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补缴社保,自己补缴那部分的滞纳金和利息由谁负担?

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法律答案

滞纳金的承担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很多人都知道《社会保险法》,但是却忽略了人社部对于《社会保险法》的有关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是2011年7月1日实施,2011年6月29日,人社部颁布了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这个《规定》的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内容是这样的: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首先,国家说的是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说明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承担义务说明单位违法了呗。违法就要承担违法的责任,也就是可能面临着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补缴社会保险时,需要缴纳滞纳金。所以,这种情况下滞纳金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也是合情合理的。法律因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的承担。

法律有规定的我们知道了,但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个人需要缴纳的利息部分。这一部分主要是依靠双方协商。为什么呢?

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要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要进入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如果参保人去世的话,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因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当于个人的财产,包括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

所以,补缴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及利息还是属于全部个人的利益,职工个人也承担一点,其实也有道理。

不过问题在于,养老保险没有缴纳主要还是有单位的责任,有的职工是常年维权,社会保险的缴纳的得不到满足。最主要的责任还是用人单位。

还有一类特殊情况,就是2005年以前我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一般只有3%~4%,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是11%。因此,具体缴费比例的话要根据当地的个人实际缴费比例来执行。

所以,滞纳金的承担是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个人账户利息的承担确实还没有统一规定,需要协商。

公司给补缴社保,自己补缴那部分的滞纳金和利息由谁负担?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因为补缴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下面和大家来分享一下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补缴,根据仲裁或是法院判决结果执行。

由于很多公司,在员工入职时,没有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离职或是辞职时,将公司公司告到了劳动部门或是劳动仲裁部门,这种情况的过错完全在于公司,员工是没有任何责任的,而且还属于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劳动仲裁或是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补缴,其个人缴纳部分 的滞纳金应根据仲裁结论或是法院的判决结果来执行。

第二,没有明确判决结果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滞纳金。

如果仲裁或是法院判决时,没有明确个人缴纳部分的滞纳金由谁负责,但是判定用人单位过错的,其个人教案部分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由于个人账户减少的利息,用人单位是否要负责,应当根据判决结果来认定,如果判决结果没有明确认定,可提请仲裁部门重新认定。因为个人账户的记账利息是比较高,每年大约在8%左右,是定期存款的2倍左右,这部分资金也是不少的。

第三,公司和个人协商同意补缴社保费用的,滞纳金和利息部分也只能通过协商来确定。

如果公司没有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提出诉求后,与公司达成了补缴的协议,其滞纳金和个人利息部分很多地方是可以和社保部门协商的。社保部门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所欠社保的滞纳金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全部或是部分豁免;如果社保不能豁免的,对于个人缴纳部分的滞纳金,从常规来讲,是公司违法在先,应当由公司来缴纳,如果公司只负担公司缴纳部分的滞纳金,那个人部分自己承担也是可以的,关键要看是否能达成补偿协议,如果因为个人缴纳部分滞纳金,利息等双方协商不成,有可能因小失大,这是劳动者需要关注的。

总之,由于用人单位的失误,导致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或是欠缴的,由于用人单位有错在先,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个人缴纳部分滞纳金和相应的资金利息;但是如果通过协商劳动者志愿承担的,可由劳动者进行承担。

公司给补缴社保,自己补缴那部分的滞纳金和利息由谁负担?

题主提供的信息很清楚,公司与职工劳动关系明确,因公司应参未参或未及时足额给职工缴社保,现在公司要给职工补缴社保。补缴的社保由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严格来说,单位应缴部分由单位出,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出是最公平的,不过现实中什么情况都有,有的是不论单位应缴还是个人应缴部分,一律由个人负担;有的是考虑到职工的不容易,一律由单位负担;还有的是重新协商个比例,个人拿大头补缴。不管什么方式都是为了解决补缴社保的问题。

那么自已补缴的那部分的滞纳金和利息该由谁负担呢?

