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单位拖欠工资,还需要支付拖欠工资数额的25%的赔偿费用吗?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当支付拖欠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
这一规定是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确定的。
拖欠工资是一件非常不诚信的行为,应当给予惩罚,加付经济补偿金就是很好的方式。
第一,劳动者就是依靠工资来维持生活的,不发工资,他们的生活怎么办?
尤其是现在的很多年轻人,身上背负着大额的房贷,每月发了工资才能够按时支付房贷,否则就会产生违约。
第二,不按时发放工资,如果没有惩罚,让按时发放工资的单位情何以堪?
这是社会的基本公平性,如果放任拖欠工资的现象,大家都会不自觉的去拖欠。过去很多单位拖欠几个月工资都是很平常的事情,随着这几年的大力整治,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少,在大城市几乎不存在。主要是一些偏远地区,劳动者维权意识不高,还存在着这样的现象。
第三,为了保护劳动者。不仅拖欠工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很多进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克扣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样都需要补发,并加发25%应发金额的经济补偿金,这两种方式跟拖欠工资一样。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4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一些违法行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为了督促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还应当加付50%的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这就更亏了。
对于生病困难职工还有额外经济补偿和照顾。如果因生病失去劳动能力,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重症加付50%,绝症加付100%。这是法律上人性化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要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前12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的月工资是包含了年终奖、加班费的,而且是应发工资。所以,大家不要少算了。
维权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现象,劳动者应当首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维权。劳动监察部门查实后,会依法责令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还是主动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较好,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吃一堑、长一智,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来办事。长此以往,社会上就会形成主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了。
现在单位拖欠工资,还需要支付拖欠工资数额的25%的赔偿费用吗?
谢邀请:按照《劳动法》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应该有,只不过走相关程序比较麻烦,所以有时也就主动放弃了。
2007年,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机关拖欠1一2月份两个月的工资。由于当时大家都在机关工作,不好意思讨要,所以对方一直拖到了现在也没有给。虽然总经理换了,但是,董事长包括原来的领导班子,基本上没有动,每次提到这个事情,对方都会说:“再等等……再等等……”
另外、还有我们退休后,按照政策规定:是独生子女的,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给予一次性30%的补贴。17年退休时单位答应分两次付清,可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见着。有时候也真的想撕破脸皮,到上级机关进行投诉,可是反过来一想,我们毕竟在一起工作多年的老伙计,不想为了几千块线,伤了和气和弟兄们之间的感情。可是,那些钱毕竟是我们应该得到的呀,我们单位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大部分都不是独生子女。
对于此事,我们也非常纠结,请各位网友为我们出出主意,想想办法。有什么良策才能使单位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支付拖欠我们的工资和独生子女补贴呢?
现在单位拖欠工资,还需要支付拖欠工资数额的25%的赔偿费用吗?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理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首先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书面投诉立案,并取得立案受理单据,交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所拖欠克扣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在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的限期内仍然没有足额支付所拖欠克扣的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据此申请劳动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加付相当于所拖欠工资一倍的赔偿金,通常都能获得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支持。
3、所说的支付拖欠工资数额的25%的赔偿费用,系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中规定,而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全国大多地方均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规定来处理。
现在单位拖欠工资,还需要支付拖欠工资数额的25%的赔偿费用吗?
对于这个提问,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属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个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不足一年大于6个月的,按照一年计算,总共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外,如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所以, 用人的那位除支付你拖欠的工资以外,还应当支付你经济赔偿金。如在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不支付的,还应当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现在单位拖欠工资,还需要支付拖欠工资数额的25%的赔偿费用吗?
题主所说的,拖欠工资25的赔偿金,是规定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中。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个规定,是1994年出台的,虽然目前还没有被明确废止,但是这个规定已经被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所取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第二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在劳动仲裁领域,现在很少有仲裁委会支持25%赔偿金的请求。
现在单位拖欠工资,还需要支付拖欠工资数额的25%的赔偿费用吗?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需要支付拖欠工资数额25%的赔偿费用。
该规定依据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被人社部发〔2017〕87号文件废止,废止时间是2017年11月24日,废止理由是已有新规定替代。
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得不到惩罚,而是罚得更重了。只是有了处罚前置程序,即劳动者要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督促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才有加罚。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该规定在劳动仲裁/诉讼中基本不适用。法的适用是有其体系和优先顺序的,搞明白一、两个规定/条文,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有时易误入歧途,就具体问题的解决,还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