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为什么离婚时女婿还能分走一半?

确实有人会很诧异,老人的遗嘱明确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但是离婚时,女婿却能分走一半。这是不合情理的,但却不一定不合法。

大家都明白,我们在离婚时,需要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能够协商解决最好了,协商解决不成,那么只能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法定继承与赠与所得一般还是应该平均分的。

不过凡事有例外,第17条关于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如果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这个是不能作为共同财产的。

所以,老人遗嘱中明确房子由女儿继承,这件事情就存在争议了。如果很明确是有女儿的名字,没有其他人的名字,这样一般不能认为是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确实也应该这样,本来老人的房子是给女儿有个栖身之所用的,这是专门送给女儿的,而不是女婿或者其他人,理应作为女儿的独立财产。

所以,离婚时女婿需要分走一半是不合理的。但是必须要提供当时的遗嘱证据材料,遗嘱中明确是只有女儿的名字一人,而不是写女儿夫妇。一般法院根据合情合理原则,会予以支持的。这是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另外,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还有明确,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应当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如果是房产需要兄弟姊妹瓜分的话,必须要瓜分完之后,女婿才能够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要求。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