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让补交?

一般来说,视同缴费年限无需补缴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因此,视同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无需缴纳是由法律规定。

如果需要补缴,说明肯定不是视同缴费年限了。

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根据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当地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以前的连续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应当是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准。

视同缴费年限,全国并不是统一确定的某一个时间。1986年10月,国家首先在国营企业实施退休养老基金制度,这时候新入职的年轻职工,被国家统一要求开始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实际上在1986年10月以前,已经有很多个地区进行率先试点,最早的能达到1979年。

1991年,国家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不过,最初的养老保险待遇设计的并不合理,还是以退休时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1995年和1997年,国家又先后两次完善了有关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方式。到这个时候开始,基本上全国各个省市都已经全面实现养老保险缴费了。

当时的社会保险缴费都会记载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主要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其养老金提供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的依据。

如果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这种情况就构成了事实欠费。有的时候企业破产清算,甚至会卡住好多年。只要欠缴社会保险费就应当补缴,有些情况下,职工为了抓紧办理退休,就只能个人给企业垫付了。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回,可是真正又有几个人能够成功呢?

不管怎样,只要补缴上养老保险都是非常划算的,尤其是90年代及以前的养老保险。当时的社会平均工资非常低,一般只有每月一两百元,拿到现在来看即使算上滞纳金也不过一两千元。养老金能拿多少呢?

实际上,只要是各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不管是视同缴费还是实际缴费,都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作为当时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上还有企业年金)的一种补偿。过渡性养老金多数跟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如果平均缴费指数是1,一般每多出一年可以多领取1%~1.4%的社会平均工资的过渡性养老金,再加上基础养老金,提升的待遇可以达到2%~2.4%。

如果按照6000元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每月能够提升120~144元,未来社会平均工资更高,养老金也会更高。退休后养老金增长时,也可以增加相应的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

所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有关政策非常复杂,但是不管什么情况,只要能有机会补缴养老保险,得到的养老金都会非常划算,未来能够补缴的机会会越来越少。

我的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让补交?

题主核心之问很明确: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要补交?

根据我们这里情况,并结合有关政策,我的理解是:视同缴费年限不用补交。为何?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简言之:就是指某君在实行“五险一金”政策之前就参加工作了,假定某君所在企业在1992年开始实行“五险一金”缴纳,那么之前所拥有的工龄年数,就是视同缴费年限。换言之:“视同缴费年限”就相当于认可认定工龄,相当于已经缴费了。既如此,为什么要补交?我们这里即如此,不知题主所在地区竟如此操作,不详故而不妄议。

举个例子:假如某君男性,20岁时于1980年1月参加工作,如果不是特殊工种,正常退休年龄是60岁,也就是2020年1月到龄即依规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有关政策,计算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换言之: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总和,即认定为缴费年限,其工龄真实有效,勿用质疑。

再回到某君:工龄40年,其中1980年至1991年12月为视同缴费年限,即为11年;1992年1月至2020年1月为实际缴费年限,即为29年。

如果在我们这里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来看,根据“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反之则反”原则,退休金约在4800元左右。

所以,个人认为:视同缴费年限不用补交。你觉得呢?谢谢阅读

我的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让补交?

这是对国有企业内集体工的一项政策,是有条条框框的。国有企业内集体工俗称‘’混岗工‘’,因为集体工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工龄的,所以上面出了个买工龄的政策,我老婆就花了3200多元钱买了工龄,补缴表称‘’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缴了这个钱后,退休时就按全民工计算退休养老金了。而且一定要国企内的集体工才能享受这个政策,纯集体企业是没有这个政策的。发一张当年补缴买工龄的审核表,上面写明补缴年度是1987年1月到88年5月,补缴款为3200元。

我的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让补交?

视同缴费年限是不用补交的,但你要知道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缴纳养老保险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而在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后退休的人员。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是指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实行档案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的职工,还包括曾经参军,上山下乡的职工,如果不属于上面的情况,是不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需提交本人的档案,档案中有劳动部门审批的招工审批表,职工定职定级表,升级表,以及在单位的各种变化,以证明职工有完整有效的资料。体现真实可靠性。

视同缴费期间,本身国家就没有实行缴费制度,根本不涉及补缴的问题,你的问题不详细,没有写清楚让你补缴的时间段,也没有说明你在这个时间段你做了什么工作,很难判断应不应该补缴。但有一点是明确的,符合国家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是不用补缴的。

我的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让补交?

👧有几种情况是须要补交的。但不知您是否属于其中之一。因为、视同缴费年限,原则上是指1992年,未成立社保局之前,参加工作的时间段,并获得主管局和社保局,双方依法认可的,亦称之为视同缴费年限。若仅获得企业(经办人)单方面认可的,那只能叫做是工龄,而非视同缴费年限。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亦需补交养老保险缴费。才能依法确认缴费年限,顺利办理其退休手续。

✍①、在计划经济时期参加工作,非干部或全民固定职工身份者,则只有工龄而非缴费龄。亦有两个区别(辩识)点:

A、当时没有粮食局解决的供应粮油关系,而是自带口粮参加工作者。

B、参加工作的当时,没有人事局、或劳动局批准的招工文件、工资认定标准,或不能确认为是企业固定职工身份者…。

②、固定职工中的退役军人、下乡知青、或农场转内地安置的职工…,其个人的相关证件或文件缺失、档案资料欠完整、有涂改、模糊不清 ,或经告知本人后,没有按规定要求(程序)补救、或无法证明其真实身份者…。

③、1992年,社保局成立以前,企业未经劳动局批准,自主招聘的季节工、临时工、合同工、合同制工…。亦为企业认可的工龄,而不是社保局认证的视同缴费年限。

✍④、有其他不能认证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情况(事项)…。

🧒简言之,不能纳入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时间,只能由企业与职工,根据当时的政策、聘用书、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后,向社保局补交即可;若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持个人有效证件或相关文件,向社保局咨询、申请复议待其结果。谢谢您的阅读。

我的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让补交?

按常规,既然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了,也就必然不存在补缴费用的问题。哪为什么又让你补缴呢?这必有特殊原因在其中。

究竟何为视同缴费年限呢?那应是我国没有建立个人缴费制度以前,按政策规定,有挡案祥细记载佐证,可以认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比如,国企固定工,机关事业正式在编职工,以及服兵役时间,知青上山下乡时间,民办教师转正式教师以前的工作时间等。

但是,劳动合同制人员却是个例外。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临界点以前,所招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他们从入职第一个月开始,按规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比如停保断缴,少缴漏缴,停薪留职人员,“两不找”人员等,在当时的断缴欠费问题时有发生。

很显然,对于上述在用工新制度新机制转换交替时期,因各种特殊原因,所造成的停保欠费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据实清理,不直面,不承认其客观存在,不及时补缴追缴各项社保欠费,那肯定是不行的。否则,停保断缴时间不可能认定为本人的缴费年限。而且,进行坚决剔除将是不可避免的。

大家知道,1986年10月开始,当时企业录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是先于企业固定工,建立并实施个人缴费制度的。在1992年,以企业所在省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时间为临界点,以前的工作时间一律视同缴费年限。这样,就出现了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内,包含有实际缴费年限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

上述分析与解读说明,具有客观存在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一回事,但是,是否需要补缴社保欠费是另一回事。总之,一切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该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据实认定,该清理补缴欠费的,必须坚决追缴。否则,就是对忠实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人员的不公平,也是对过往历史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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