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阶段,你认为国家应不应该给予个人账户现金补偿?

90年代之前,国家视同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但个人账户为零,既然国家视为缴费了就应该给予个人账户一定资金补偿。

一些人说,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采取的是视同缴费的模式。国有企业固定工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视同缴费,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费用,养老保险费有国家承担。可是,有些人觉得比较亏。

实施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国家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首先会为退休的个人提供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除以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如果个人账户余额有5万元,60岁退休每月可以领取360元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期间首先缺少了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第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余额可以继承。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去世以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由继承人继承。视同缴费年限缺少了这份待遇保障,当然也会亏本。

实际上,按照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于国发1997年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可以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实际上就是对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一种补偿。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由各省市根据当地的情况自行确定,一般是跟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缴费或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过渡性系数、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山东省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平均缴费指数。如果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是1,也就是说始终按照100%基数缴费,如果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只有一年,也可以领取1.3%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100%基数缴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养老金最高不超过0.69%的社平工资,而且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赶不上工资增长率而相对贬值。所以,有过渡性养老金要比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高的多,也划算。实际上,过渡性养老金不仅仅补偿的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实际上也包含了企业年金待遇。不过,建立企业年金待遇的企业不多,所以普通人如果有过渡性养老金是非常划算的。

参保人的去世,除了个人账户余额待遇以外,实际上还有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一些省市的抚恤金,实际上也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相挂钩。比如说上海市参保职工去世以后,一次性救济金的标准为参保人去世前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月数,供养亲属为一人者,为6个月;供养亲属为二人者,9个月;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者12个月。不过,也有很多数地方都是以省平养老金、社平工资待遇为主。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连续工龄,实际上是过去的退休制度的延续。过去本身就没有涉及个人账户,仅有退休费待遇,因此,现在对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账户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是正常的,至少有过渡性养老金作为弥补,不会吃亏。

视同缴费阶段,你认为国家应不应该给予个人账户现金补偿?

视同缴费阶段,你认为国家应不应该给予个人账户现金补偿?哈哈,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有趣的,也符合我的实际情况,实际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国家在计算养老金是有补偿机制的,但不是补偿到个人账户,而是采用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来进行补偿。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是在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发之后,即从1992年1月正式开始实施的,部分地方是从国发(1995)6号,即《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凡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都要视同为缴费年限。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其实就是对没有实际缴费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工龄的一种补偿,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中存在,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也存在。

我自己也是如此,我过去曾经在机关工作,在机关工作之前,当过民办教师,参军入伍,后来分配到学校,后来又调动到党政机关工作,所以具有20年左右的视同缴费年限。我上次因为要转移组织关系去复印个人档案,才发现我的养老金计算单,从上面可以看出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只有几百元钱。因为在38年的缴费年限中,视同缴费年限占了多数,加上在缴费年限中,由于过去工资基数低,缴费基数也比较低,平均缴费基数只有2000元左右,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很少,所以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比较少。

像我这种情况的人其实也是比较多的,很多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2014年10月之前 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2014年之前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到企业工作的人员都存在这种情况。由于这种情况有点和2014年10月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较相似,也是处于新老两种退休制度的过渡期。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凡是在该文件下发之前参加工作,在文件实施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也就是既有视同缴费年限,又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除了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于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之所以要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实就是考虑到那些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因为没有实际缴费,导致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少,个人账户养老金比较低的实际而作出的一种补偿性质的安排。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由个人账户来支付的,但视同缴费的人员由于个人账户是实账管理,如果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就必须要从财政拿出真金白银来充实个人账户,而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规作为支撑,存在操作上的不确定性,所以采用过渡性养老金的办法来作为补偿渠道,这属于养老金的计算方式问题,所以操作起来更简单方便。

在进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时,有一个界限,就是视同缴费超过25年的人和25年的人,在计算视同缴费系数时,这是有一定的差别的,视同缴费低于25年以下的人员,从各地的规定的计算系数来看,一般都是按照140%的缴费系数来计算的,这个140%的视同缴费系数,实际和实际按照140%来缴纳养老保险,从理论上来讲几乎是一样的,只是用来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不包含用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仔细算下来按照140%的视同缴费系数,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实际要超过个人账户养老金,所以这种补偿办法,其实比补偿个人账户还要划算,支付的方式不由个人账户来支付,而是由统筹账户来统一支付。

综上所述,实际上视同缴费个人账户偏低,在计算养老金时虽然不是采用直接补偿个人账户的方式,但采用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也是一种补偿措施,而且补偿后的养老金对个人而言更为有利。

视同缴费阶段,你认为国家应不应该给予个人账户现金补偿?

应该是参照公务员待遇计发,大家都是没缴费时段,所以有必要参照。

视同缴费阶段,你认为国家应不应该给予个人账户现金补偿?

对于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前参加工作,在社保制度实行后退休的人有视同缴费阶段,虽然没有给予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偿,但巳设置了对视同缴费年限的“中人”有过渡性的养老金和调节基金,而且根据社平工资等因素的变化,每年对过渡性的养老金和调节基金的计发都是不等的,这实际上巳作了补偿。以后“新人”就没有这项过渡性的养老金和调节基金,只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项。这相对来说也体现了公平。

视同缴费阶段,你认为国家应不应该给予个人账户现金补偿?

应该!

视同缴费阶段,你认为国家应不应该给予个人账户现金补偿?

视同交纳实际指的是在95年以前(即没实行社保制度前),在国企,集体企业的从业人员,那时是计划经济企业赢利以利代税交国家,企业基本无支配和分配权,职工涨工资由国家统一下计划比倒按企业在职人员的百分比涨,我记得有百分之四十丶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几次,再次间隔数年还得群众评议,领导批谁每级工资基数十块钱左右,企业无自涨工资权力,后来市场经济了要求企业为职工交社保了,其实这时全国大多数企业己处于不景气阶段了,待企业有支配权时企业己被历史旧帐如"三角债"职工下岗""停工停产""停职下岗”以前从事的工龄期怎么办,到后来就以祝同交纳处理了,但以前从业时工资一个多月才四五十块钱,到95年才百十块钱,所以说视同交纳期的二三十工龄累计视同交纳基数不高,个人帐户积累就很低,加之退休金计算"替代率"低,不象有的阶层人员政府承担社保补交,计算所用替代率计算方式,,加之高薪及各种补贴退休高于企业的“视同交纳“老人群的退休金,而形成退休后高低层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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