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规定在哪部法律里?

公司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规定在哪?找了半天也没找到。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究竟是哪里来的呢?

在我们《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了里,并没有规定我们社会保险交费的具体比例是多少。

我们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是非常灵活的。

不过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授权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利。

2018年4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继续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20%,养老保险累积结余支付月数大于9个月的地区要将缴费比例降低至19%。

2018年4月9日,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在国务院新闻办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曾表示,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降低或者阶段性降低了社会保险费率4次,总体的社保费率从41%降到的37.25%,总体的幅度接近10%,累计减少降低企业成本约3150亿元。

其实我们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是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的,除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之外,基本上设定缴费比例的权力是有个地级市拥有。

产生这个原因主要在于社保基金都是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思路建立起来的。因此,国家通过通知的方式设定条件,设定上限,来实施阶段性降费。

由于养老压力比较大,从2018年7月1日起,我们国家正式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调解人口输出省份和人口输入省份的养老金收支平衡问题。

而且文件明确,中央政府在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拨付中央调剂基金后,各省份的养老基金缺口有地方政府承担。也就是说,各统筹地区地方政府要自行承担社保基金的收支压力。

《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也就是说,政府承担兜底作用。

所以,各地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主要还是在每一个地级市的政府部门。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规定在哪部法律里?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社保交费的一个交费比例实际上是中央出台的一个文件来确定的,他并没有写到法律范畴之内,所以说他是一个文件,不是法律。

在法律层面,他主要是针对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就要依法为员工购买相应的社保,然后再购买社保,同时就要严格按着中央的这个文件承担相应的缴费比例。

目前单位需要承担养老保险20%的缴费比例,个人只需要承担8%的缴费比例,单位需要承担医疗保险6%的缴费比例,个人需要承担2%的缴费比例。失业保险个人和单位共同各承担0.5%。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承担,单位承担0.4%。

这个比例实际上是,国家出台的一个文件政策来确定的。当然,国家近几年不断的在下调这个养老保险的这个承担比例,有些地区实际上已经下调到19%,甚至18%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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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规定在哪部法律里?

社会保险五个险种缴费比例规定在哪一部法律里面?

有人说中央出台的一个文件。这是想当然的回答。中央从来也没有在一个文件中,对五个险种缴费比例进行规定。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从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说起。

建国后,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涉及员工养老、医疗(非因工负伤)、工伤和生育等待遇事项的规定。当时,上述待遇一部分由用人单位(当年称企业行政或者资方)直接支付;一部分有用人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劳动保险金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劳动者不缴纳费用。

以后,劳动部、全总、财政部等,对劳动保险个别政策规定又做了部分调整和修改。但总的精神要贯彻党和国家关心职工生活的指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是我们国家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

199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

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1994年,国务院下发《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缴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0%,超过的报经国家财政部批准。

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从以上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程来看,我们五险的其它三险也都是国务院发布单个险种建立文件。以最后下发文件叙述如下:

1994年,劳动部下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明确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1998年,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2003年,国务院令375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综上,我们国家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是从单个险种制度逐步开始建立。涉及各险种的缴费费率,也都是在某一个险种建立制度文件中规定,或者有地方政府规定。2010年实行的《社会保险法》,涉及各险种缴费费率,也都是原则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并没有具体的缴费费率。

另外,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2015年、2016年两次开会决定,阶段性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规定在哪部法律里?

不请自来。

这个是市人社局的公告,并非文件。如果真的想找文件,一般会在地税的信息公开或者政策文件那可以找到关于社保缴费比例更改的变动通知。

具体操作每个城市都不一样,建议直接电话咨询地税热线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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