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打老师案”二审宣判:常仁尧寻衅滋事罪成立!处徒刑一年六个月!不得上诉!你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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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穆有话说

对于这样的结局,我们并不会感到意外,相反,如果改判了,反倒出乎大家意料!

据报道,就在今天(8月19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新京报报道,常某家属表示感到突然和意外。

“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回事”,正联系律师,考虑申诉。(一)维持原判,也是人心所向!如果改判,反倒会引起民愤!

从网络一边倒的支持老师,支持原判可知,维持原判是民心所向。

(二)常某家属表示“考虑申诉”,或许这就是冲动时所言。待其冷静下来后,或许会接受这一事实。

千万莫要在冲动时做出决定,否则,是要后悔的!

(三)倘若维持原判,常某之前的“忏悔信”内容还会生效吗?

尤其是教师节“负荆请罪”一事,还会去做吗?

(四)对于常某而言,服从法院判决,认真悔改,深刻反思其错误行为,或许是最好的选择!

二审判决,也是终审裁定!与其考虑申诉,不如服从判决!

(五)老师是否原谅他的学生?目前还没有消息!

我们希望看到仇恨被化解,而不是世代结怨!

或许用不了多久,我们就能听到和解的声音。

【结束语】做了错事,就要接受处罚,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希望你有勇气去接受!

“冤冤相报何时了”,放下仇怨,放下执念,诚心悔过,只有这样,你才能得到大家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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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打老师案”二审宣判:常仁尧寻衅滋事罪成立!处徒刑一年六个月!不得上诉!你咋看?

2019年8月19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正应了我之前的判断,不管二审律师玩悲情牌还是认错感情牌,都不会影响法官的最终判决,肯定是维持原判!常某只不过是多花点律师代理费罢了!

最终最大的赢家还是律师,名利双收!

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里称:

上诉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并安排他人同步录制视频,引发多名群众围观。后常仁尧又将其殴打张某某的视频传播给他人,导致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常仁尧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说的非常清楚!这是因为“寻衅滋事罪”判你入狱的!这是因为你殴打、辱骂老师,还将视频发到网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不是打几巴掌那么简单!是严重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且情节非常恶劣!

对于这一点,二审律师企图通过打感情牌,逼出张老师,好向法庭求情,好减少甚至免去刑责。

但是,他们没明白的一点是,这是公诉案件。即使张老师出来,也没有办法“帮”他了!

非常可笑的是,律师还搞出什么“常某在狱中以泪洗面”、“写下认错书”等虚伪动作来。

好在吃瓜群众不是“傻瓜”,都能看出,这不过是常某的“苦肉计”而已。

大家只要看看常某殴打张老师的凶样,就知道这事远没有那么简单。非常可恨的是,此事中还有很多脑残者,狂热的支持常某。其实,你如果支持他,你只要回家将你爸爸打一顿,然后将视频发网上即可。

估计即使你爸爸不追究你,公诉机关也会找到你!这就是朗朗乾坤之下,岂能容尔等践踏公序良俗?!

非常让我生气的是,居然有混混对我发出威胁言论!也许是我对此案发表的意见,让某些人看不惯,他们却又讲不出礼。他们便使出下三滥的手法,来威胁我的个人安全!

另外,判决常某,更是对教师、教育的支持!是消除杂音、正本清源的一次正义的判决!

我只想说判的对!判的好!

河南“打老师案”二审宣判:常仁尧寻衅滋事罪成立!处徒刑一年六个月!不得上诉!你咋看?

河南打师案在九月十日教师节来临之前二审维持原判,寻衅滋事罪成立,常仁尧获刑18个月。

常仁尧20年以后掌掴自己的班主任兼英语老师,并让同伴录视频上传网络,既伤害了老师,又伤害了自己,既不利己,又不利人。

天地君亲师,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尊师重道的优良传统。纵使常仁尧有太多委屈也应找法律撑腰,而非凌驾在法律之上。老师应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学生应做到尊师重道,而师生之间的平衡点,则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通过这一案例,希望老师能够改变一些错误的、不理智的做法,以减少师生之间的矛盾,减少老师和家长之间的矛盾。更希望全社会尊敬老师的这个底线,不能够肆意被触碰。

常仁尧二审维持原判,将在牢狱中改造18个月。在这18个月里,相信他和他的家人能够真正幡然醒悟,哪里跌倒哪里爬起,成为名副其实的好儿子、好父亲、好丈夫和邻居眼中的好青年!

河南“打老师案”二审宣判:常仁尧寻衅滋事罪成立!处徒刑一年六个月!不得上诉!你咋看?

