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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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穆有话说

老穆详细查看了与本次事件的相关报道,有一个地方不太明白,人社局为何不认同法院及政府的决定呢?是正义使然?还是……

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人社局)重新认定。

但是,两年半过去了,人社局依然是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的“无情”决定,是否正确呢?为何面对法院、政府,依然无动于衷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事件的大概经过,如下:

2017年寒假,段老师接学校通知,需到学校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工作。从1月18日开始连轴转加班。到了1月21日中午,因学校假期食堂不做饭,为了下午继续加班,学校统一安排段老师和其他同事在学校旁边饭店吃便餐。吃饭时,段老师突发疾病,紧急送医抢救,但抢救无效,去世了。

按常理,段老师是因为加班才发病离世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加班导致的,可人社局却不这么认为。

人社局——发病时间是在吃饭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且发病地点不在校内,在校外饭店,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工伤!

我们都知道,我们在上下班的路上,倘若遇到意外,都属于工伤,为何段老师加班就不算呢?就因为在校外吃饭?那可是有原因的啊!

若不是学校要求老师在寒假加班,能到校外去吃饭吗?

段老师的离去,给他的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痛楚,两年多过去了,段老师的家属仍然没有得到结果……

老穆很难想象,这两年来,段老师的父母是怎么熬过来的?

在每一个夜晚,不知他们要流多少泪!

两年多的泪水,难道却换不来人社局的重新认定……

公道自在人心!不说了,老穆心疼,晚安!希望段老师的家属能够早日得到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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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感谢好友美蛙英语的信任和邀请。因为涉及到法律层面的知识,我自认是个外行,而自己一贯坚持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技术人员处理,所以迟迟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相关专业的回答我在这里就不发表任何评论了。但法律之外还有人情,年轻的90后教师尸骨已寒,老来丧子岂能忍心让失去亲人之痛时还得为此事长达两年多的奔波!

对当地人社部门的几点质疑!

1.教师加班猝死,虽是死于餐馆,但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教师猝死的疾病不是因工作而诱发的?

2.法院的3次判决为何终不能改变你们的原有认知?

3.政府的行政复议为何没有得到支持?

4.是什么样的博弈导致贵部门如此的一意孤行,或者说你们这样是要以此事对抗什么,获取什么样的权益,抑或是你们存在什么样的顾虑与难题?

非得要事情曝光后才能妥善解决问题吗?

可喜的是我们看到很多事情经过媒体的曝光后都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可悲的是,为什么普通人走正常程序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会那么多艰难险阻,非得依靠媒体的曝光后才能迅速处理?

长达两年多的时间,经历3次法院判决1次政府行政复议,这其中得经历多少心酸,从报道来看,家人没去哭闹,没去上访,每一步走的堂堂正正,但结果呢?期望一次失望一次,再看到希望再迎接失望……

大胆预测,现在事情曝光了,不久后家人苦苦等候的满意结果就来了!

家人奔波两年,也许金钱的原因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家人需要有关部门的认定,从而让死者安息,在祭奠时能欣慰的告诉死者安心去吧,你是我们的骄傲,你是为教育事业而鞠躬尽瘁的!

人民日报最近有篇标题是“跪着的教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同理,遭受黑暗的教师教不出阳光的学生。希望所有教师所有学生都能向阳而生。

希望事情能妥善解决,希望这位年轻的同行能早日安息。

个人观点,欢迎指正,咱们评论区见!

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我是小学老师,首先我对猝死的老师表示自己的哀悼之情。才90后的年轻人,哎,想想都心痛。不管年轻人还是中老年人,大家都要注意自己的身体。老话说的好“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友情提示大家多多关注自己的身体,失去了你,你的工作岗位上马上就会有新人代替,可是你的家人失去你。这个世界都变了颜色吧。

我对于法律不是很精通。我就事论事谈谈个人的看法。

这个年轻的老师是90年出生的,2015年成为一名教师,2017年寒假到中心校加班。加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12时10分左右,加班老师相约陆续到达饭店就餐。12时56分左右,该老师在就餐过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人员扶住该老师,并立即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将该老师送往县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该老师去世后,学校积极地忙前忙后,要是对猝死老师进行补偿,就得人社局认定为工才可以,于是家属就进行了漫长的认定工伤之路!

