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溺亡,河道管理部门、学校、同伴均担责!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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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穆有话说老穆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又发生了,真的让人痛心不已。悲痛之余,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这样的事情总是发生呢?
老穆在网上查看了一下,大概内容是这样的:
某市小学期末统考,由于当天气温高,学校统一调休,下午停课。于是A(溺亡者)与其它几位同学一起去河里游玩,不幸的是,A溺水身亡,几位同学由于害怕,没有及时呼救,且回家后不敢告诉家长,错过了孩子抢救最佳时期。法院判决如下:【1】A的几个同学监护人——承担4%的责任
考虑到几位同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由其各自家长承担。
【2】河道管理部门——承担10%的责任
河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属于失职行为。
【3】学校——承担10%的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不到位,安全理念没有达到入心入脑,关键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学校提前放假通知了孩子家长。
【4】监护人(孩子父母)——承担60%的责任
监护人平时对孩子安全教育工作做的不到位,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A溺亡的主要原因。
(一)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一定要做到位,来不得半点马虎。通过本次事件,相信学校一定会吸取教训,今后的安全工作必定会做到位。
【1】学校平时开大会、班会时,都要向学生宣贯安全教育工作。
【2】学校放假前,一定要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最好让家长或学生签字。
【3】学校临时放假或调休,一定要及时通知孩子家长,并向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不得在外面逗留,及时回家。
(二)家长平时要对孩子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安全工作,不仅是学校的责任,家长也有责任。家长可利用平时,向孩子灌输安全意识,做好防火、防水、防电、防骗等工作。
尤其是放假期间,不仅要强调,还有做好监督工作。
(三)河道管理部门要有安全意识,及时在河边树立“危险警告牌”,谨防他人下河游泳。(四)家长可利用暑假或节假日,带孩子学游泳,掌握游泳技巧,同时,也要告诉孩子,不要下河游泳,有危险,牢记“善游者溺”这一教训。【结束语】暑期已来到,老穆提醒各位家长,一定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倘若父母都上班,最好能找个人看护一下,并告知孩子注意安全事项,避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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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溺亡,河道管理部门、学校、同伴均担责!大家有什么看法?
凡事不能一概而论,就如学生溺亡事件,要看发生在什么时机下,还有同伴的年龄,如果不做区别,就很容易把责任演化大家都分摊,参与责任分摊者越多,最后个体担负的责任比例就越少。因此,绝不能用均担责来办糊涂案。
一、学生在校上学期间,私自离校,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溺亡,学校负主责,河道管理部门负次要责任。
这种情形适用于学生在校上学期间,私自离校(如偷跑,学校发现后紧急寻找未找见),家长不知情,属于学校管理出现漏洞,最后导致学生失去监护与管理而造成危险性后果。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学校负主要责任,如按比例达到80%。而河道管理部门如果没有在河边、湖边或海边设置警告标志,亦无管理人员巡视,出现学生溺亡事故,河道管理部门至少要占20%责任。
二、学生在放学离校后,家长未尽监护管理责任导致孩子溺亡,家长负主责,河道管理部门负次要责任。
当学生放学离校后,只要出了学校大门,家长就必须接管孩子的监护管理责任,如果家长不闻不问,对孩子不加管理,一旦出现溺亡事故,家长需要承担至少90%责任。之所以将责任比例提高到如此,就是为让家长提高责任意识,要对孩子完全尽到监护的责任。除此而外,还需要追加对家长的监护失责法律责任,因为家长本身就已经违法。而河道管理部门亦应至少承担10%责任,这块情形如前一点所列不做重复性描述。
三、学校和家庭对孩子的监管责任必须要无缝交接,防止管理失控。
安全教育责任人,从孩子行为活动范围来看,学校、家、社会。不管在哪里,身为孩子的监护责任人都有责任依法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并严格明确监管责任人,以接力棒的形式交接监护管理权。如孩子上学,家长应送到学校大门口,看着孩子进入学校,便意味着将监管责任交给学校。如孩子放学,家长要到学校大门口接孩子,接上之后,学校便完成监管责任,责任由家长来承担。安全教育与监管密切相关,先有安全教育,后有责任承担协议约定,最后才是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四、关于同伴要担责的问题,如未成年,不应成为承担责任对象。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监护责任主体是学校、家长、河道管理部门,他们才是对孩子监管保护的责任主体。如果出现溺亡事故要同伴承担责任,这就明显不合理,作为未年人,本身亦无承担意外事故的行为能力,只能让其家长去付出代价,家长自然不愿意接受。并且在这块的责任承担后果很难界定比例关系。因此,视线重点放在第一责任人身上,如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第一责任主体。学生放学之后,家长就是第一责任主体。在出现意外溺亡故事后,河道管理部门就是次要责任主体。
结束语:对于责任主体的法律承担问题,绝不能仅以赔偿金来解决,更应追究有关责任主体人的刑事责任,唯有这样才能让各方真正知道厉害关系,从而不敢麻痹大意。现在之所经常能看到学生意外溺亡事故,恰是对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太轻太轻,才使各方都不把人命当成天大的事来谨小慎微对待。
学生溺亡,河道管理部门、学校、同伴均担责!大家有什么看法?
