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买断工龄后,能找单位维权吗?

“买断工龄”是一个老概念了。国家曾经明确表态,买断工龄是违法的行为。但是,我们也不要把简单的把解除劳动合同一味理解为买断工龄。

“买断工龄”是什么?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我们的国有企业快速扩张,但是企业也出现了大量冗余人员的现象。随着经济市场化的逐渐放开,不少国有企业陷入了经营困难。因此,1993年国家出台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代岗和转业培训,甚至可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不过待岗、转业培训或者放假,一般又被我们称为“下岗”。

职工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可以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内退和下岗期间有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当时国家还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定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一般是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的标准工资作为补偿费。

一些企业在组织职工安置的时候,出现了一些操之过急的地方,出现了大面积解除职工的情况。这些企业都是通过支付经济补偿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但是却没有履行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1991年国家才刚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对于国有企业国家早就在1986年10月,要求实施劳动合同制并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如果企业没有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这样职工的老年后就没有保障。因此,国家称“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保的买断工龄”是属于违法行为。

怎样的解除才是合法的?

按照现在的规定,首先用人单位要合法合规的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当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列出了14项,用人单位解除,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情形。否则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形等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同时给职工缴纳了社保,这种解除的方式是合法的。

如果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非职工本人意愿失业。劳动者可以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领取失业金待遇。失业保险每缴费满一年,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金待遇,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金标准将逐步提升到90%的最低工资水平,国家还会给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总之,失业后的生活还是能够有一定保障的。

综上所述,单纯买断工龄是违法行为,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无法维权的。

被买断工龄后,能找单位维权吗?

买断工龄的下岗失业职工,首先买断工龄是违法的,这在劳社部的1999年10号文件里就有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的规定,买断工龄为什么是违法的,企业与职工是由劳动合同的订立确定的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规定享有法定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买断工龄只是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但企业并没有权力解除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为了撇清责任,企业往往在买断工龄的协议上规定买断工龄的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买断工龄后与企业无关,这是严重违反劳社部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10号文件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的规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由此它是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签订的买断工龄的合同(协议),也是违法的。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的买断工龄无非就是给下岗失业职工一笔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有些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的是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些企业以补偿为由,为了推卸责任,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里附加领取补偿金后,下岗失业职工的社保费用与企业无关,这就是所谓的买断工龄协议(合同),从此将下岗失业职工推向社会。

对于破产的国有企业,按规定破产企业首先要结清职工的社保费用,欠发的工资报酬,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纳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当地政府牵头实施再就业,享受当地政府部门,国家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企业破产后如果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做的扎实,出现停缴,欠费的会是少数,而不是多数。企业改制转型,清产核资,进行并购,重组,出让经营权的企业所产生的下岗失业职工按规定在清产核资后,企业职工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转移社保关系进行接续。没有在新的用人单位就业者,纳入当地下岗失业职工管理。企业的资产属全民所有,在资产转移过程中,不应该将职工推向社会,让其自生自灭。当然在国企改革里还有没破产的,没改制转型的,实施减员增效的,所产生的下岗失业职工,又该如何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公民有劳动的权力,国家,各级政府有提供劳动者就业机会的义务。为何在国企改革这一国家行为的背后,让下岗失业职工背负承担这一行为的风险和责任,让其自生自灭?

在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上,有当地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有企业的责任,在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二次就业的情况下,下岗失业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只存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而不存在社会保险关系断缴。

企业以买断工龄方式及是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行为,以终止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方式,不按规定让职工下岗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接续上,如果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了就不存在社保长期断缴的可能。

但见于各企业所采取的办法不同,违法违规的行为也不同,下岗买断工龄的失业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法可以通过与企业协商解决问题,也可以向监督监管部门投诉!

被买断工龄后,能找单位维权吗?

买断工龄,把企业给了个人,让少数人,一夜暴富,让多数人下岗。应追查,暴富的都是什么人?

被买断工龄后,能找单位维权吗?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买断工龄以后,能找单位进行维权吗?如果你作为企业下岗职工的,买断工龄的人群,那么实际上按照你实际在工作单位工作的一个年限,来确定你经济补偿的一个待遇。比方说你在原工作单位工作了5年的一个时间,那么买断了你的这个工龄,你就可以享受到5个月全额的工资待遇。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全额工资待遇。

当然如果你所在的企业单位,严格的按照这样的一个经济补偿方式,将所有的一个费用补偿给你本人,那么就没有必要进行维权了,因为你该得到的东西全得到了。当然除此之外,你还可以享受到,失业金的一个待遇。因为只要是你正常参保的失业保险,并且累计缴纳费用的年限在一周年以上,那么就可以享受这个失业金的待遇。

所以说,一方面你可以享受经济补偿的待遇,另一方面可以享受这个失业金的待遇,这就是作为买断工龄人群,两方面的一个经济补偿。这个失业金的待遇并不是可以领取终身的,他是根据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来确定领取的长线,比如说你的失业保险缴纳年限超过10年,那么你就可以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金的一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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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买断工龄后,能找单位维权吗?

南京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2003年就是假改制,根本没有改制条件,就进行改制,欺诈把80%以上职工,强行推向社会,侵吞国家财产数亿元!

被买断工龄后,能找单位维权吗?

潮起潮落,惊涛拍岸,沙滩上堆积很多的贝壳!时过境迁,已是城南旧事了,虽然在这场历史变迁中下岗买断人数众多,但维权恐怕不大可能了,不太乐观了。

下岗买断,这词汇不太好,下岗就是没岗位了,买断就是没有之前也没有后续了,也就说:处于了无人烟地带,前不着村后不着店了!得自个走,不太好办了!

之前,有个上山下乡,有历史相同之处,但又大为不同,上山下乡词汇里有个上山,有个往上走的路,下乡也有个乡镇乡村,也有个着落不是?后来,哪来又回哪去了,只是在青春年华里被迫走了一圈而已!才有了伤感文学的诞生。

中国文字奥妙无穷,所以人们特喜欢文字游戏,文化游戏,文化人更善于揣摩这个!这里面学问大着呢,关乎利益、责任、担当、推脱、推卸、一个字,一个词,一句话,往往内涵深刻甚至含着骨头露着肉的一语双关,那是有品头,又有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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