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对这个规定你怎么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12月公布以后,又开始被大家挑刺了。其实我也很奇怪,为什么这么受人关注的问题,在10月份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对于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这一项,没人提出来,或者说没有进入税务征缴机关的法眼。结果现在正式稿出台后,大家才开始抱怨。
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的范围,这确实也不合适。因为像我们的家庭贷款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租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都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夫妻双方中较高一方收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只有赡养老人这一项没有明确。《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经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本身是弘扬我们社会的孝敬老人的美德,结果条件设置的太苛刻,导致很多赡养老人的年轻人有意见了。
毕竟我们有过30多年的独生子女时代,全国也有数以千万的4、2、1家庭,赡养老人的支出不能有夫妻双方较高收入的一方扣除,非常的不合理。
希望国家在修订暂行办法的时候,能够加以完善。
另外,还有我们的房租扣除,居然受到了很多房东的抵制。希望国家税务局也能够提出更好的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对这个规定你怎么看?
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我首先要说的第一点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只是针对纳税人的一项减税政策,跟赡养义务不对等的,不能强行捆绑。
其次如果加入岳父母,个税附加扣除牵扯的方方面面太多,而且现阶段我们的技术手段也达不到要求,不具有可操作性!
而李克强总理要求,个税改革要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税负降低了,实际收入增加了。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改革个税,合理减负”的承诺兑现了!尤其是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为咱“个性化”减税。这是前所未有的重大税制改革!既然是改革那就一定会在推进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相信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还会动态调整,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好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对这个规定你怎么看?
作为基层从事税收工作的一员,我来谈谈个人看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时,税政部门按照要求征集各个部门的意见。我当时提出应当扩大扣除范围,将其延伸至岳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甚至外公、外婆以及直接供养的三代内直旁系血亲。不过,前提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确由税前扣除人直接供养。我的观点可能不符合赡养义务人的法学义务人的范筹。但是,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忠孝一直是中国人道德追求目标。近年来,社会各层面组织过中国好人评选活动,很多丧失配偶的人自觉担负起岳父母、公婆、外公外婆、爷爷奶奶的赡养责任,向社会传导出满满正能量。诚然,国家养老政策基本已覆盖全方位,可是,独生子女失去配偶、父母失去儿女,赡养责任由儿媳、女婿、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承担起来的也不少见,间接的分担了国家养老政策的部分责任。对这些符合传统道德价值观的中国孝子孝孙,政策层面应该予以支持鼓励。这部分群体只占少数,对税收总量的影响不大,应该可以覆盖,不能一方面大力倡导,一方面又不允许扣除。
参与讨论的同事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提出意见,认为以现有的征管技术手段,普惠制的政策无法杜绝中国假孝行而带来的虚假扣除,如果让不孝子孙也享受了这样的政策,对真孝也是一种不公平。同时,税务机关只是税收政策执行机关,不能越位成为社会道德价值的裁判机构,在《征管法》未明确申报真实性由申报人全责承担的情况下,执法者也会被动承担执法不严的责任。
最终,双方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上报。虽然对《办法》未造成颠覆性变化,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政策一定会兼顾到真正的中国好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对这个规定你怎么看?
对,别结婚,别生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对这个规定你怎么看?
收彩礼和这个政策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是几千年的文化传承,是中国人骨子里的东西,所以当时才没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女儿嫁出,就是夫家的人了,彩礼只是对娘家生养之恩的一点报答。但是娘家疼爱女儿,往往陪嫁丰厚,反而是赔钱的,这就是以前说女儿是赔钱货的原因。现在的一些混小子纠结于彩礼,不仅是无能,而且是无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对这个规定你怎么看?
不合理,女婿养岳父母,女儿没工资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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