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北京丰台大红门抢孩子事件中被抢孩子家长的言行?
10月2日在北京丰台大红门商场发生了一起抢孩子的事件,孩子没有被抢走,相关责任人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经公安部门调查,三个女子中高某某,因为小孩特别像其被抱走的孙子,所以生出了抢回来的执念。
没有事先谋划,没有时间准备,三个人围上去就是抢而已。
被抢孩子家长认为处罚太轻,申请了行政复议。同时在网络发文,寻求声援。
看一个事情,我们要从他的目的、行为和结果来看。就这件事来看,高某某抢孩子未遂这个事情,不触犯刑法。
首先,这不是抢劫罪,因为抢劫的不是财物。
第二,不是拐卖儿童妇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如果她们是以拐卖为目的,是触犯刑法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件事情定性的话,基本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不属于殴打和伤害他人;也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应该属于追逐、拦截他人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基本处于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这个时间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并未立案,经孩子家长抗议申请了立案复议。目前,北京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已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相关结果将及时通报。
这件事情都是可怜人,不便再说什么了。还是希望孩子家长,能够深入了解三个行为人的初衷,索要点医药费也就算了,放弃立案请求的好。我们要打造一个善良的和谐社会,并不是打造一个教条的律法社会。
如果仅仅抢孩子这种行为,就处于严苛刑法,不问目的、不问手段,那么不是跟我们过去严苛要求正当防卫的限度和手段的做法一模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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