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必然无效?
答案是肯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无效的。
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劳动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的一项重要基本内容之一。所以很明确,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无效的。
有人会说如果处于生产经营需要,也应该可以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但是应当设有相应的前提:
一是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的事情。
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一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岗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确立有效,同时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知晓有关的规定。
三是调整工作岗位,不能降低待遇。岗位级别应当基本等同,不存在倒逼劳动者辞职的情况。
正常来讲,劳动者对调整的岗位有异议,可以提出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必须要证明,调整工作岗位是生产经营需要,而不是出于打击报复,逼迫劳动者。
当然有一类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劳动者不胜任岗位了。一般是大病或者工伤之后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用人单位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材料。
如果原先的工作岗位仍然存在,用人单位拿不出任何劳动者不适合工作岗位的证明,更换劳动者工作岗位是违法的。
所以,对于绝大多数情况,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绝对是处于理亏的状态。这种情况下提出劳动仲裁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也可以申请调回原工作岗位。
其实只要我们去维权,肯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的,大家应该积极维权,这样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劳动关系和谐。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必然无效?
不会必然导致无效的。通常情况下,企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需要和企业协商一致。但是。企业有自主用工的权力在,员工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只要企业出于经营的需要,在不降低员工的待遇且调整岗位具有合理性的情况下,通常员工有服从企业安排的义务。但是如果企业以经营需要调整的,虽然待遇一样,但调整的岗位不具有合理性情况下。单方面调整岗位有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把一个公司的总经理调整到清洁工岗位,让他去扫厕所的岗位,那这种调整就不具有合理性。通常这种调整会被法院认定为系对员工进行羞辱,意在逼迫员工自动辞职。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必然无效?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位任意调岗。但企业生产经验中确实会出现各种经营情况,若一味禁止用人单位调岗,则不利于企业生产经验。所以企业大都会以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调岗。并且从企业生产经营实践来说,对于用人单位更具生产经营需要调岗是具有必要性。
当然,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验需要进行调岗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享有任意调岗权。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利,损害职工利益。若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行。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必然无效?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是无效的,因为工作岗位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是用人单位又有用工自主权,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可以调整员工岗位,但是企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调整岗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成都劳动争议工伤律师网:刘艳律师)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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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必然无效?
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单位是否必然无效?
在2019年2月26日的“【推荐阅读】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肆无忌惮?”一文中我做了详细的论述。
可以给你一个明确的答案,并不必然无效,关于用人单位调岗是否违反劳动法各个地方法院态度不同,因此裁判结果也不同。
一、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调岗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两种用人单位的法定调岗权: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司法实践中的调岗
对于劳动合同法之外,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创设调岗的情形,这个是有争议的。
有些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可以在法律之外随意创设调岗的约定条件,然而一些地区法院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引有着不同的裁判观点。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无侮辱性和惩罚性、无其他违法情形。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只要符合了以上四个条件,即使劳动合同对调岗没有事先的约定,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调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调岗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调整是违法的。
三、结论
每个地方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调岗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导致不同的法院作出不同的裁判案例,因此武断的说用人单位调岗是否有效是极为不严谨、极为不负责任的。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如想了解详细的内容,请各位条友在今日头条上搜索“【推荐阅读】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肆无忌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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