按规定,不按时缴纳社保费,单位应缴部分产生滞纳金,个人应缴部分产生利息。既然是单身不按时缴费才产生滞纳金,为什么要由个人承担呢?严格来说,个人不应负担补缴社保费的滞纳金,应由单位承担,个人应承担应补缴部分的利息,这是最公平的。

不过公司给补缴社保,肯定也不是只涉及你一人,看看大家什么意见,按道理公司该负担,可万一公司拿不出钱来怎么办?最好的办法是先按公司的规定补缴了再说,因为迟补缴一天就有一天的滞纳金,如果补缴了后感到委屈,还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

公司给补缴社保,自己补缴那部分的滞纳金和利息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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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公司给补交社保,自己补交的那一部分和滞纳金和利息应该由谁来负担?如果说你作为企业的在职职工,并且是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补交的个人社保,那么很明显是由于你所在的工作单位没有及时的来给你交纳社保,而造成社保补交的情形出现,所以说这个补交的情形那么很明显,是要由公司来进行承担滞纳金和利息的费用。

因为作为企业单位来说,无条件的给自己的员工来交纳社保,它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出现中断的情形,那么必须由企业单位出面来进行补交,当然在补交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按照当年度的补交完成自己的正常社保交纳可能就要造成交纳滞纳金的一个情形,那么这个滞纳金的费用必须由公司来进行承担。

所以说作为工作单位来讲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正常的按照当年度的时间来完成员工的社保交纳,那么这样的话就不会形成滞纳金的费用,相对来说作为企业单位来讲,它的成本会更低一些,并且有些单位如果说要申请补交,可能在缴纳滞纳金的基础上,还需要承担一部分的罚金,因为有些地区对于这个社保的监管比较严,虽然说是可以补交,但是可能企业单位还需要承担额外的一笔罚金,所以说这种做法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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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补缴社保,自己补缴那部分的滞纳金和利息由谁负担?

我认为,公司给员工补缴社保,自己补缴补分的的滞纳金和利息,该公司承,原因很简单,造成这个利息和滞纳金是工司为按劳动法规定和社保缴费规定为员工按时依规缴纳养老保险造成。既然是公司的责任造成,理应由公司负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是法定义务和职任。而社保缴费都是由公司代扣代缴。

我认为由单位徼纳,本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法律根据的,现我们看看法律都做了啥规定。

2011年7月份实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产生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这个条款就可以肯定,用人单位是责任承担者,个人是不承担这个滞纳金责任的。

社保缴费是按工资总额的28%交纳,其中单位20%,个人8%,补缴时,个人承担8%即可,而预算滞纳金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算出的滞纳金单位支付。

公司给补缴社保,自己补缴那部分的滞纳金和利息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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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公司给补交社保,自己补交的那一部分的滞纳金和利息该由谁负担?如果说你的公司补交社保,那么自己补交那一部分的钱是由你个人来完全支出的,但是由此所产生滞纳金的费用应该由工作单位来承担,因为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是由于工作单位来造成社保的中断,所以说滞纳金的费用应该完全由工作单位来进行承担。

那么个人所承担自己的社保费用,大概是交费总额的1/3左右,剩余的2/3应该是由企业单位来承担,这样一来的话才能够正常完成自己的社保,补交待遇,如果说个人所承担的这部分费用已经从个人的工资当中扣除的话,那么就不应该再重复的由个人来进行交纳了,所以说有没有从个人的工资当中扣除,这是一个前提条件。

在补交的过程中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包括甚至来讲劳动监察部门开出的一些罚单,那么这部分费用都应该由所有的企业单位来承担,所以说企业单位对于不正常缴纳社保待遇,可能在今后补交的过程中会承担一个更大的缴费成本,对企业单位来说是得不偿失的,所以我们作为企业单位来讲,尽量的还是要选择正常的交费,对于企业单位来说还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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