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人贩子拐走自己的孩子,当场失手打死人贩子,算正当防卫吗?
啥?你说啥失手打死人?
明明就是人贩子见阴谋败露,气急败坏,狗急跳墙,穷凶极恶想要害人性命。你是在情况危急之下,为了保全自己和他人性命,这才奋起反击,将人贩子英勇击毙的[狗头]。

目睹人贩子拐走自己的孩子,当场失手打死人贩子,算正当防卫吗?
女孩父亲徒手将三人贩子的匕首夺过来,然后对着三名人贩子一阵乱刺,最终,三人一命呜呼!简直让人拍手称赞👍
一名父亲骑车自行车接女儿回家,途经时小巷时因为路窄,所以骑得比较慢。这个时候迎面走过来一名中年妇女,在与自行车擦肩而过时,悄悄抱后座上的女孩撒腿就跑,这时还不忘用一只手堵住女孩的嘴
还好父亲反应快,回过头见女儿被人抱走,他丢下车冲过去一把抢回孩子。父亲伸手给了妇女几巴掌,又把她推倒在地
没想到妇女爬起来之后,慢悠悠的拍了拍身上的衣服。没有丝毫要走的意思,而且是毫无畏惧,样子十分嚣张
只见这时巷子里冒出两名男子,都手持匕首。父亲见状,好汉不吃眼前亏,抱着女儿边跑边喊救命。结里被三名人贩子围堵到了死胡同
父亲找了一个纸箱,把女儿藏在里面。并且告诉她闭上眼睛、捂住耳朵,不管外面发生什么事情,都不要自己走出来
父亲转过身对三名人贩子点头哈腰,又是投降,又是求饶!两名男子态度嚣张地说道,少说点废话,把孩子乖乖交出来我们就放你走,要不然今天你怕是要横着出去
说完男子就将匕首刺向女孩父亲,眼见刀尖逼近,父亲突然发力抓住男子持刀的手腕。一个过肩摔让男子吃痛倒地
随后又一脚踢到男子的裆部,趁着此时父亲夺过匕首,对着男人脖子连刺五刀。就这时男子倒在血泊之中,一动不动
父亲这一连串的举动,激怒了另一名男子和中年妇女。两人大吼大叫的冲了上来,妇女手持尖刀冲在最前面,被父亲一脚踹倒在地。这一脚力道十足,中年妇女趴在地上半天都没有反应过来
另一男子拿着刀冲刺向父亲的眼睛,父亲用刚刚夺来的匕首进行反击。两个人你一刺我一剁,男子交锋败下阵来。并身中六刀,刀口全部在胸部两边
速战速决后父亲回头一看,那名倒地的中年妇女捂着肚子,一手持刀,正奋力向女儿冲过去。眼看离女儿的位置只差几步,父亲以白米冲刺的速度跑过去,一脚踢到妇女后背,又对其连捅数刀
解决完这三个人贩子,父亲瘫倒在地!休整片刻他紧紧抱住女儿,不让她看到这血腥的场面。随后父亲报警,并在原地等待
最后三名人贩子经现场抢救无效,全部死亡!
- 当时警方问他为什么身手这么好,是受过专业训练吗?
父亲说他是程序员,没受过专业的训练。只是因为平时喜欢打羽毛球,整体速度和反应都比较快。当时千钧一发,为了保护女儿就只能抱着一颗拼命的心,那也是人在遇到危险时的本能反应
- 这名父亲当众打死三名人贩子,算是正当防卫吗?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6、无过当防卫权。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1、不法侵害的存在,当时父女二儿生命已经受到威胁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父亲正当防卫的时间是正在受到侵害时
3、正当防卫的对象,父女二人当时均处于危险状态,父亲也是被侵害的当事人之一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当时父女二人生命已经受到威胁,如果不及时反击,后果不堪设想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当时人贩子三人均手持尖刀,父亲是在打斗的过程中,夺下嫌疑人手中的刀。而刀剑无眼,不是他死就是我亡
6、无过当防卫权,当时人贩子三人实施当街抢人,和暴力行为。当事人父亲必须采取防卫行为
- 综合以上条例:我认为这名父亲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条件,所以是正当防卫,不应该付刑事责任
而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力度实在过轻,没有引起重视!才导致了人贩子的猖獗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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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是犯罪行为当中最可恶的,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人贩子就因该统一叛s刑,打s人贩子的都是属于正当防卫!!!
