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单位84年上班,没签合同,2008年才交社保,现在也不办退休该怎么办?
1984年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才缴纳社保,现在也不办退休,怎么办?
这里面实际上是相当复杂的一个问题。如果没错,一般应该是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大型国有企业的临时工。
2008年发生了一件大事,就是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国家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要求上升到更为严格的另一个层次,原先不给职工签合同、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都给编外人员开始找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交保险了。
至于之前的规定,经历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一系列变迁。
1984年确实没有劳动合同一说,当时只有固定工和临时工身份两种。
1986年10月1日,我国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新进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当时我们的养老保险基金还没有成立,要求交纳的是退休养老基金。不过后期转变为养老保险基金了。
正常来讲,用人单位应该从1986年10月开始给职工签合同、交保险了。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全体人员包括固定工,一律开始签合同,交保险。
1994年劳动法再次进行了明确。
负责查处不签劳动合同的部门是劳动监察大队。他们是2004年前后成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劳动监察维权的有效期是两年。所以,已经超出了时效范围。
其实现在的做法应当是,首先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关系确认。
拿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确认书,有用人单位补交保险。
但是由于时间过去很久,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反对意见积极配合的话,确认劳动关系还是可以的。
不过需要补交的保险可能是一笔很大的数字,应当有十多万元。这一部分保险费用的承担,也是个问题。
一般来讲,只能确认从86年10月到现在的劳动关系,补交86年10月至2008年的保险。如果能补交上,就可以办理退休了。
如果无法补交,又到达退休年龄的话,只能自己通过灵活就业方式,自己交费。会吃非常大的亏,一方面自己没有养老金,另外还要掏出相应的钱来交纳养老保险。
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劳动关系确认,社保又不允许补缴,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如果没有劳动关系确认书,那是不可以的。所以,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在一个单位84年上班,没签合同,2008年才交社保,现在也不办退休该怎么办?
暖心人社请教一下,85年在一国营煤矿当农民合同工,工作在一线。93年底辞退,当时一年补发一月基本工资,那时有没有单位买保险的说发,又不知道。现超过退休年龄,能否将农保转为职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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