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双休日工作制在中国很多私营企业执行不到位?

双休日工作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执行的较多。

说起来大家不信,劳动法中明文规定是用人单位,至少要保障劳动者每周休息一日。也就是说,私营企业不执行双休日制度不违法。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有人说,劳动法不是规定用人单位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吗?现在都执行40小时规定了,《劳动法》还适用吗?

实际上,我们国家还有一个文件叫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1995年3月的修订版本: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以我们执行的每周40小时这个规定没有错误。

不过,在这个规定中并没有提出每周必须休两天的规定。关于双休日依然是出自这个文件: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这就是双休日的由来。

第七条的下半部分是: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仍然是要求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只要遵守《劳动法》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就可以了。

每周休息一天,也要遵守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

按照《劳动法》要求,实际上如果超出40小时工作分为两类情况,一种叫做加班,一种叫做加点。

一般来说我们都认为一个班是8小时,加班,实际上是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加点,实际上就是延长工作时间了。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并且没有调休这一种说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支付300%。

相对而言,确实有一些企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比如说午休时间、自由支配时间,只要做到每周合计不超过40小时就没有问题。如果超过了40小时,就要区分是延长工作时间还是加班的问题。这两种时间安排方式要有很大的不同:

(一)加班,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由安排的。因为,单位最重要的还是生产经营,加班实际上是确保了职工的每日休息时间的一种用工方式,只要支付200%的加班费就可以。今年,就有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导致单位损失而被追索赔偿,法院判决职工应当承担责任。

(二)延长工作时间(加点),必须要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以及劳动者的同意。劳动者不同意,可以不用延长工作时间。毕竟,这已经超出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了,职工可能有其他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并不一定是从8小时开始延长。如果我们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是6小时,晚下班继续工作都属于延长。

实际上,用人单位最大的问题是经常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这种情况下,都属于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加付50%~100%的赔偿金。

另外,加班加点的总时间也有限定,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一周不超过36小时,36小时包含加班时间。

所以,尽管用人单位可以不执行双休日的规定,但是也应当支付加班费。必须要在工资表中体现出来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要求支付加班费。希望所有人能掌握住这一条规定,在维权的时候可以占尽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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