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后觉得女子年龄大,要退钱,女子报警,属于刑事案件吗?

男人精女人也不傻,当初你干嘛了,嫖娼了得到了释放,找借口说女子年龄大,要退钱,世上那么这么好的事。

在本案中,男人聪明透顶,女人傻到了家,做了这种事一方嫌女人老,另一个有意思去报警,不是自投罗网吗。

卖淫嫖娼虽然不属于刑事案件,但属于治安事件,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一旦公安机关认定是事实,将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同样被拘留15天以下,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有聚众卖淫嫖娼的行为,很可能触犯刑法被判刑。

卖淫嫖娼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这种有违道德的行为,对社会有一定危害性,很多刑事案件都是因为卖淫嫖娼引发的,另外,卖淫嫖娼容易引起性病的传播,特别是使艾滋病传染的风险加大,一旦被传染上,整个人的一生和家庭就被毁了。

这里要说明的是,单一的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行为,但如果有组织容留妇女卖淫,强迫妇女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的,被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时,都属于违法。

现实中,像这种想吃免费午餐的男人不少,未行动之前,猴急猴急的,多少钱都答应对方,完事后就想反悔,其实,卖淫嫖娼虽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双方你情我愿,就应该按照事先说好的口头协议或者合同履行。

本来,这种事情就不光彩,大家不说谁也不知道,这样一闹,让所有的亲朋好友都知道自己去嫖娼,面子往那搁,特别是妻子知道后肯定不高兴,甚至不能原谅和老公离婚。

女子也好不到那里去,因卖淫被抓去派出所,如果让父母或者老公知道怎么接受得了,一是父母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二是老公被戴绿帽子不好受,三是孩子有这样的妈妈,也会被人看不起。

所以,男人再难受也不要去嫖娼,女人再风流也不要去卖淫,如果做了这种事,就会在别人面前低三分。

一个人的生活要自律,不能做那些见不得人的事,虽然嫖娼不属于刑事案件,但是,一旦被抓就会名誉扫地,永远抬不起头。

风流,快活却是昙花一现,激情过后还是那样,该搬砖搬砖,该带孩子带孩子,人生中,有些钱能挣,有些不该挣的钱,花了也不安心,所以,堂堂正正做人,遵纪守法做事,给自己的一生留下美名。

男子嫖娼后觉得女子年龄大,要退钱,女子报警,属于刑事案件吗?

男子完事之后,觉得女子年龄太大了,提出退钱要求,女子当然不愿意,一怒之下就报警了。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呢?

首先,警方接警后,肯定不会把这事当成刑事案件来处理,也不可能属于刑事案件。应该是把他们两个人都带回派出所去做口供和笔录,然后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治。

具体的处罚,应该是对违法的男女双方都处以拘留15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当然,对涉及相关交易资金,则肯定是予以没收的。

其次,这对男女双方都是蠢人,而且是属于无可救药的蠢人。这女人年龄究竟大不大、老不老,男人在见到面的时候就应该知道了,为什么还要去干坏事?干了也就干了,为什么还非要在完事之后提出退款呢?所以说,这男人特别蠢。

至于女人,明知道干这种事情是违法的,干完以后居然还敢去报警,这不是自己往枪口上撞吗?所以女人也特别蠢,蠢得不可救药。

总之,这事情完全不属于刑事案件了,警方绝对不可能当刑事案件来处理。而是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这两个干了坏事的当事人。

男子嫖娼后觉得女子年龄大,要退钱,女子报警,属于刑事案件吗?

先让我乐一会儿,还有这事,天下奇闻。

好,来回答这个问题。就拿男女双方卖淫嫖娼这件事来说肯定是违法行为。不过不是违反刑法,而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对违背良俗公约的违法份子,主动自投法网,也真得感谢他们的无知。

男子嫖娼后觉得女子年龄大,要退钱,女子报警,属于刑事案件吗?

典型的“嫖娼卖淫”,与刑事案件无关。不过,女子有可能被刑事处罚。

首先,这是嫖客与娼妓之间的纠纷。两人未先讲好了价格,应该是男人付了钱,女人收了款。

然后事完了男人仔细一看,天!咱拿钱找了个小妈?于是心理不平衡,要求女子退些钱。

而女人一想,这不是未先讲好了的吗?怎么能退钱。好比你进饭店,点个菜你说这不好吃不付钱或者不不开钱你干吗?

