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月1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发布了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的最新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这是一个非常公平正义的解答,值得昆山公安部门、检察部门点一个赞。

昆山砍人案事情发生后,触动了所有底层群众那份自我防卫的心。如果我们遇到该怎么办?很多专家律师,在案件发生后都表示很有可能属于防卫过当。这样更让人不安,万一这样被砍,自己反击都被判定为防卫过当,我们普通人遇到这样的事情,是不是只能呆在那里被砍?然后等待法院来维护正义?这是十分扎心的。

事情发生后,人民日报坚定不移的站在了正当防卫的立场上,让人心里稍安。不过结论没有发表,大家只是猜测而已。这次昆山公安部门行动也非常快,9月1日就发布了处理结果,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责任,撤销该案件。这让大家心里松了一口气。

公安的定性与理由非常明确:第一,刘海龙行为是属于行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刘海龙的不法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通报中尤其提到,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

确实是这样,有的律师认为刘海龙逃窜属于放弃侵害行为,属于不法行为中断了。这种想法不合适的。

刘海龙逃窜,有可能是返回车内,拿另外的武器甚至是枪支,也有可能打电话呼叫同伴,来进行报复。可能性不能排除,就无法断定其已经放弃侵害了。尤其是刚刚受到其攻击的于海明。

正常的情况,他应当做出跪地求饶或者趴到地上举起双手等一系列大家可以认可的停止侵害的动作。

转身逃走,不应该被认可放弃侵害行为是对的,而且是刘海龙也没有大喊自己是转身逃走。

第三,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是一个连续行为。

这个案件显示了我们公安和行政部门的进步,能够实事求是的站在受害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立场非常坚定,而没有来回推脱,根据社会上的不同声音尤其是一些不良律师的声音,摇摆不定,反而拖延了时间,伤害了社会正义。

不知道事后有没有跳梁的小丑为了炒热度出来挑衅公安的结论。希望这样的小丑不存在。

如何看待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是好消息。普大喜奔,但还是给人意犹末尽的感觉,末见天安社在昆山活动,但末说明是否是天安社成员。检举过犯毒线索,且劣迹般般,显然不是一句普通打工者可以打发的。从警方的态度来看快点结案的意图很明显虽然有遗憾,但总体还是令人满意的。希望中国的不退让法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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