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5个月,要求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要怎么做?
这个情况比较复杂。
(一)劳动保障监察维权。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维权有效期是两年,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没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也没有受到其他劳动者举报的,劳动监察部门将不会再受理。
不过,有关维权的有效期是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如果职工前5年一直在单位工作,退休后才离开单位的,那样不算超过有效期。
如果职工维权之前早已经离开单位两年了,这应当算作超出了有效期。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算是法院的前置程序,对于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三,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会受理有关案件。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实际上,社会保险部门也有稽核部门,这是属于行政征收的一种执法了。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依据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这两个规定中都没有设置追诉期。
关于社会保险的根本法律——《社会保险法》以及《实施细则》也未对清欠社会保险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可以依据人社部的答复第12次全国人大5次会议第5063号答复,“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二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
(四)特殊情况。
2016年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人社部明确,国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超过退休年龄已经不符合担保条件,因此是存在争议的。不过,一般认为,由于社会保险费欠缴时参保人员还没有退休,属于符合条件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所以是不违反有关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社会保险部门证实确实无法补缴的,劳动者提出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不管是什么情况,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必须要参加社会保险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退休5个月,要求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要怎么做?
退休五个月,要求单位补缴前五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如果你已经办理了退休五个月,再来追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前五年的社保,我想这样胜算的几率并不高。
我们先不说属不属于时效期的问题,主要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在退休前还是退休后的问题。如果你在岗时,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保,很明显用人单位是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这种行为关键是发生的时间在什么时候。如果是你刚进公司工作之前,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而是过了五年之后公司才开始缴纳社保,那么你如果在知道公司没有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保的一年之内提出让用人单位为你补缴社保,这是完全合法的,或者说你在单位工作时,虽然最初的五年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五年以后公司开始为你缴纳了社保,当时出于工作的需要,不希望因为提出补缴社保的问题,而让自己和单位关系闹僵,为了保住工作,虽然知道单位有过错,而自己没有及时提出,但是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提出,这个问题也是比较好解决的。
但是你现在已经办理了退休五个月以后,再提出让用人单位补缴以前五年的社保问题,这给问题的解决带来比较大的麻烦。从时间上来看应该已经过去了十五年,十五年已经过了时效性,这是肯定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个时效性就是从你知道用人单位侵害你的权利之日开始计算,在一年之内提出。用人单位没有按时为你缴纳社保,你应该是在在岗时就知道,而不是在办理退休后五个月才知道,所以如果提起劳动仲裁是得不到支持的。
从时间点来讲,如果你是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向社保部门投诉或是举报,那时你的劳动关系还在用人单位,在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通过社保部门稽查或是核查,或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察,问题解决也是比较好解决的,可以责成用人单位进行补缴,通过补缴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时问题也是比较好处理的。但是退休了五个月以后再来提出,由于已经办理了退休,无论社保部门还是劳动监察部门都是不会再受理这类案件的,因为在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年限计算时,你已经签字确认了缴费年限,认可了社保部门计算的养老金待遇。这时如果你要来推翻以前承认的结果,这涉及到今后的养老金需要重新计算,给社保部门增加大量的工作量,所以很难得到社保部门的支持。
综上所述,由于你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五个月,这时再来要求追诉原单位补缴五年的社会保险,这不但过了有效仲裁时效,同时也过了投诉或者举报的时效,是无法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的,但可以向原单位提起经济赔偿,至于能否得到经济赔偿的支持,主要还是看你的证据是否充分,完整等。
退休5个月,要求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要怎么做?
退休5个月,要求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要怎么做?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得再以事后补缴方式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缴费年限。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再补缴社保存在很多条件,还是很困难的,可能涉及以下具体情况:
1、不进行社保登记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该情形在法理上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涉及到国家社保基金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上会被认定为超过行政时效,不能补缴社保。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该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缴费年限短缺引起养老金减少等等损失。
2、进行了社保登记但用人单位没有缴纳。这属于社保费征缴的问题,按照通行的行政法理论,所谓行政征收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其具有处分性、强制性、非对价性及法定性。行政征收行为没有时效限制,因此社保征收机构依《社会保险法》实施的责令补缴行为亦无时效限制。
因此,职工有权要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未缴纳到位的社保费进行强制性征缴,补足5年未缴纳社保。社保机构不处理即为行政不作为。就算已经计算养老金待遇,根据行政复议的程序,职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能够在单位退休,肯定在单位参保,即单位的违法行为到退休时已经中断,不是继续存在、不是连续行为,而且如果是在单位参保前的欠费,后续的参保缴费肯定能够发现原来没缴纳社保费,由此可以基本判断原来5年没有进行社保登记,所以要求单位补缴前5年的社保应该会被认定超过时效,只能通过起诉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失了。
退休5个月,要求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要怎么做?
