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国企有害特殊工种十三年,当坚持不下去时辞职无门唯有自动离职,企业这种做法合法吗?

大家放心,这种情况没有必要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会保护我们的权益。

如果我们身体条件不允许,完不成工作,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理由。但是劳动者不能肆意旷工。

如果我们的工资是计件工资,完不成用人单位发的工资就会低,但是提供正常劳动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水平。

因为,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方面是平等的主体,职工可以主动提出调动岗位,单位同意可以调动,如果单位有困难也确实没办法。

但是职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的。必须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适合工作的,才能够解除。

单位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享受到失业金待遇。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是不可以有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待遇的,这样是非常不合算的,所以,千万不要主动离职。如果单位待我们不好,那我们糊弄糊弄工作也就罢了,一样领取工资。

万一我们身体承受不住,我们如果生病的话,有医院的假条,可以享受病假待遇。

当我们休病假超过法定期限后,用人单位才能够解除,而且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职业病,那么应该按照工伤待遇走了。

如果既没有生病,就是不愿意在原岗位工作了,因为特殊工种岗位基本是国有企业才能有,可以跟领导协商调动岗位,一级领导管不了,找上一级总有人性化管理的领导。一般来说自己干不了,最好有相应的病历材料证明。

也可以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享受失业金待遇。这样不就能够避免我们离职后生活无着落的尴尬了。

即使是我们旷工,被用人单位解除,也是可以享受失业金待遇的,只是没有经济补偿金而已。所以说,千万不要主动离职。

千万不要旷工,做自己的本职工作,单位就没有解除我们的正当理由。至于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就只能给调动了。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