于是两人争执不休,女子一气之下,没考虑他们俩干的是犯法的勾当,只觉得男人不讲“嫖德”,就报警请警察来主持公道。

当然后果是当警察听完经过后,不是现场主持调解,而是一锅端,两人一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立案查办。

结果定性为嫖娼卖淫。而且经过对女人的深挖,查看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最后还会查出一大批嫖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在追诉期内的嫖客,给予拘留或罚款处理,对拒不配合执行的,实行拘留加罚款并处。

不过拘留为15日内,罚款在5000元以下。

而报警的卖淫女处罚有可能要重些。如果出道时间不长,与男人一样的处罚,如果出道早,以此为职业,触犯了刑法,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与异性发生性关系,有典型的金钱交易,不属于通奸,更不属于强奸,就是卖淫嫖娼。

通奸是两情相悦双方自愿而发生性关系;嫖娼是以财物做交换条件发生性关系,而强奸则是违背妇女意愿(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了解了本质上的区别,就好分辩好理解了。

因此,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属治安案件引起的纠纷,至于后期有可能女子被刑事处罚,只是由最初的嫖娼卖淫引出的犯罪。

最后不得不说这一对奇葩男女,男人愚蠢,女人愚昧。这种事一个好意思开口要求退些钱,另一个敢厚着脸皮报警,这不是自讨苦吃,自己往枪口上撞吗?

(图自网络,侵权删除)

男子嫖娼后觉得女子年龄大,要退钱,女子报警,属于刑事案件吗?

先给两位大英雄树一下大拇指,果然是楚霸王巧遇武则天,都不是吃素的主。实话实说,为这平淡的生活猛然注入一股活力。这件事情,老牛认为,可大可小,得看具体细节,而这细节提问者讲的含糊不清,或者说,有些没交待。

先说第一种情况,即男子嫖娼后觉得女子年龄大,要退钱,女子报警。很显然,这是治安案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依相关规定,可对两人分别处以最高15日行政拘留,包括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情形是,男子动手将嫖款强行抢了回去,而女子以抢劫状告男方,则该男子涉嫌犯罪,罪名是抢劫罪。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死刑。而该女,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种情形是,该女恼羞成怒,以强奸罪状告男方,则男子涉嫌犯罪,罪名是强奸罪。该女,同样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分析。个人认为,该男纯属吃饱了撑的没事干,自己给自己找别扭。对其应该给点教训,让其今后性格能收敛一些。

为什么要给该男一点颜色呢?是因为自古以来,虽然说卖淫属严重的社会丑恶现象之一。但人们均对卖淫女是抱有同情情结的,因为卖淫女往往家境贫寒,不是到走投无路地步,大部分卖淫女绝不会走上这条不归路。故此,就是在古代,那些占山为王烧杀抢掠的土匪,往往也都定下一条行规,饿死也不抢妓女。但是此案中的当事男,在卖淫女已付出劳动后,居然公开反悔。大家说,是不是禽兽不如?直接践踏黑白社会底线。

个人认为,此类事件,比明火执仗抢劫银行性质都严重。抢银行,大家可以理解是你为了生存,迫于无奈。但是,这欺侮卖淫女,则就属于你人品有问题。所以综合考虑一下,笔者认为,对该男子应该顶格处理,以儆效尤……

男子嫖娼后觉得女子年龄大,要退钱,女子报警,属于刑事案件吗?

林子大了还真什么鸟都有。我刷到尽是稀奇古怪的事情,别人卖淫嫖娼都是偷偷摸摸地下进行,生怕其他人和警方知道,他们倒好还主动报警,这是自投罗网啊。

前些天,看到一个男子嫖娼以后不付钱的,女子报警的。

还有男子朋友代替付了嫖资,见了面还没有上床,就被警方查获被抓。

今天刷到了这个题目,男子嫖娼以后,觉得女子年纪大了,要退钱的。

这三个案例都是卖淫嫖娼的案件,它指与不特定的对象发生两性关系,双方都具有主观意愿,价格已经谈好,或者知道是固定的价格,已经交付费用,已经发生两性关系,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发生关系的,同意以卖淫嫖娼处罚,例如本文上面第二个例子。

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卖淫嫖娼行为一般会被处以5~15日的拘留,根据情节处于500~5000元的罚款。

卖淫嫖娼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前些年出现较多,经过公安机关大力整治,捣毁卖淫窝点,像北京的天上人间,广东的东莞高级夜总会,现在全国少多了。

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有什么区别?

卖淫嫖娼是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小,违背公序良俗,有伤社会风化,乱搞两性关系影响家庭和睦,养成不劳而获的思想赚容易钱,容易传播性病。对面卖淫嫖娼最高处罚是15日的拘留和5000元的罚款。

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如杀人放火,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妇女,这些事情都是禽兽不如的人干的,令人发指,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犯罪行为的处罚最低是6个月的有期徒刑。

有一种卖淫嫖娼的犯罪行为。有一个女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想到自己是被男人害的,就心生怨恨,想报复社会,让那些沾花惹草的男人也没有好结果,就疯狂的和他们交易做爱,而且价格优惠。

她构成了妨害传染疾病罪。

今年夏季疫情中,某地男子晚上巡查结束后,感觉有点不舒服,头有些痛,但又想乐一下,于是找了个卖淫女发生了关系,后来又与一名卖淫女有染,几天后被确诊感染者。

男子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提醒社会人们洁身自好,在外面花天酒地,容易感染疾病,影响家庭连累老婆,不要违法乱纪,利国利民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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