学校中午用餐时猝死,人社局觉得,该老师是在中午吃饭的时候,突发疾病,并且地点是饭店,并非工作岗位,因此,不认定为工伤。家属对于此认定不满意,曾经上诉,法院均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决定工伤的决定,可是人社局对法院的裁定进行上诉,运城中院二审驳回了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县法院的判决。诉讼费由人社局负担。2019年6月17日,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就连县政府也曾就人社局不予认定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因加班用工作餐时间突发疾病身亡也属于“三工”(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范围,将该情形认定为工伤,有利于维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利益。该老师是在放假期间加班加点工作,作息时间并不像正常工作条件下稳定有序,学校安排加班教师吃工作餐是因工作原因而延伸的工作行为。认定为工伤。

可是就是这样,人社局还是不予认定猝死的老师为工伤。针对四次不予认定的决定,家属表示:“我们有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以重新起诉,现在没有勇气继续耗下去,一家人很苦恼。”

  

我就纳了闷了,人社局这是怎么了,法院判决,不服从,政府行政复议也不理睬,人社局就这么牛掰呀。还是有什么内情我们不知道呢?

年纪轻轻的老师就去世了,我们普通人都有悲悯之心,并且也是给学校加班猝死的,按规定也属于工伤,怎么就到了人社局就不是了呢?

我们领导开会时说,就连我们上下班路上出现什么事情都算工伤,为学校加班,吃点饭,怎么就不算工伤呢!

我还有疑问,法院的判决,难道没有效力吗?人社局可以不听从法院的,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吗?

再就是怎么可以帮助这家人拿到这份工伤的认定,人在2017年就去世了,如今身后事还没有解决,真令人寒心。

大家说说像这种情况到底属于工伤不?法院撤销了人社局的裁定,有没有法律效力,为什么人社局不执行法院的裁定,就连政府的行政复议都不理睬,人社局到底听从谁的领导?还是他们一言堂,自己说了算?

假如,我是说假如最后真的就不是工伤,难道叫老师加班的中心校就不用给老师补偿了吗?那以后哪个老师会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去加班呢?出了问题自己负责,这可真是对老师的尊重呀!

还有寒暑假、周六日老师的加班,到底属于加班不,按照《劳动法》,加班是要给加班费的,节假日加班,有的给的加班费是平时的3倍,那老师的加班应该得到加班费吗?免费加班,人身受不到保护,那我们凭啥给你们加班呢!

欢迎大家针对这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觉得猝死的老师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吗?寒暑假加班该给加班费吗?老师可以拒绝加班吗?

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一名90后小学教师,寒假期间被学校叫去加班,学校安排中午用餐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后,家属4次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均不予认定。

即便期间经过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然而,事发至今,已经两年半了,家属收到的依然是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加班用餐时猝死是不是属于工伤,这还是另一回事。令人诧异的是,就单单工伤认定的这个程序,竟然前前后后经过三次诉讼和一次行政复议,但是最后还是解决不了问题。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但是,这个案件经过法院诉讼,人社局前前后后都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的认定,这显然是与法律相违背。这个案件给了我们一个警示,若是通过司法诉讼之后,行政机关仍然拒不履行职责,那应当要有行之有效的办法解决,而不是让一个事情处于久拖不决。

法院在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相关单位采取罚款,提出司法建议等等措施,纠正相应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司法权威。

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最近山西稷山青年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猝死,稷山县当地人社部门连续四次不予认定工伤,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我们一起来回捋一捋件事情:

2017年寒假期间,年轻的段晓康(工作第三年)接学校通知,需到中心校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工作。这是一项极繁琐复杂的工作,段晓康从1月18日开始连轴转加班。1月21日悲剧发生了,因学校假期食堂不做饭,为了下午继续加班,学校统一安排段晓康和10余名同事在旁边饭店吃便餐。吃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紧急送医抢救无效去世。各方态度:

