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单位按照3000左右的工资标准扣社保,但员工实际到手的工资只有1700块,为什么?

很多人认为我们交纳社保,就是要按照我们的应发工资标准缴纳。如果用人单位给我们交纳社保的基数高了,劳动者可以维权索要相应的基数差额。

这是一个美好的想法,但是法律并不是这么规定的。

关于社保交费基数,法律规定的标准是这样的: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要按照职工上年度劳动报酬工资的月均值缴纳当年度的社保。但是设有上下限,上限是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

社会平均工资有当地的统计部门,每年五六月份公布,全称叫做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别地方为了照顾企业,降低企业负担,也有按照整体职工平均工资征收社保的情况,这样基数会低一些。

青岛市2017年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是2946元,2018年是3185元。

我们国家设有最低工资标准,只要职工正常提供八小时劳动,应当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就是不违法的。

青岛市最低工资是1910元,里边包含了职工个人交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如果说单位的工资是2000元的话,用人单位并不违法。

职工每月应该怎样交社保呢?最低要按照3185元为基数进行交费,个人承担的缴费比例是10.5%,每月仅仅个人部分就需要扣除344元,这样即使不算公积金,我们的到手工资也仅仅1656元。

这虽然合法,也确实不太合理。虽然最低工资设定里面包含了个人承担的公积金和社保个人部分,但是还是希望各个地区能够像上海一样专门制定地方实施条例,将最低工资和公积金个人部分刨除在外。上海市的最新最低工资标准是2420元,全国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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