题主给的信息没有把问题叙述清楚,还真有点捊不出个头绪。
“题主说退休5个月",好像是说当事人已办理退休5个月了。“要求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好像是说还未办理退休。那么究竟是办理了退休呢?还是没有办理退休呢?
如果已办理了退休才5个月,那么单位前5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当事人应该是自己缴清了,也就是说,单位侵害当事人养老保险权益的违法行为是连续发生的,因个人的垫付终止才5个月,那么是不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赔偿当事人垫付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如果是还未办理退休或未正式办理退休,那么单位前5年欠缴养老保险费,明显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的。不存什么时效问题。
对于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也就是现在的税务部门,可以责令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不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单位资产以充抵应缴的保险费。
也就是说,在未办理退休的情况下,单位的养老保险欠费,应由税务部门负责追缴,不存在时效问题。
退休5个月,要求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要怎么做?
这事情我想了半天,如果你去要求单位补缴,单位可能不会为你补缴的。原因挺简,你办理了退休,现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了。
此外,你的退休手续都办好了,就算单位同意,社保部门不一定同意,因为早在2018年,国家就下发了通知,社保补缴自2018年12月30号后全面停止,除特别情况是不许补缴的。
这就是说你已经错过了补缴时间,同时现办理了退休手续。
那么少缴了五年,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你会少领退休金。
然而,此事是否到此就完结,无法了呢?我认为不是,可以单位补偿。
根据民法典个人利益被损害时的第九章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这条看来,你没过诉讼时效,建议你不走不缴程序,而走单位少给你交了五年保险导致你少领养老金的方式索赔,要求单位补偿。
补偿方法有两种:一是按当时单位的应缴金额加社保规定的迟交利息一次性将五年社保金补发给你;二是按社保缴费多五年每月可多领的社保金计算,一次性补助到国家规定平均寿命年龄为止。
现平均寿命年龄为男性73,6岁,即补十三年半。如果一月五年可多领400元,一年4千去X十三年半。
这是我的认为。因为劳动法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你不给我买这五年,侵害了我的合法利益,你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退休5个月,要求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要怎么做?
关于社保的维权,分为几种情况:1.社保基数的维权,即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2.公司未给缴纳社保的维权,是有时效限制的,2年。但是也分几种情况。下面为您具体分析。
一、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员工办理缴纳社保的手续,缴纳保险。
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能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补贴,也不能逼迫劳动者签订个人自愿放弃投保的说明,即便是用人单位采取了以上形式的,也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劳动者投诉的,单位就得给劳动者补齐。
二、应缴未缴社保,如何维权社保应缴未缴,属于劳动纠纷,不是民事纠纷,不归法院管,所以不能去法院起诉。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也不管,应该去社保局的社保稽核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1.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
法律规定,社保缴纳基数应以职工应发工资为基数来缴纳的,如果公司低于工资基数来缴纳社保,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比如工资是4000元,公司按社平工资的60%来缴纳,即按最低基数来缴纳,低于4000元的,应补足差额。
这种情况没有时效限制,随时可以要求补足。通过去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补足。
2.公司未给职工交保险的
入职一个公司,从未交过保险。有监察时效2年。但是分这几种情况
01.如果你在这个单位一直干,没离职,干了10年了,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补足。
02.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年,前八年没交,后两年交了,就没法投诉。如果前九年没交,后一年交了,可以投诉。
3.如果在一个单位离职了,超过两年了,没法投诉
4. 退休的人员,不受理。(青岛这边是这种情况)
三、应携带哪些材料?能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打卡记录,工作牌,工作服,或者同事的证人证言都可以。
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符合条件,用人单位都是需要给劳动者补交社保的。并且补交社保产生的滞纳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是需要由单位来承担的。
写在最后的话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以任何形式而免责。
社保基数问题找社保稽核部门。
社保未缴纳问题,找劳动监察。
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符合条件,就可以通过以上几种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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