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延长休假但员工正常上班的,是否要按照加班处理?
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这属于国家在启动突发事件一级响应的前提下做出的临时性安排,任何单位和公民都应当遵守。
另外,国家还将春节延期放假的权力授予了各个省级行政区。比如,湖北省明确2020年的春节假期将延长到2月13日,湖北省明确是经国务院批准的。
另外,全国剩余的绝大多数省市,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将企业的复工时间规定至2月10日(农历正月十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
不过,一些行业是例外的: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国务院在1月27日的文件中,就已经明确延长假期时间安排职工上班的,应当首先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职工补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标准是按照200%的工资标准执行。
不过希望大家明确的是,延长上班时间或者延长假期,是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决定,不是说企业愿意支付200%的加班费就可以安排职工强行工作的。万一产生严重的后果,相关企业有可能触犯刑法,会甚至负责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企业强行安排职工加班,企业负责人直接被刑拘5天。
所以,在特殊时期会有特殊的规定,请各个企业尤其是负责人,一定好自为之。
春节延长休假但员工正常上班的,是否要按照加班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1月26日发布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在春节延长的假期里,员工正常上班,应该按照加班处理。
一、延长假期,属于法定家假日还是休息日?国务院的通知中,并没有对延长的三天假期进行准确的定性,三天延长假期,是什么性质的放假?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通知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通知也指出,因为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企业应当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调休。
如果这三天延长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员工正常上班,那么,企业只能给与员工三倍工资,不能够进行调休。
如果这三天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员工正常上班后,企业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安排员工进行调休。不能调休的,要按照两倍工资的标准,发放工资。这与国务院通知精神是相符合的。
结合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这三天延长假期,定性为休息日是比较合适的。这与劳动法的规定是相符合的;与国务院的通知精神也是契合的。
因此,这三天延长假期,应当定位为休息日。在休息日正常上班的,属于加班。
二、休息日加班,应该如何处置呢?劳动法对于休息日加班的员工,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一是调休。员工在加班后,企业应当在合适的时机,予以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二是发钱。员工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调休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两倍工资给员工。
总之,员工牺牲了休息时间来工作,为企业创造了利润,企业也应当关照员工,给与相应的补救措施,维护员工的利益。
春节延长休假但员工正常上班的,是否要按照加班处理?
可以肯定的说:是不会按加班处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殊情况,才导致了今年春节延长休假。只有《劳动法》明确规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上班,才能按加班处理。
按正常的春节法定节假日来说,只要过完春节,劳动者都应该上班工作了。因这次疫情而今年春节延长了休假,但在休假期间却有些员工正常上班,这就导致了这些员工少休了这段时间。
通常来说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必须要为这些员工进行调休,补上这些延长的休假时间。如果公司不给予他们调休,那么公司(企业)就应该按加班标准支付其工资,也就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是否按加班标准支付工资,关键还是由公司是否调休而定。只要公司调休,就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是在劳动法规定的春节假日上班工作,那单位必须按照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今年春节延长休假,它只是一种特殊情况而已,而且它是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临时性决定。这种决定是从疫情的防控角度来考虑的,它与劳动法的有关加班规定,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所以它的决定与加班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当然,这些在延长休假期内继续上班的单位,只要不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并经有关部门允许,其实是有违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延长休假期上班,产生了严重的事件与后果,这些公司(企业)的负责人肯定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会追究刑责!
所以,那些在春节延长休假期继续上班的单位做法,其实是不可取的,也是对他人和自已不负责的行为!不过那些与疫情和民众相关的企业继续上班工作,则是另当别论,不在此论述之列。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以上分析,仅供参考。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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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春节延长休假但员工正常上班,应按加班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因疫情防控需要,国务院做出了延长休假3天的规定。这一无奈与合理的规定,是国家在非常情况下所做出的特殊举措,具有强制实施的法律效力,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之,毫无变通的空间与商量余地。
同时,对于国务院决定延长休假时间,应当而且必须认定为合法的公休假日,这是合乎长期以来形成的政策规矩的。即按现行政策规定,单位在法定公休假日,因故安排职工上班工作的,应当按照加班性质进行认定,这是完全应该的。
很显然,因防控疫情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延长休假期间,安排职工正常工作,又不能给予同等时间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这样处理,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也是对职工未能休息,付出了必要劳动,所给予的常规报酬补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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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延长休假但员工正常上班的,是否要按照加班处理?
这个问题要分段回答。
首先国务院发文的31-2日,属于“休息日”,如单位安排员工工作需另行安排补休或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其次,各地自行延长的时间,要区别看待。
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自然没有加班工资,即按照100%支付。
而有些地方有另行说明的,如上海,只要提供劳动,含居家提供劳动的,则需按200%支付加班,或安排调休。
另外,关于延长假期期间加班的,企业如果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条件,员工是可以拒绝的;企业如果强制员工上班,员工也是可以拒绝的。已有企业因为提前复工,负责人被拘留的。
春节延长休假但员工正常上班的,是否要按照加班处理?
湖北各类企业 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13日期间是延迟复工期间。在延迟复工期间,如果企业员工员工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上海规定是两倍工资,其他地区还未明确公布
一、春节延长的假期,不属于法定假期
因为疫情的关系,湖北企业假期延长至2月2号,2月3号~13期间属于延迟复工时间。为了防止做好疫情的防控,党中央同意将湖北省的春节适当延长。目前人在湖北、工作在外地的人员同样延长假期,暂不返回工作地,以利于疫情防控
二、国务院颁布的延长春节假期的这三天, 不能折抵年休假部分没有上班的企业,如果公司用年假抵扣这几天,这个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来。
三、建议如果在上班期间,疫情变得越来越严重,而且有被感染的风险,但是领导依旧不放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举报:
- ① 直接拨打110
- ② 拨打城市热线12345
- ③ 打开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务-疫情督查,进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
- ④ 国家人社部值班邮箱:wzzb@mohrss.gov.cn
以上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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