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正常来讲,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认可的材料,比如说劳动争议仲裁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责令改正指令书、原始的会计凭证等资料。

相对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有一年的维权有效期、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有效期是两年,超过时间太久用人单位是否受理也是一个问题。另外,由于时间过得太久,相关证据缺失,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也是一个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超过两年是否不会追缴的问题,2017年人社部在对人大代表的答复中,明确提到: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了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的二年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处理。对于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实际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未对清缴社会企业欠费问题设置有效期。

所以,只要有证据材料或相关法律文书,不管欠缴多少年的社会保险费都应该缴纳。

但是欠缴时,会牵扯到滞纳金《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日缴纳5/10000的滞纳金。

根据《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牵扯的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毕竟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不能将责任牵扯到职工。但是,补缴社保分为企业补缴和个人补缴,个人部分还是需要需要自己承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产生的记账利息,是需要个人足额缴纳的。毕竟这一部分钱进入个人账户以后也属于自己的钱,未来产生自己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使自己去世,相应的余额也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看了别人的回答,大多数都说不能为你补缴,但我要说的是可以要求原入职单位给你补社会养老保险。

大家回答问题时忽略了一个问题,这个问是就是一九九五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临时工是企业使用,临时工仍然属劳动者。

不过你要找出相关依据,否则企业不会为你补缴社保,就算要为你补缴,无依无据的社保局都缴不进去。

那么,要具备什么依据才能让企业为你补缴社保费呢?社保局又要什么资料才能办理补缴手续?

一、如果有做邻时工的书面依据最好,比如说有用工合同、上班通知、会议记要、入职后工资发放依据等。

如果没有以上依据,你可以找原有工人同事出具证明给予人让,特别是当时的直切领导,同在一起做同样工作的同事。

二、社保局需要的资料证据是发放工资册或领取工资的收据等,每年有一张便可,一般这些资料在工作过的企业档案室便可找到,找到后复印出来签上“此件复印于某单位档案室,原件由档案室存放。”

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法律和一些法规:劳动法是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实施,在法律实施前你是无条件找单位给你补缴社保的。

因为没有法律支撑。

延伸多讲几句,我一九八八年在乡政府干临时工,直到二00九年单位才为我缴纳社保,今年我向政府申请补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补到二00八年十二月,整整补了十四年,现刚补缴完毕。

以上这些是我今年亲手经办的。

这里还得提醒大家,有些地方去年停了社保补缴,如果这样你就难办理补缴了。

(我是人民调解话职场,欢迎关注)

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如果你是在1994年到1997年国有企业干过临时工的话,那么这个临时工肯定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不也就意味着,你所在的工作单位没有义务给你购买社保。

所以你现在再要求以前这个工作单位来给你补交社保,那么很明显是不合理的,因为本身在此期间你没有劳动合同,所以就无法要求你所在的这个工作单位来给你购买社保,并且时间已经过了这么久,再要求补交的话,那么很明显是不合理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就是单位和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依法购买社保,这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说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前提条件,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实际上购买社保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就很低了。并且作为临时工的话,肯定是没有劳动合同的,所以说不购买社保也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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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我认为,本题目中提出的这个动意与诉求,心情上完全可以理解,但没有政策法律依据,不可能真正实现,压根上没有落实落地的任何可能性?要求补缴社保不靠谱的理由如下:

一是94年至97年,当时在国企干过的临时工,他们没有正式的身份认同,大家皆心知肚明,他们属于编外人员无疑了。应该说,他们这种身份就决定了自已的命运,也就是不可能按当时的固定工身份看待办理的;

二是当时的国企固定工身份人员,参保缴费也刚刚开始,有的甚止还没有真正开始实施个人缴费,一部分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比例开始由少到多,再降到目前的水准。当时临时工怎么可能按固定工要求对待呢!

三是从86年开始,企业招用全民劳动合同制人员,他们的参保缴费先行一步,早于固定工身份人员。这部分人员的缴费锣齐鼓不齐,少缴、漏缴、欠缴、断缴现象大量存在。作为有“正式”身份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姑且如此,那临时工可能建立参保缴费制度吗?

四是提出如此不切实际要求的人,也太过于大胆与单纯了,他们是不当家不知柴米贵,看热闹不怕事情闹大。现在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当时的工资考勤挡案未毕都全在,那临时工身份者又该如何操作落地呢!

五是当时就没有临时工可以与固定工同工同酬的政策规定?你总不能拿现在的政策规定,去要求20多年以前的企业单位吧。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关闭破产的实施,原来的工作单位你到哪里去找它,你的诉求又该如何去兑现落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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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你有这种想法我个人觉得是好的,不管行不行,都是完全可以试一试的,当然最好是到当地社保先去咨询一下。

94年到97年,毕竟这个时间比较长了。其实94年到97年,包括我自己在内,也是在民营企业工作,我们当时也没有那个法律意识,当时也没有社保法。整个养老保险也还是处于试点阶段,直到1997年才出台了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文件精神,该决定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该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可视同为缴费年限。

由于全国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97年7月,具体执行的时间是从199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在这之前,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即国发(1995)6号文件执行,初步开始建立起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最早的地区是从根据国发(1991)33号,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从1992年开始全面推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但在当时由于配套政策不完善,各地都是在改革探索中前进,所以那个时候的临时工,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政策规定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而只有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要求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的。

从我上面对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逐步完善过程的分析来看,你是94年到97年之间在国有企业做临时工,我国养老保险是从1992年开始改革,1995年深化改革,1996年开始全面推行,1997年正式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7月1日劳动法正式开始执行,2007年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施行。所以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精神来看,你要求原来做临时工的国有企业补缴你在1994年到1997年的之间的养老保险,既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缺少相应的政策支持,同时也已经过了时效性,我认为可能性比较低。

综上所述,我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同时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时间做了一个大概的介绍,从我个人的观点来分析,你这个要求胜算的可能性不大,建议你还是直接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可能把握性更大一些,免得及花费了精力,事情又没有办成,徒增自己的烦恼不划算。

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很赞同这个题目!应该把题目所设定的时间往长的拉,应该改成凡是从94年起在国家单位干过临时工的从业人员,该单位应该给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补缴期限同员工工作时间一致。为了减轻个人的缴费压力,为了给国家更多的收缴养老保险金,应该把这种个人意见上升为国家政策,这样对于长时间干过临时工的人员,尤其对那些下岗失业人员就是天大的福气。因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参加临时工的人或者那个时候的下岗失业人员到现在年龄都不小了,基本上接近退休年龄了,这些人由于年龄比较大,工作现在很难找,同时由于以前更多的是从事的临时工,所以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也是比较多的,如果能够让以前的单位替这些人负担一部分的话,其实是解决了多方面的问题,既给这些困难人员减轻了缴费压力,也为国家可以缴纳更多的统筹费用,同时也可以促进消费,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内循环。国家只需要给企业在政策和税收上给一些优惠就可以了。更为社会减轻了压力与负担,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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