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劳务费可以不征20%个税?

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劳务报酬并入了综合所得,劳务报酬在每次取得时要预扣预缴,税率为20%,30%,4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免费用800元,如果是在4000元以上的,那么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所得税额。年终,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首先,要明确,预缴税款不是真的需要缴纳那么多,即使预扣预缴时缴纳了个税,如果并入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年无需缴纳个税时,预缴税款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例如,老王在2021年度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取得劳务报酬120000元(每月10000元),全年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2=19200元。假设,老王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24000元,赡养老人24000元,住房利息12000元。

应退或应补税额=(120000-60000-24000-24000-12000)*3%-19200=-19200(负数表示需要退税)。

上述情况下,虽然老王每月取得劳务报酬10000元,全年预缴了个人所得税19200元,但是年终汇算清缴可申请全额退税。

什么劳务费可以不征20%个税?

目前,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一般情况下为20%,对于劳务所得一次性收入非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一次收入非常高是指个人一次性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依纳所得税额超过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后还需要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费个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免费用800元,如果是在4000元以上的,那么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所得税额。

对于个人提供劳务过程当中所支出的中介费,比如说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当中扣除。

同一项目所得主要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当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将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从而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是你举一个例子,小赵本月提供翻译服务,取得了3000元的劳务费,同时税务咨询又取得了2000元的劳务费,这两个项目需要分别减掉800元的费用,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劳务费可以不征20%个税?

或许这两种方式可以解决你的问题。。

按照劳务征20收个人所得税,是因为劳务的纯洁是以自然人(个人名义)进行承接的,到税务局开票后,发包人都会按照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我们转变一下思路,承接人从个人变成企业,是不是个人所得税很有可能就免了?

第1种方式: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去承接。只要不超额也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时候是不用交税的,发包人他也不会代扣个人所得税。假如自身经营又是亏损或者申请核定征收,最后的税就非常低了。

这里有个风险就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成立企业比个体工商户要麻烦一点。

第2种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只要收入不超过五百万,可以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只有3%。如果一个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还不用交增值税。比较麻烦的事,要找个会计做账,管理成本要高些。

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

我的回答希望对您有用。

什么劳务费可以不征20%个税?

劳务费20%个税,其实说的是个税劳务报酬。大部分人从事兼职或者无雇佣合同的不固定劳动就会涉及劳务报酬,同时还会遇到开发票的问题。

有些时候,换个业务名称就可以避开20%劳务费。

到底按照什么税率收个税,主要看工作性质属于个税的哪种类型。

个税分为工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财政租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经营所得。每类所得计税方式各不相同。

而我们经常遇见的劳务费主要涉及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区分。因为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税法定义上就有交叉之处,实务中也很模棱两可,然而计税确天差地别。理论上说,经营所得关键是经营,不是一时的而是连续的,是线状的;而劳务报酬只是单纯的劳动输出,可以说是点状的。

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如何计税呢?

1、劳务报酬:一般按次缴纳,连续型劳务报酬以一个月为一次,具体计税方式为:

收入不超过4000,应纳税额=(收入-800)*20%

收入超过4000,应纳税额=收入*(1-20%)*20%=收入*16%

收入超过20000不超过50000,应纳税额=收入*(1-20%)*30%-2000

收入超过50000, 应纳税额=收入*(1-20%)*40%-7000

这就是所谓的20%劳务费。

2、经营所得:对于个人来说,没有税务登记属于临时生产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基本按照1.5%的税率扣缴税款。当然,各地方对于这个税率还可能有优惠。

如何避免20%的劳务费呢?

其实个人一般是在代开发票的时候才会发现这个问题。或者付款方付款时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个税。

想要避免劳务报酬就必须想办法把业务归类为经营所得,甚至是工薪所得。

代开发票主要通过办税厅或者自助开票机、电子税务局。系统其实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判断是否是劳务报酬的。因为税法上劳务报酬有正列举。如果开票的货物或劳务名称名称是正列举的内容或者带劳务字样就很容易被判定为劳务报酬。

举例:

开劳务费是劳务报酬,开工程款就是经营所得。修水管可以是管道工程,挖土可以是道路工程,盖房子可以是建筑工程。

单纯一次保洁是劳务报酬,而清洁工程就是经营所得。

如果你必须开劳务费三个字,那就只能是劳务报酬交税了!

什么劳务费可以不征20%个税?

这个问答看似比较矛盾,但是从整个税收体系来看,劳务费不征收20%的情况确实存在。这个问答把现实矛盾体现出来,下面我们从广义劳务费开始逐一分析一下,给大家更多的思考。从而,找到降低税负的途径和规避税收风险的方法。

一、侠义劳务费不征收20%个人所税所得税的情况

什么是狭义劳务费?笔者通过大量的实际工作经验,总结概括为:单指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的收入就叫侠义劳务费。

这个比较好理解,众所周知,侠义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侠义劳务费不超过800元,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广义劳务费

什么是广义劳务费?通俗的讲就是包括上述狭义劳务费在内的所有劳务服务收入,统称广义劳务费。

从提供劳务服务不同的主体划分为:自然人劳务费、个体户等非法人组织提供的劳务费、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主体提供的劳务费。

三、不同的纳税人提供劳务服务在现实工作中的差异

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纳税人身份的不同,提供劳务服务的时候,纳税义务和税负也不尽相同。

1、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服务

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服务就是狭义的劳务服务。究其本质,其属于自然人综合所得的范畴。这方面的内容属于众所周知的涉税常识。