目睹人贩子拐走自己的孩子,当场失手打死人贩子,算正当防卫吗?
说一个广西的真实案例:黄老汉发现孙子被拐走,激愤之下打死了人贩子,却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还要承担58757.5元的民事赔偿,这是曾经轰动一时的真实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的老人黄光有一个可爱的小孙子叫黄兵兵,黄光对小孙子异常疼爱。2012年7月22日早上,受害人李忠趁老人黄光不在家擅自将黄光的孙子黄兵兵带离家,直到中午黄光回到家才发现孙子不见了。
老人非常着急,立刻四处寻找,但是却始终不见踪影,后来黄光让同村人王志华骑着摩托车带着自己各处寻找。直到下午6时许,黄光才发现李忠骑摩托车带着黄兵兵往外乡方向走,老人立刻拦下李忠并进行责问,一时慌乱之下李忠承认了想拐走黄兵兵的事实。
长期的寻找再加上爱孙心切,让黄光的怒火被燃起,失去理智的黄光开始对李忠进行殴打,为了防止李忠反抗,黄光干脆解下王志华摩托车上的绑带将李忠双手反绑起来。
当天晚上21时,被带到派出所的李忠身体出现异常,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李忠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李忠因外力打击致肝、脾、肾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3年4月26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黄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需要付给李花花(李忠的母亲)赔偿费人民币58757.5元。
这一案件当时引起了很大争议,大家对黄光非常同情,认为李忠是罪有应得,那么法院为什么这么宣判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什么是“拐卖儿童罪”我们来看一下“拐卖儿童罪”的定义: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人贩子拐卖儿童时,手段比较隐蔽,多采用诱骗的方式,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注意强行抱走。人们对于人贩子拐卖儿童的行为深恶痛绝,看着一个个孩子被拐后命运凄惨,看着父母痛不欲生,看着一个个家庭因此破裂,人们觉得人贩子死不足惜。
许多人认为看到自己的孩子被拐,当场把人贩子打死属于正当防卫,其实这种说法太过笼统,情况不同,结果不同,不可一概而论。
“正当防卫”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我国《刑法》明确指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
1、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人贩子拐卖儿童,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们以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打死拐卖自己孩子的人贩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广州市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李海庆经营一家水产店,一天他4岁的儿子豆豆独自在店门口玩耍,此时李海庆正忙着在店内招呼客人,韩某(男)看到豆豆独自在外,心生歹意,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糖果哄骗豆豆和他一起离开,李海庆送客人到门外时,恰好看到韩某带着豆豆离开,于是便大声叫喊。
分析:倘若此时韩某见势不妙,放下豆豆独自逃跑,这种情况基本可以认定韩某不能继续对豆豆进行伤害了。
如果此时李海庆不依不饶,继续追赶,并且抓住韩某对其实施殴打或者其他惩戒手段,那么这种行为就完全不属于正当防卫,倘若失手导致韩某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应该算故意伤害。
因为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此时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李海清的殴打之举只是激愤情绪下的冲动行为,是为了“泄愤”而已。
事实上听到李海庆的大声叫喊,韩某并没有放下豆豆,而是抱起豆豆狂奔,李海庆奋力追击,并且把韩某逼到一个死胡同,危急之下,韩某狗急跳墙,他掐住了豆豆的脖子,威胁李海庆不要上前。
分析:此时可以认定韩某是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胁迫孩子,想吓退追赶的李海庆,豆豆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此时的李海庆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阻止韩某对豆豆进行伤害。