现在学校都三令五申的要求学生不要到野外玩水,我敢说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家长都知道玩水有危险。明知有溺亡的危险仍然去玩水,这跟河道管理部门有啥关系?难道要河道管理部门把河道加盖?和学校有啥关系?能24小时把你绑起来不让你出去?同行的说不定也是溺亡者喊去玩水的,要他负责?。即使是别人喊你去,你难道不知道有危险吗?
溺亡了,只能说你不服从管理,存侥幸心理,那就后果自负。
学生溺亡,河道管理部门、学校、同伴均担责!大家有什么看法?
看了这则消息,我对河道管理部门、学校、同伴共同担责倒没什么看法,现在我满脑子里的是如何让学生入心入脑。
现在对于学生溺水安全,可以说有点全民皆兵。一到夏天来临,各级防止学生溺水的文件是满天飞,政府、乡村等只要与学生安全和水相关的部门都如临大敌,当然防溺水的主阵地仍是学校。
即使是这样,每年仍然有许多年轻的生命被水夺走。联想到此事件的判决书上的文字,难道这真的是学校教育没有达到入心入脑?
就本判决,个人倒没觉得有什么问题,就学校要承担的责任,也感觉较合理。
因为此次学生溺亡事故与学校调整时间有关,学校又没将调整时间的事通知家长,而且从有六名同学生一起,有一人溺水,其他五名同学集体隐瞒的实事来看,虽说可能有被吓着了的成份,但与学校在安全教育时,忽略如何正确应对同伴遇险教育有关。
但对于安全教育要学生入心入脑的这一叙述,个人却认为很是不妥。作为一名工作时间已经很长的教育工作者,真的不知道如何让学生入心入脑。
比如在学校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时,一个个溺亡的事例,甚至把一些溺亡事件视频直观地向学生展示;一到夏季,连续几个月的防溺水教育,又是学校教育活动,又是主题班会;不仅教育学生,还通过发传单、签责任书、家长会等形成教育家长。
真不知怎样才能让学生入心入脑,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的逝去都震动不了有些孩子和家长,叫学校怎么办,叫老师怎么办?
这样的表述一出,最大的问题,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学校都逃不脱责任。学生都死了,学校还敢说教育让学生入心入脑了?
记得自己在学校做校长期间,有一年本地也发生了一起多名学生溺亡事件,于是当年的暑假,县政府要求所有学校教师必须为防溺水做一次暑期家访,而且要求所有学生一个不漏。
当时我考虑到暑假农村大部分学生都去了父母的打工地,也感觉自己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同时也考虑到暑假天气炎热,让老师一天天这样跑,不仅辛苦,也不见得有成效,所以我并没要求老师们去一一家访,而是通过电话、短信通知每一名家长。
在汇报会上向来检查的领导汇报时,有领导说这样不行,我还与之进行了争辩,最后还被大会点名批评。
但一直以来自己并没感觉到自己有错,对强加于学校的责任不理解。直到后面一次自己在一个新教师培训上给老师们培训,其中一个主题就是学校安全教育,在与老师的交流中说到这件事时突然明白,在生命面前,任何的辛苦和付出都是值得的。
当时培训我以这句话作为了结束,今天的回答,我也用此结束。
为守护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任何的辛苦和付出都是值得的,做教师的我们,无力杜绝一个个悲剧的发生,但我们必须为减少悲剧的发生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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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一直困挠的大家,放假了,学生下河洗澡溺亡,责任自负,不要去找那么多关联。比如认为河道管理有责任,有河道管理着什么责任?他不能将河道搬回家去藏着,也不能给河道加盖,这不有理无理三百棒吗?学校放学了,自己回家,难道要学校派人跟着?只要学校加强了安全教育就行了。就是有同伴一起去洗澡,人家又没拉你去扯你去洗澡,淹死了自行负责,找同伴赔钱,那里来的逻辑?这不陪养不要脸吗?这些年一出事就找客观原因,一找就有好处,不要脸的人越来越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学生溺亡,河道管理部门、学校、同伴均担责!大家有什么看法?
把河填了,河道管理部门撤销,学校关闭,同伴抓去陪伴。以后在路上出事,就去找路政交警,反正没有河道学校伙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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