行不遵守那么,你写离柜概不负责的上面没有说排除银行的责任,那么取款是有两方进行的,既然没有排除银行,那么双方遵守成立。在其他法律里面说不当得利的,在这里银行愿意给储户,你离开了,就是你的了,因为有这个银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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