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后被单位除名的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工龄?

除名是最早我们国有企业处理职工的一种方式。主要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有权给予除名。主要是经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管理决定等程序,对职工作出的处理决定。

现在来讲叫做开除。

不过过去和现在的区别。如果除名,我们的连续工龄怎么计算呢?1994年,劳动部,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的复函,明确出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为连续工龄。

可能很多人以为,除名对连续工龄就没有影响了。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广州市劳动局的一个答复,关于对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及溯及力问题。劳动部的意见是。从各地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大家都知道,如果我们是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的话,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会被认为是社保视同缴费年限。

因此,如果我们被除名,只能从个人缴费开始计算连续工龄。那么我们以前没有实施交费时的视同缴费年限,时间也就被清零了。

现在来讲,我们都是交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的待遇计发跟实际交费两项有确切关系。只要交纳上就不可以清退。

也就是说,现在我们即使被开除、除名、判刑,造成中断交费,对于养老保险未来退休待遇的计发都没有任何影响。

这就是为什么被除名职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为什么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后被单位除名的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工龄?

自政府具体提出,90年代初实行社保金制度改革,即养老保险统筹后,是按社保法规对国企包括大集体员工到龄退休办理手续时,

对某人具有改革前所工作的连续工龄,依据个人档案资料被社保机构审核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是合法合规的。

当然改革后,此人必也会有适当年月的实际缴费年限,这也是事实。

那么,据题目中说法,某人虽然应该拥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是他在退休前却严重违规厂纪厂法。

例如旷工或多次严重盗窃却屡教不改等行为,被企业行政部门按《企业法》给予除名处理,不管是工人或干部身份的性质,

其到龄退休办理手续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原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社保法》规定,将被取消,这就是题目中为什么的解答。以上个人见解。

为什么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后被单位除名的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工龄?

违反企业规定被单位除名,没有异议,问题是为什么要否定之前的工龄呢?例如:A在1980年参加工作,1992年3月因旷工被单位除名,在工龄审核的时候,被告知因为受过单位除名处分,所以,之前的12年工龄清零。

雁过留声,水过留痕,单位已经给予员工除名处理,为什么不承认员工之前为国家、为企业作出的贡献呢?

为什么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后被单位除名的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工龄?

严格意义上说是除名前工龄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说白了,这就是附带处罚。除了做除名处理外附带的处罚。这种做法很普遍,比如,严重到一定程度的交通肇事除常规处罚外,还附带吊销驾照、多少年内不准考驾照甚至终身不准考驾照和驾驶。。。。这就是附带惩罚。

当年,除名开除高峰是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前,部分人员不履行任何手续离开单位,除了造成单位不好处理和处理力度不够,导致人员大量外流,同时,不终止劳动关系,悬而不定,脚踩两条船等,大量不利于人力资源规范流转和管理案例涌现,为遏制此趋势,采取了严厉处罚措施,最终在徘徊争夺中,迎来了企业改制大潮,慢慢也解决了这些矛盾。

反过来看,没有规定和法律废止取消此前的这些规定,因此,其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当然要明确,实际缴费后,不可能再有取消缴费年限的规定和做法。

作为历史,为了维护其他没有离开原企业和正规离职的人员与违规违纪被开除除名人员之间恰当的公平公正的关系,这些被取消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必要的,更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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