这里还要强调尺度问题。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但是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如果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危急时刻李海庆摸到了裤子口袋里的钥匙,奋力向韩某砸去,出于本能反应,韩某用手去遮挡,豆豆挣脱了韩某的控制,李海庆和韩某扭打在一起,并且很快占据上风,韩某只能不断求饶。
分析:此时韩某对孩子的伤害行为其实已经停止,李海庆应该及时停手,如果继续对其殴打或者用其他手段进行惩戒,那么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程度和范畴,有可能因为防卫过当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境地,如果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拐卖儿童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陈莲香是个臭名昭著的人贩子,她出生在福建农村,因为家境贫困,根本没有上过什么学,十几岁就开始外出打工讨生活的陈莲香,始终没有大富大贵,过够了苦日子的她开始铤而走险,59岁时她抱着侥幸心理开始拐卖儿童,从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仅仅在2009至2010年两年的时间内陈莲香就贩卖了46名儿童,这些儿童的平均年龄都在3岁以下。
2010年陈莲香被警方抓获,2011年6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陈莲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有人觉得对于人贩子的处罚太轻了,而法学专家普遍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律处以死刑并不现实。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可能是多人共同作案,参与者的作用各不相同,对于主要犯罪人刑法历来是从重从严惩处的,但若对所有的参与者一律判处死刑,不仅不符合刑法理论,亦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遇事要冷静,切不可冲动行事2015年6月14日晚上,四川宜宾市的肖女士经过妹妹的同意,带着妹妹两岁多的孩子出去玩耍,因为怕孩子累,肖女士带着孩子乘坐了一辆人力三轮车。孩子刚开始还好好的,可是一坐上车就开始哭闹起来,肖女士觉得孩子哭闹很正常,所以并没有理会。没想到她的这一举动却引起了三轮车师傅的怀疑。
热心的三轮车师傅越看越觉得奇怪,就开始询问肖女士孩子的具体情况,对于三轮车师傅的询问肖女士觉得莫名其妙,所以并没有仔细回答,而她漫不经心的回答加重了三轮车师傅的疑心。
两个人开始争执起来,孩子哭闹得更加厉害,周围的市民闻声赶过来,在一起议论纷纷。后来现场围观群众达到了上百人,大家都说:“这个女人年龄比较大,不像孩子的妈妈,又说不出来娃儿的具体信息,看着像人贩子。”
肖女士面对这阵仗被吓得不轻,支支吾吾地半天答不上话来。周围的人把她和孩子围起来,就是不让她带着孩子走。有的群众情绪比较激动,不断地拉扯肖女士,肖女士的鼻子被打伤。
大家强烈要求肖女士下车,但肖女士可能是情绪过度紧张,坐在车上一动不动,面对群众的质问,她也是一言不发,直到警察到达现场,仍有情绪激动的市民在对肖女士进行肢体冲撞。为了快速平息事端,民警立即将肖女士和小男孩带回派出所。
后经警方核实,肖女士为小男孩的姑妈,今年49岁,肖女士把男孩带出是经孩子母亲同意的。真相大白之后,大家才明白这是一场乌龙事件。
这一真实事件中的热心三轮车师傅及其他市民充满了正义感,警惕性也比较高,但是因此却导致了一出闹剧。这就告诉我们遇到突发事件,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好心办坏事。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均有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义务。但在制止不法行为时一定要有事实依据,绝对不能不分青红皂白,随意对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施以暴力,如果导致他人受伤,那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是父母的心头肉。为了避免孩子被拐卖,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那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不要过多暴露孩子的信息
许多家长不太注意保护孩子的基本信息,在外会随意透露孩子的姓名、年龄、喜好等等,这可能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这些信息一旦被人贩子得到,他们就可以趁孩子父母不在时轻而易举地骗取孩子信任,孩子天真无邪,可能会因此上当受骗。
2.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