我们可以简单总结一下: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获得的收入按次或者按月超过800元的,预缴阶段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趋近于20%,甚至无限趋近于30%或者40%。这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务收入的硬性要求。

同时,这样的预缴方式,在现实工作中给纳税人和义务扣缴人均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相当的困惑。虽然很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之后,税负会归于合理。

呼吁:

1)、尽快降低自然人劳务收入与工资薪金预缴之间的差异;2)、简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让更多综合所得年收入低于12万元的纳税人,预缴阶段不再缴纳税款;3)、让农民工获得的劳务收入,与雇佣方约定的劳务费金额一致,减少和避免劳资之间的矛盾。

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代扣预缴义务是付款人

笔者长期与中小微企业打交道,熟知提供劳务服务的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赫然写到“个人所得税代扣预缴义务由付款人履行”。税务机关仅仅预扣了1.5%的个人所得税,意味着剩余的无限趋近于18.5%的个人所得税由付款人应扣尽扣。

付款人收到了自然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并不能规避代扣预缴的法定义务。对于付款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扣也不是,不扣更不合法。

2、个体户等非法人组织提供的劳务费

笔者查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网获悉,自然人可以成立提供劳务的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上述自然人提供劳务的,可以成立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向付款人提供劳务服务。

自然人设立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向付款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虽然均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是其涉税事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这种变化的形式是:综合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所得税预缴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综合所得,无限趋近于20%的预缴率,变成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税负率大大降低。同时经营所得提供劳务发票后,付款人不再承担代扣预缴义务。

不利因素主要有:关于劳务服务收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全部转移到个体户身上。同时,个体工商户普遍纳税意识差,专业知识普及不够。

3、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提供劳务服务

现实工作中,以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提供劳务服务的,主要是由于甲方对于劳务资质的刚性要求决定的。

以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提供劳务服务的,还涉及到盈利后分红个人所得税等增加税负的环节。与个体工商户相比较并没有具体、明显的优势。

另外,随着社保入税以及社保强制性执行的措施的日趋趋紧,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长期雇佣劳动者,或在不久的将来有补交社保费的风险。

因此,就该话题来说,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提供劳务费可以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其中的风险和不足也非常明显。纳税人和义务扣缴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合理安排和筹划纳税事务。

三、综述

综上所述,从狭义劳务费来看,劳务费在预缴阶段大概率要承担无限趋近于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其代扣预缴义务由付款人承担,无形中增加了劳资双方的矛盾。

从广义劳务费来看,规避付款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最佳方案是选择由个体户提供劳务服务。当甲方有劳务资质硬性要求时,付款人不得不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来提供劳务服务。

特别提醒:1、现实工作中,应尽量避免由自然人直接提供劳务服务。2、一个不争的事实,约定的劳务服务费与实际到手的劳务服务费,因个人所得税代扣预缴的缘故,必然产生差异。3、无论劳务提供者,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付款人代扣预缴的义务,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什么劳务费可以不征20%个税?

根据个税制度的设计,对劳报酬所得的个税采取的是平时预扣预缴,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预缴时预征率为20%,如果一次收入较高的,预征率将达到30%和40%.年终时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实际税率不一定会达到20%。

但是有些人在平常预缴时就不想预缴20%,怎么办呢?

这其实是没有好办法的,劳务报酬所得有明确的范围,除非取得的收入项目不属于劳务报酬。那就可以转变思路,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其他项目所得,而与之比较接近的项目就是经营所得

这是有操作性的,因为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在实务当中界限较为模糊,在税法的规定当中也有所交集。

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能会将税负降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性质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具体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可以看出两者实际上存在重叠的范围,所以假如个人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不想预缴20%的个税,完全可以想办法将它转变为经营所得

为什么要转变为经营所得呢?并不是因为经营所得的税率更低,而是因为经营所得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劳务报酬所得。

举例:

张某为一家外贸企业提供翻译服务,当月取得收入2万元人民币。

假如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缴个税,应预缴个税20000×(1-20%)×20%=3200元。

假如按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假定为20%,当月应交个税=20000×20%×5%=200元。

两者对比之下,显然采取经营所得方式预缴个税要少得多。但是两者的总体税负相比,只有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之下,经营所得的税负才会更低

例如,提供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是长期、持续从事该类活动,就比较适合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实际税负可能低于20%。

劳务报酬所得采取的征收方式是平常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假如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人属于临时性、偶然性取得该项收入,大可不必大费周章办理营业执照,按照经营所得来核定征收。

第一,为了偶然性的一次收入,办营业执照太过繁琐,得不偿失;

第二,劳务报酬所得也有可能在年底退税,实际税负可能更低。

举例:

李某为大学老师,周末时间参加讲学活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万元人民币,按照规定由支付所得的单位预扣了20%的个税1600元(10000×80%×20%)。

年底汇算清缴时,李某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

扣除五险一金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之后,全年应纳税额为1000元。因为平常实际预缴1600元,汇算清缴退税600元。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劳务报酬所得只是在预缴环节,税负较高,但这只是一个暂时性的负担,有可能在年底之后办理退税,当然也有可能需要补税。

到底是补税还是要退税,取决于全年的收入以及各项税前扣除项目。

所以对于采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来说,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假如是偶然性、临时性取得一项劳务报酬的,大可不必办理营业执照,转变为经营所得来避税。

假如长期性、持续取得劳务报酬的,建议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缴纳个税,税负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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