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缴社保违约吗?
劳动者都希望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可是有时候人们在方便和利益面前也会选择忍气吞声。
比如用人单位明明没有给我们缴纳社保,但是却要我们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给5000元拉倒。很多人就想,我先把这5000元拿到手再说呀,万一真是企业倒闭了,拖拉到最后什么都没有,肯定还是现钱划算。
就是这样,我们签订了一次性解决协议,这种情况下再投诉用人单位违约可以吗?尤其是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
答案是:可以。
合法原则是所有行为的基本原则处理所有法律事件的基本原则是“合法为前提”,个人意愿或者意思表示是不重要的。实际上,就像《我不是药神》中演的一样,尽管所有的病人都希望有便宜的药,可是国家在维护药品专利的法律面前,必须要将违法者绳之以法。要不,没人研制新药怎么办?
《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
所以,个人和用人单位互相约定不缴纳社保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的后果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些大家也知道是违法行为,不过很多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约定,如果缴纳社保直接要扣等额的工资,很多劳动者为了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也就忍气吞声了。实际上,不缴纳社保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对违法企业也有相应的惩罚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应发工资的标准计算。如果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不足半年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很多企业往往为了体现对不缴纳社保职工的照顾,会让他们的工资更高一些。但是社保缴费基数要按照企业给职工的工资来计算,这样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就更高了,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企业如果被责令补缴社保,还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转移职工承担,企业负担更重了。
现在参加社保已经成了社会的基本趋势。2018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口已经达到了4.4亿人,其中3.01亿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所以,企业不给职工缴纳社保并不划算,还是做一家合法合规企业更有前途。
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缴社保违约吗?
签订“一次性解决”的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缴社保,不违约。
一、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想给员工缴纳社保不可以,员工本人不想缴纳社保也是无效的。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员工在入职时填写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证明,但是后期反悔了想要补缴的话,单位只能给予补缴的原因。二、从题目看,你们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解决协议,协议内容应该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等内容。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该已经支付给你了一部分费用作为社保费,并且要求,员工本人不得再要求补交社保。
但是实际上,一旦你有一天后悔了,想把这段时间的社保交上,你本人是无法操作的。
只能让原用人单位提供资料,证明你确实在本单位工作过,或者通过去人社局投诉或仲裁,才能通过原单位补缴。
三、现在应该怎么做?事已至此,建议你对于所签一次性协议的内容,进行细分,看看哪些钱是支付的工资,哪些钱是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哪些钱是给你的社保费用。
然后,社保该补缴补缴,至于费用方面,具体计算,看看协议里给你的是多少,差额是多少,然后差额可以让原单位给你补上。
综上所述,虽然签了一次性协议,但是社保也可以另外补缴,不算违约。但是金额的话,用人单位根据一次性协议里的金额,再补足差额就行。欢迎关注@晶说社保,传播社保知识,解决劳动纠纷,愿天下所有人“病有所依,老有所养”。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缴社保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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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交社保违法吗?这种所谓的签订一次性解决的协议,如果是愉悦于法律之上的行为,也就是说自己放弃社保的待遇这种协议,那么实际上它就是无效的行为,为什么呢?因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只要自己的员工跟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日内都应该依法为自己的员工来缴纳相应的社保。
所以说缴纳社保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说是法定的责任和有任何企业和单位都不能够拒绝为自己的员工来缴纳社保待遇,同时即便是写了这种一次性解决的协议之后,那么也是一个无效的协议,也可以继续的投诉公司要求企业单位来正常的进行补交,因为作为企业单位来说,他有条件也有责任来给自己的员工补交相应的社保待遇。
我们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的手段来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调查并且核实这个问题,如果说情况属实的话,他会按照限定的期限要求企业单位来补交自己员工的个人社保待遇,所以说补交社保待遇是没有问题的,是不违法的,如果不缴纳这个社保待遇,作为企业单位来说是违法行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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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缴社保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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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交社保违法吗?这个问题就要看你签订的这个一次性解决的协议是是一个什么样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作为企业单方面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社保待遇还是应该由企业单位来进行缴纳社保待遇,因为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单位是有责任和义务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的。
所以说你即便签署了这种一次性解决协议之后,那么劳动合同关系之内没有补交的社保,也应当由企业单位来补交,这个是毫无争议的,当然这个一次性解决协议就是证明你曾经在这家企业工作过的一个有效证据,通过这样的证据就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比如说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一个争议。
当然如果说你在这个劳动合同关系期间之内,都是正常的来缴纳社保,那么就不存在补交的问题,对于你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这个领取失业金的待遇,因为毕竟是企业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所以说根据你所在工作单位的工作期限,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领取失业金的待遇。是你当下应该所享受到的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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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后,再投诉公司补缴社保违约吗?
您好!离职协议性质本身属于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关于协议效力的认定,应着重审查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否明确,以及是否显失公平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等,在不违背劳动基准法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离职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如果离职协议中所涉及的劳动者权利违反了法定的基准性权利,诸如自愿接受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工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权利,自愿接受低于法定工伤补偿标准的工伤补偿等,那么这样的协议条款就无法律效力。二是用人单位在签订离职协议时具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诸如劳动者若不愿签订离职协议或不接受协议中的条款,就不批准辞职或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三是劳动者存在重大误解或者离职协议显失公平。例如,对补偿的计算标准存在重大误解,约定的补偿金、赔偿金明显低于应付数额等。另外,离职协议中有关“劳动者承诺放弃仲裁、诉讼等权利”的条款,由于排除了劳动者的诉权,因此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总之,离职协议具有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反悔,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撤销协议,主张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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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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