家属方:段家人要求人社局认定段晓康寒假期间加班猝死,应该认定为工伤

学校方:学校态度鲜明,认为段晓康因工伤去世,并积极要求赔偿。毕竟是学校要求短晓康加班的。并且在整个起诉过程中,学校作为第三人始终予以支持

法院方:县市两级人民法院都判决段家胜诉,要求人社局重新认定

人社部:第一,段晓康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第二,吃饭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系。第三,猝死原因是突发疾病而不是受到伤害。既然不在履职时间和岗位之上,又不是受到伤害,与加班履职没有必然联系。

几家认可,为什么人社部拒不执行呢?

其认为段发病时间并没有在工作时间,是在中午休息吃饭的过程中,中午吃饭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而且是一种突发疾病并不是因为加班而受到的伤害。所以他的死亡与加班没有任何必然关系。同时也考虑到此惯例一开,以后可能有更多的这种事情发生,加重财政的负担。

公众观点,应该属于加班工伤计算,

简单的说,如果不是加班,他到学校干嘛,假期加班整理档案都高强度的工作,也特别紧张,仔细,不能出一丝豪的错误,一个小错误可能导致编码错误页码错误,这个是整理档案的人都知道,就每一盒档案中的页数你都不能出错,这要连续高强度以的 加班一定与心源性猝死有必然关系。要不社部的不认定的同志们,可以规定一下,以后加班都不能带心脏工作,万一发生意外,可没法认定工伤的。如果是在家里休息,遇到不舒服或许会立刻去休息,但考虑到下午要加班,选择没有及时送医院,毕竟自己不是专业医生无法判断自己的病情,更重要更直接的原因因为下午还得继续整理档案。老师的工作就是这样的一种,甚至吃饭的都都在讨论着下午或者思考着下午的工作。

现在我们不得不重新认识一下加班的定义的,当你被需要加班的时候,你要想到你可能面临的什么,如果近不得已,建议你最好一边吃饭一边工作,不然出了意外,无法认定你为工伤。同时,也量力而行,如果身体有病,最好不要强迫自己加班,就算被认为工伤,可又有什么用呢,因为我们是在做一份工作,或者是做一份事业,不是在玩命。 拿命加班,不仅不可取,也不足道。爱惜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因为你教给孩子们的思想也是这样,珍爱自己的生命——无论做什么工作,安全第一,家庭第二,工作第三。

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这起案例,让我想起了2018年最高法判决的一起案例:

琼山中学教师冯芳弟是高三年级班主任、数学老师,2011年11月15日晚,冯芳弟任教两个班级数学考试,冯芳弟回到家中连夜加班批改试卷,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芳弟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送至琼山人民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海口市人社局不予认定。

家属不服,向海南省人社厅申请复议,人社厅维持海口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不服,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认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要求再审被中院驳回。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仍然不认定工伤,家属提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维持海口市人社局决定。

绕了一圈,又转了回来。家属自然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次责令人社局重新认定,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最后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裁定,冯芳弟属于工伤。

此案历经7年才最后定论,一名人民教师在家加班死亡,一份工伤认定在人社局和法院之间经历了7年,一般人是坚持不到最后的。但我们最终相信法治的公正,冯芳弟终于可以瞑目了。

现在的这起案件,跟冯芳弟案子极为相似,所不同的,就是一个是在家加班导致死亡,一个是加班间隙用餐时间死亡。但本质上没有任何不同,都是加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自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死亡,理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对于工伤的严格把关是正确的,但是,也不能为了严格而严格,对真正的工伤不予认定。现在也已经是多次反复了,4次人社部门申请认定,3次法院判决,一次政府行政复议,但是,人社部门仍然认定不是工伤,这让家属情何以堪!

现在,段老师的家属已经没有勇气“耗下去了”。说真的,放到谁的身上,都难以耗下去。但是,段老师的家属,千万不能放弃,否则死去的段老师将死不瞑目。最多,诉至最高院裁决,坚持下去,工伤就是工伤,事实就是事实,坚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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