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年以后上的养老保险,八六至八八两年做临时工,叫自己补交合法吗?
虽然是不合法,一般来说能补上也很走运。
1986年10月,国务院出台并实施了《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国有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缴纳社保的比例是,职工本人承担本人工资的3%,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5%。这是国家第一次对职工本人开始收缴养老保险。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保险费的。
当时的时候可能人们对于这些规定普遍不是很重视,也确实有的地方没有为临时工缴纳社保。
实际上,按照现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职工承担,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单位的社会保险费。
可是话又说回来,前提是单位存在的情况。可是80年代的老国有企业又有几个还存在的呢?
当用人单位不能正常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时,那社会保险费应该由谁来缴纳?很多情况下,人们为了参保缴费简单,就要求职工本人承担欠缴社会保险费了。毕竟用人单位承担部分要想核销是非常麻烦的事情。
86年到88年的社平缴费基数非常低,我们即使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两年的社会保险费也不高。相对而言,负担不同的。
按照养老金计算公式,86年到88年两年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养老金时是使用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都是跟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相对非常划算,一般每年缴费年限至少能够每月增加100元的养老金。 退休以后,每年养老金调整时,还有按养老金比例调整和按缴费年限调整,所以是非常划算的。
不过,也有个别地方是按照补缴上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一年需要七八千,乃至八九千元。不过就回本时间而言,也不过四五年而已。可是毕竟每个人的家庭情况不一样,也有人确实不想负担。
一般来说,我国实施社会保险缴费以后,没有缴纳社保的义务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单位负担部分和滞纳金。万一出现单位不能缴纳的情况,可以设法问清楚当地的社保部门,如何将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减免吧。相对而言,这不是什么简单的事情。
八八年以后上的养老保险,八六至八八两年做临时工,叫自己补交合法吗?
我认为,题主88年以后上的养老保险,也就是题主从88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了,这充分说明他是单位里正儿八经的劳动合同制人员身份了。这是值得庆幸的一件大好事呀!
现在,86至88年两年临时工期间,单位叫题主补缴,这应是大利好事找上门来了。应该说,这两年时间若补缴了养老保险费,那这两年时间就可以名正言顺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对待了。这也充分说明你从86年开始,在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正式招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这应是木板上钉钉子的事情一桩了!
总之,86年至88年两年临时工,叫题主自已补缴养老保险费,这样处置是完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压根上不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说到底,这种补缴做法是让你的缴费年限,从86年一开始就链接并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对待了。若不进行补缴,那两年临时工时间就等于白干了,吃亏的必然是题主自已。这个利弊得失是明摆在哪里的,如果在所谓合法与否问题上纠结不断,这未免有南辕北辙,吹毛求疵之嫌,是对自已社保权益极不负责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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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年以后上的养老保险,八六至八八两年做临时工,叫自己补交合法吗?
不合法,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就都有义务参加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是违法的,用人单位逼迫员工放弃缴纳养老保险也是违法的,员工写明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也是不合法的,上述所有这些事宜,都不能成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理由。
所以针对此种情况,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和社保局进行举报,要求单位为其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但举报的前提是,单位现在还仍然存在,如果单位以倒闭,已不存在,那即使员工向劳动监察大队和社保局举报投诉获得支持,那也无用,因为单位已不存在,无人可以承担此法律责任。
但如果单位还仍然存在,若参保者举报投诉成功,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后,单位只能给员工补缴单位应缴部分,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并缴纳。
图片来自今日头条图片搜索!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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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年以后上的养老保险,八六至八八两年做临时工,叫自己补交合法吗?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的身份应该是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
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印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
因为是企业欠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缴1986年10月至1988年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制工人只承担本人标准工资的3%部分,企业承担工人工资总额的15%,同时企业应承担因欠缴所造成的利息、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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