带孩子在外玩耍时,不要轻信主动搭讪的陌生人,人贩子脸上没有写着“坏人”两个字,相反许多人贩子表面看上去都很和善,其实他们是人面兽心,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
3.平时对孩子进行教育,加强孩子的安全意识
孩子是单纯的,安全意识很差。平时父母在家要做好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让孩子熟背所在城市名称、父母联系电话、姓名,还要熟记紧急求助电话,以防万一。
4.不要让孩子长期脱离自己的视线范围
对于比较小的孩子,比如1-3岁的孩子,父母在看护时要格外用心,切不可让孩子脱离自己的视线,即便是大一点的孩子,外出时也尽量让孩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
因为人贩子都比较狡猾,他们往往是速战速决,几分钟就得手,所以一定要格外小心。
陈莲香就曾经供述:“哄得听的就骗,太机灵的就抢,不听话的就打晕带走,大人不留神就下手了。”
5.不要在公开场合教育、打骂孩子
为了避免出现和肖女士一样的乌龙事件,最好不要在公开场合教育、打骂孩子,现在大家的警惕性很高,这样的打骂行为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结束语人贩子拐卖儿童的行为确实是让人深恶痛绝,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制止,并且有向相关部门反应情况、提供线索的义务。
但是在制止人贩子的拐卖行为时我们要把握尺度,不能逾越法律,更不能私自惩戒。如果因此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拐卖儿童确实可恶至极,但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一切遵章办事,切不可冲动行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拐卖儿童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目睹人贩子拐走自己的孩子,当场失手打死人贩子,算正当防卫吗?
个人认为:
当今世界:伤人害人,祸害人和庄稼的,豺狼虎豹,飞禽猛兽,野猪毒蛇麻雀乌鸦等野生动物,害虫畜牲等都成为了保护动物了。即使伤人害人祸害庄稼,也真的不能随便打,不能随便打伤打死地!
人贩子:也属所谓的高级动物之类,对于这种高级动物的害群之马,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高级动物中的败类,死不足惜!
关于高级动和野生的保护动物,谁高谁低俺没资格多言。但俺有权来给俺忠诚,诚实,正直的条友来分析一下:高级动物和咬人伤人吃人的飞禽走兽,豺狼虎豹毒蛇猛兽等畜牲:到底是所谓的高级动物高贵?还是被所谓的高级动物保护的飞禽走兽,豺狼虎豹猛兽高贵,到底谁是高级动物?谁才是保护动物?且听俺一一讲解:
当场失手或有意无意打死罪大恶极的人贩子的话,怕事情没有那么的简单,怕也是有很多麻烦的,也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有待法律判决!
别说是人了,就是保护动物飞禽猛兽把小孩子叨走时被父母看到,把保护动物打伤打死的话,即使保护动物罪有应得,活该如此,高级动物也不会放过高级动物的,也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牢狱之灾的!
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法规是高级动物制定的,目的也是针对高级动物的,用来约束高级动物形为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野生动物的,不是保护高级动物的。也就是说,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专门惩罚伤害野生动物的高级动物的。高级动物的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来说,不起任何作用的,不负高级动物的任何法律法规责任的!
换句话说:野生动物咬伤咬死高级动物不负任何责任,不受高级动物的任何法律法规的约束,野生动物照样逍遥法外,照样胡做非为,照样无法无天,照样伤人害人!
再换句话说:如果野生动物咬伤咬死高级动物的话,如果高级动物反抗反击打伤打死野生动物的话,属违法行为,会被判刑,也可能会有牢狱之灾,也可能会牢底坐穿的!
这就是法律,王法大于天。这就是高级动物或者说家生的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目睹人贩子拐走自己的孩子,当场失手打死人贩子,算正当防卫吗?
什么正当,什么人贩,关键是国家的法律!都知道人贩子的危害大于贩毒,哪就抓住一个人贩枪毙一个,看看人贩还能猖狂?必须立法给人贩致命的打击!
目睹人贩子拐走自己的孩子,当场失手打死人贩子,算正当防卫吗?
绝对的正当防卫,对失去人性的人的惩罚就得这样!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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