河南“打老师案”二审终于最后确定了,维持原判,服刑一年六个月,不得上诉。

这个事情从去年7月到今年8月,耗时整整一年,在社会范围内掀起了巨大的影响。有大量说老师不是的,也有因常某的行为激起了大家的公愤的。从事情的整体来看,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老师与学生,还有广大的社会群众,可以说极少有人真正在这场风波里得到提升,更多人被拖下水争论不休。

法院二审还社会一个公道,还了老师一个公道,同样也还了常某一个公道

因果定律,有因必有果,你做过的事情,必定会获得应有的回报。4个耳光换得一年半牢狱之灾,非常昂贵。我们社会也因为这个判决更加地明白尊重老师是主轴,不可破,给老师最近几年松懈的地位打好第一锤,开了一个头。即使是20年后的事情,可以私下解决,但不能以暴制暴,还宣扬分享,就决不允许地,这就是还常某的公道。

法院二审宣判,也给教育不良作风敲响警钟

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恩怨情仇,老师的教育不得法就会令学生伺机寻事,老师应该如何控制自己的教育行为,实施正确的教育方法,也是老师必须要考虑的事情。我们任何一个家庭和老师,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不希望有下一个张老师和常某人,我们希望的是老师有老师的样子,学生有学生的样子,师生关系和谐,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引导。

整个事件,根本点不是谁是谁非,而是情绪引导欠缺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甚至是任何人,心中都要有一颗向善之心。遇到事情之时,要学会调整自己的情绪,不要让恶念控制自己的情绪,失去理智,做出不正确的事情来。

控制情绪的方法,在这里给大家提供一个参考,就是当我们想去报复或者收拾某人时,马上要发出动作或说出话的时候,缓那么一缓,然后把注意力放到胸口中央凹下去的地方,看看这里的情绪动荡,适当的放松肩膀,敞开胸膛。这个小动作或许就能让我们的情绪得到缓解,然后做出既有利于对方,也有利于我们自己的事来。

总之,不管是谁,我们都很难在这场“打老师”事件中得到什么真正的好处,都是多方受伤,伤敌一千,损兵八百。所以我们一定要克制自己的情绪,为子孙后代做好应有的示范,为生活更好,而不是为生活更差的示范。

河南“打老师案”二审宣判:常仁尧寻衅滋事罪成立!处徒刑一年六个月!不得上诉!你咋看?

我就是判官:维持原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完美。新闻最新:8月19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常仁尧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审查了常仁尧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了常仁尧并听取了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保障了常仁尧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并安排他人同步录制视频,引发多名群众围观。后常仁尧又将其殴打张某某的视频传播给他人,导致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常仁尧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洛阳中院)对这件缠绕不久的事情我是这样认为的:

这一判决符合大众的期望!因这一案例比较特别敏感,全民关注,若本案中仅仅涉案学生打骂老师,也因为仅仅简单的是以前老师恶意体罚自己,没有网络视频的传播,社会影响也不大,也可能就是小范围的传播,只能认为其违犯社会公德,违犯治安条例,充其量也就对其治安拘留处罚而已,或者得到老师及学校的原谅,道歉就可以了!但本案常某为了炫耀自己的英雄主义行为,这违背社会良俗公德,传递的是一种负能量,错误的价值观,恶劣影响巨大,尊重这一合理的判决。

当然有人也说,前面的感情牌可能白打了,其实也不然,在整个过程、整个事件中,我也相信常某通过这次的事件能够吸取教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的道歉信我也相信是真诚的,也希望二审的周律师真的不为了给其翻案,而是帮助其认识自己的真正错误,不要执迷不悟,浪子回头金不换,重新做人,重新获得大家的原谅和认可。

当然我们目前不知道具体的庭审过程,如果有真诚悔改的话,应该当庭向所有的关心他的人表示歉意,特别是对被他打的老师及学校表示最诚恳的道歉,这才是真正的悔过。

河南“打老师案”二审宣判:常仁尧寻衅滋事罪成立!处徒刑一年六个月!不得上诉!你咋看?

沸沸扬扬的20年殴师案终于法槌落下,课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在情理之中,也符合大众的心理预期。

我们知道,法律的惩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还有教化和引领的作用,而且这个作用的意义更大。在本案中,常仁尧殴打20年老师,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不可容忍的,这是不符合社会长久以来建立的道德和法律秩序的。

这个案件,看上去是个例,因为在此以前,还没看到这样的案例,但是,作为法官,看到的不会只是单纯的法条,而是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这种影响的方向。老师和学生,在实行义务教育的今天,是所有人都必然具有的关系,只要上过一天学,师生关系变建立了,所以这种关系非常广泛。

而教师和学生,是一对天然的矛盾。教师要求学生言行规范,而学生由于个性、心理、家庭的影响,会试图反抗这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学生拉入轨道中。

在教师这些手段中,积极的有鼓励、表扬、爱心等,消极的有批评,惩戒、体罚等,有的是允许的,有的是不允许的。这样,学生和老师之间必然存在着一些矛盾,这是无法避免的。

如果这个案件,判决常仁尧无罪,那带来的,就是直接对公序良俗带来毁灭性的冲击,这是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都绝对禁止的。

学生长大后,只要想起老师对自己的不好,批评也好,惩戒也好,体罚也好,都可以凭借武力殴打,这将会是一种非常可怕的现象。所以,这个案子里,常仁尧一定是有罪的。我在前期的一些文章中,都进行了分析。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这个案子正赶上了一个比较敏感的时间节点,那就是高层的文件中已经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这案子的判决,代表着司法上对于惩戒权的方向。所有这些因素的叠加,常仁尧获刑一年六个月合理,符合各种因素的共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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