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加班费时基本工资除以30天,请假扣钱时基本工资除以22.5违反劳动法吗?
其实用人单位这两种算法都不对。
我们国家每年的标准工作时间是250天,真的是很巧合。一年365天,减去52个周末,再减去11个法定节假日,恰好是250天。
250天除以12个月,实际上每月的工作日只有20.83天。
不过我们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需要用到一个“日工资”。
日工资的标准实际上并不是简单的每月工资收入除以20.83天。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年3号)文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折算日工资的时候,法定节假日并不能排除。
这样实际上我们日工资等于 月工资收入除以 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等于:
(365-104)÷12=21.75天
所以,用人单位的两种算法都不对的。
公司给加班费时基本工资除以30天,请假扣钱时基本工资除以22.5违反劳动法吗?
必须肯定,本题目中所涉及的两种日工资计算方法,都是完全错误的,是不符合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必须坚决纠偏并即时更正。否则,必将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问责与批评,甚止进行通报与经济处罚,也都是完全有可能的。
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日工资折算方法,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这里法定的是月工资收入,而不是基本工资。而月计薪天数,则由年日历天数365天,减去52个双休日计104天后,再除以12个月为21.75天。这个21.75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法,是劳动法明令规定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绝不能自行其事,自订规矩。
很显然,本题目中所涉及的加班费与扣减工资的做法,不仅方法各异,区别对待,薄此厚彼的意涵也极其明确,如此奇葩的做法,真让人啼笑皆非,不敢恭维!应该说,这种奇特的做法,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与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完全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视不同情况,必须依法依规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比如:
在正常工作日,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即双休日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在法定节假日,即在全年11个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劳动报酬,而且不能利用调休来进行处理。
上述几种情形下的加班加点,及其劳动报酬的给付规定,是严肃而且十分清楚的,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违犯而各自为政。否则,职工群众有提出质疑,要求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甚止有义务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请申诉维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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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加班费时基本工资除以30天,请假扣钱时基本工资除以22.5违反劳动法吗?
不用说,肯定是违法的。不过这公司也太抠搜了!这点小套路也有在员工身上克扣,实际上公司的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属于典型的未足额支付工资。
我们一定要分清楚,平均月出勤天数,和平均月计薪天数的区别!
平均月出勤天数是20.83天:也就是按照5天8小时的出勤天数算,去除周末、法定假期,一年下来,平均每个月只要出勤20.83天,但这个只是算出勤天数,不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
平均计薪天数是21.75天:也就是按照5天8小时的出勤天数算,因为法定假日虽然不上班,但也要算工资,所以在上面的基础上,加上11天的法定假日,一年下来,平均每个月计算工资的天数是21.75天。
21.75天是我们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的依据。因为我们大部分人都是按月算工资的。
因此,如果计算日工资时,就是用月工资/21.75天。
同样的如果折算成小时工资,就是用月工资/21.75天/8小时,而计算加班费时,在这个基础上乘以加班费倍数,再乘以加班小时数。
公司计算加班费和请假扣钱,都要用21.75天才作为依据,对你来说,有损失,也有赚!
加班费的计算也不能仅仅只按基本工资算,而是要按约定的固定工资额度来算。因此你公司按照基本公司算,并且除以30天来计算,明显属于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请假时按照22.5天扣钱,那么每天的基数,相比21.75天算少一点,因此你请一天假,扣的钱要少一些,在这一块,你是赚了点。
但相比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请假少扣的那点钱不值一提。
所以说,公司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但是不是一定就要通过劳动部门来主张?也未必,得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选择在恰当的时间去主张,可能会更好!
公司给加班费时基本工资除以30天,请假扣钱时基本工资除以22.5违反劳动法吗?
公司的这两种算法都是错误的。
因为每月的工作天数应该使用(365天-双休天数)÷12,一年365天周末双休52周,并且因为法定节假日公司需要支付工资所以不算在内,也就是说工作天数=(365-52×2)÷12=21.75(天)
并且加班费的给付并不应该使用基本工资÷21.75(天),因为工资的组成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加班费需要用实际发放的工资÷21.75(天)计算出日工资,并且由于工资发放已经扣税所以加班费不用再次扣税
公司给加班费时基本工资除以30天,请假扣钱时基本工资除以22.5违反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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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公司最大的问题是采用“双标,”在扣工资时采用一种天数算法,在算加班费时采用另一种算法。这个是最不合理的地方。
一、劳动法关于出勤天数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不应该把法定节假日剔除,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式为:(365-104)/12=21.75。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这个是明确法定节假日等同于出勤天数,主要用于法定节假日的薪资计算。
二、计薪天数标准劳动法虽然解释了每月平均的出勤天数,但并未规定每月必须使用21.75作为计薪天数,所以公司在实际操作时可以机动灵活使用,前提是必须做到公平合理,让员工信服。
你们公司最大的问题是投机取巧,相当于变相克扣员工工资,这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问题,员工当然会有怨言,只要统一扣薪和加班天数的标准,员工自然也不会说什么。可以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也可以按照实际天数除以21.75进行折算,总之用的标准一样就好。
这个你可以去找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问题,让他们给你解释为何要这样算,告诉他们这样不合理,问的人多了他们会发现问题进行更改。
我是一名HR,有职场困惑可以关注我哦!
公司给加班费时基本工资除以30天,请假扣钱时基本工资除以22.5违反劳动法吗?
首先是不合理的!
不应当这么算!
算法是你的基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各种补助和津贴构成的工资,然后除以21.75天除以8小时是你的一个小时加班费用,然后再平常工作日乘以1.5倍,如果是周六日是乘以2,你的加班工资是这样来的。
假如你和公司撕破脸了,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补偿加班费,但前提是你的把加班证据留好了,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劳动局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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